國核安發(fā)〔2021〕119號《國家核安全局關于發(fā)布核安全導則〈低水平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安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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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核安全局關于發(fā)布核安全導則〈低水平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安全〉的通知》
國核安發(fā)〔2021〕119號
為進一步完善我國核與輻射安全法規(guī)體系,我局組織制定了核安全導則《低水平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安全》(HAD401/13-2021)。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國家核安全局
2021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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