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學校教師職務評審組織章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jù)《高等學校教師職務試行條例》,高等學校教師職務評審委員會或教師職務評審組負責組織評審高等學校教師職務任職資格。
第二條 國家教育委員會指導全國高等學校教師職務評審工作并制定有關的具體政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等學校教師職務評審工作應在各地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進行。
第二章 組 織
第三條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設高等學校教師職務評審委員會,負責在本地區(qū)的高等學校教師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工作。其日常工作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教育委員會、高教(教育)廳(局)負責。
國務院有關部委根據(jù)所屬高等學校某些專業(yè)的特殊需要和教師隊伍的實際情況,可設立高等學校教師職務評審委員會,經(jīng)國家教育委員會同意,負責所屬高等學校的某些專業(yè)教師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工作。其它教師職務評審工作由所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等學校教師職務評審委員會負責。
第四條 有學士學位授予權的高等學校,設校(院)教師職務評審委員會;沒有學士學位授予權的高等學校,設校(院)教師職務評審組。校(院)教師職務評審委員會和校(院)教師職務評審組受該校校(院)長領導。
部分沒有學士學位授予權的高等學校,已具備條件,經(jīng)所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批準,也可成立教師職務評審委員會,并報國家教育委員會備案。
第五條 教師職務評審委員會和教師職務評審組下設若干學科評議組,負責對擬聘任或任命的教師的職務任職資格進行評審,并向評審委員會或評審組提出評審意見。
第六條 教師職務學科評議組應按學科分類設置,學科分類的標準原則上應與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制定的學科分類標準一致。馬克思主義公共理論課、公共體育課、公共外語課可分別設立學科評議組。
第七條 教師職務評審委員會設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委員一般為15-25人。主任、副主任由具有較高水平的專家和教育部門行政負責人擔任。委員由若干學科評議組組長、專家組成,其中教授、副教授不得少于全體委員的2/3。教師職務評審組設組長1人,副組長1-2人,成員一般為9-15人。評審組織中要盡量吸收優(yōu)秀的中青年教師參加。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務院有關部委教師職務評審委員會還應有成人高等教育部門的專家和教育主管部門行政負責人參加。
第八條 教師職務評審委員會下設的學科評議組成員為5-9人,由教授、副教授或相當于副教授以上的專家組成,其中教授一般不得少于1/2。評議組設組長1人,副組長1-2人。
第九條 各級教師職務評審組織成員應作風正派、秉公辦事。每屆教師職務評審委員會、評審組的任期一般不超過三年,其下設的學科評議組的任期由該評審委員會、評審組決定。
第十條 校(院)教師職務評審委員會和評審組的成員組成需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務院有關部委教師職務評審委員會備案。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務院有關部委教師職務評審委員會的成員組成需報國家教育委員會備案。
第三章 職 責
第十一條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務院有關部委高等學校教師職務評審委員會的職責是:
1.審定本地區(qū)、本部門教授、副教授任職資格,審定的教授報國家教育委員會備案;審定設有教師職務評審組的高等學校呈報的講師任職資格。
2.根據(jù)《高等學校教師職務試行條例》和本章程以及有關的具體政策,結(jié)合本地區(qū)、本部門實際情況,制定有關教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工作的實施細則。
第十二條 校(院)教師職務評審委員會的職責是:
1.審定本校講師任職資格,并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務院有關部委教師職務評審委員會備案;審定助教任職資格。
2.評議提出符合教授、副教授任職資格的意見,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務院有關部委教師職務評審委員會審定。
3.根據(jù)《高等學校教師職務試行條例》和本章程以及上級制定的實施細則,結(jié)合本校情況,制定有關教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工作的實施辦法。
第十三條 高等學校教師職務評審組的職責是:
1.審定助教任職資格。
2.審核講師任職資格,并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務院有關部委教師職務評審委員會審定。
3.評議提出符合教授、副教授任職資格的意見,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務院有關部委教師職務評審委員會審定。
4.根據(jù)《高等學校教師職務試行條例》和本章程以及上級制定的實施細則,結(jié)合本校情況,制定有關教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工作的實施辦法。
第十四條 部分高等學校教師職務評審委員會經(jīng)國家教育委員會會同學校主管部門(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務院有關部委)批準,有權審定副教授任職資格或有權審定副教授、教授任職資格,其審定結(jié)果,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務院有關部委備案,并將教授報國家教育委員會備案。
部分高等學校的某些學科評議組經(jīng)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務院有關部委教師職務評審委員會批準,報國家教育委員會備案,可作為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務院有關部委教師職務評審委員會下設的學科評議組。其評議的教授、副教授任職資格,經(jīng)校評審委員會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務院有關部委教師職務評審委員會審定。
第四章 程 序
第十五條 教師職務評審委員會和評審組在評審前,應要求被評審人提交《高等學校教師職務任職資格申報表》和反映其業(yè)務水平及能力的材料,并熟悉了解被評審人的情況,注意聽取有關方面的意見。
第十六條 教師職務評審委員會、評審組和學科評議組召開評審會議必須有全體成員的2/3以上(含2/3)出席,其評審結(jié)果方為有效。
第十七條 學科評議組應以民主程序進行工作。對被評審人的評議意見,應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經(jīng)無記名投票,贊成票數(shù)超過全體成員的1/2方為通過。
教師職務評審委員會、評審組對學科評議組的評議意見進行評審。如有不同意見,可以按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贊成票數(shù)超過全體成員的1/2方為通過。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對于不能按《高等學校教師職務試行條例》或本章程以及有關政策的要求保證評審質(zhì)量的評審委員會、評審組,上級主管部門評審委員會或國家教育委員會有權暫停其評審工作。
第十九條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某些學科的專家數(shù)量不足,不能成立學科評議組時,可委托其它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相應學科評議組評審,然后由本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教師職務評審委員會審定。
第二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在國家教育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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