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機場使用許可規(guī)定》2022年修訂版全文(交通運輸部令2022年第17號)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運輸機場使用許可規(guī)定〉的決定》已于2022年6月8日經(jīng)第14次部務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長 李小鵬
2022年6月12日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運輸機場使用許可規(guī)定》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決定對《運輸機場使用許可規(guī)定》(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14號公布,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25號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條增加一項,作為第二項:“(二)受民航局委托實施機場使用手冊審查工作”。
二、將第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區(qū)管理局頒發(fā)機場使用許可證后,應當將許可申請、審查和批準等文件資料存檔。”
三、第十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區(qū)管理局作出不予頒發(fā)機場使用許可證的書面決定后,應當將書面決定等文件資料存檔。”
四、將第十五條第六項修改為:“(六)跑道運行類別”。
增加一項,作為第七項:“(七)跑道運行模式”。
五、刪去第二十二條。
六、將第三十二條改為第三十一條,修改為:“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將修改后的手冊及時報所在地民航地區(qū)管理局進行審查。
“手冊單章的全面修改或者章節(jié)中相對獨立內容的修改,民航地區(qū)管理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手冊的整體修改,民航地區(qū)管理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出具審查意見。
“手冊經(jīng)審查合格后,負責審查的監(jiān)察員應當在相應的手冊修改記錄頁(含修改頁)或者審查記錄頁上簽字”。
七、將第四十四條改為第四十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對于適用性檢查或者機場運行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規(guī)定開展航空研究或者安全風險評估。”
八、將第四十五條改為第四十四條,修改為:“民航地區(qū)管理局應當制定年度適用性檢查計劃,明確檢查的內容、頻次、檢查方式等,并按計劃嚴格落實檢查任務。
“民航地區(qū)管理局應當按照民航局要求或者根據(jù)本轄區(qū)機場運行安全形勢,開展專項檢查(臨時性檢查)。”
九、將第五十七條改為第五十六條,第三項修改為:“(三)違反本規(guī)定第三十一條,未將修改后的手冊報所在地民航地區(qū)管理局進行審查的”。
十、將附件1《運輸機場使用許可申請書》中的序號由阿拉伯數(shù)字修改為漢字;“申請運輸機場使用許可證的類別”修改為“申請類別”;刪去“機場場址簡況”“機場管理機構簡況”中的“郵編”;“跑道運行類別、模式”修改為“跑道運行類別”和“跑道運行模式”;“機場管理機構法定代表人聲明”修改為“法定代表人聲明”,增加“請法定代表人抄錄以下內容并簽字”。
十一、將附件2《機場使用許可證樣式》中的“跑道運行類別、模式”修改為“跑道運行類別”和“跑道運行模式”;新增載明事項“機場地理位置”。
十二、刪去附件3《機場使用手冊主要內容》。
本決定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運輸機場使用許可規(guī)定》根據(jù)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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