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關于實施滯報金減免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21年第51號)
海關總署關于實施滯報金減免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21年第51號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決策部署,持續(xù)推進“減證便民”行動,進一步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海關總署決定實施進口貨物滯報金減免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現將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滯報金減免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是指進口貨物收貨人(以下稱“申請人”)依法提出滯報金減免申請時,海關一次告知其核批條件及所需提交的證明材料。申請人以書面形式承諾其符合申請條件,愿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海關依據申請人承諾辦理滯報金減免事項。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征收進口貨物滯報金辦法》第十二條中列明的以下情形適用告知承諾制:
第(一)項,“政府主管部門有關貿易管理規(guī)定變更,要求收貨人補充辦理有關手續(xù)或者政府主管部門延遲簽發(fā)許可證件,導致進口貨物產生滯報的”。
第(二)項,“產生滯報的進口貨物屬于政府間或者國際組織無償援助和捐贈用于救災、社會公益福利等方面的進口物資或者其他特殊貨物的”。
第(四)項中的,“因相關司法、行政執(zhí)法部門工作原因致使收貨人無法在規(guī)定期限內申報,從而產生滯報的”。
三、根據現行規(guī)定,申請人向海關申請減免滯報金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減免滯報金申請書;
(二)有關主管部門證明材料;
(三)有關證明文件及相關進口許可證件復印件(如:配額證明、許可證、減免稅證明、擔保憑據等);
(四)進口貨物報關單證;
(五)滯報金繳款通知書復印件。
申請人選擇告知承諾方式的,應提交《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進口貨物滯報金減免)》(以下簡稱《告知承諾書》,見附件),并免于提交上述第(二)項有關主管部門證明材料。
四、申請人選擇告知承諾方式申請減免滯報金時,海關應當就以下事項進行告知:
(一)滯報金減免所依據的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條款;
(二)滯報金減免申請及核批條件;
(三)所需提交的相關材料;
(四)告知承諾制適用范圍及辦理要求;
(五)申請人義務及虛假承諾、違反承諾的法律責任;
(六)海關認為應當告知的其他事項。
五、申請人選擇告知承諾方式的,可從海關總署及各直屬海關門戶網站下載或在受理海關現場領取《告知承諾書》文本,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征收進口貨物滯報金辦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的滯報金減免申請時限內就下列事項作出確認和承諾:
(一)無不良信用記錄或曾作出虛假承諾;
(二)已知曉海關告知的全部內容;
(三)所提交的信息和材料真實、準確;
(四)符合申請條件及告知承諾制適用范圍;
(五)能夠在約定期限內提交辦事所需相關材料;
(六)愿意承擔不實承諾、違反承諾的法律責任;
(七)上述承諾意思表示真實。
六、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在辦理滯報金減免申請時,按規(guī)定提交經法定代表人簽章并加蓋機構公章的《告知承諾書》(一式兩份)及上述第三條所列明的第(一)、(三)、(四)、(五)項申請材料。
七、對申請人提出的滯報金減免申請,如相關資料不齊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海關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八、申請人承諾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海關不予減免滯報金。該申請人2年內不再適用告知承諾制。
本公告自2021年8月1日起實施。
附件: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格式文書
海關總署
2021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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