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釋〔2023〕15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適用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適用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23〕15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適用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23年12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08次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適用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23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08次會議通過,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為正確審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關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等法律,結(jié)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j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調(diào)整的涉外民商事案件,涉及適用國際條約的,分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jù)法》第九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予以適用。
人民法院審理上述法律調(diào)整范圍之外的其他涉外民商事案件,涉及適用國際條約的,參照上述法律的規(guī)定。國際條約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有不同規(guī)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guī)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第二條 涉外民商事案件涉及兩項或多項國際條約的適用時,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國際條約中的適用關系條款確定應當適用的國際條約。
第三條 國際條約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約定排除或部分排除國際條約的適用,當事人主張依據(jù)其約定排除或部分排除國際條約適用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國際條約限制當事人排除或部分排除國際條約的適用,當事人主張依據(jù)其約定排除或部分排除國際條約適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條 當事人在合同中援引尚未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效的國際條約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該國際條約的內(nèi)容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quán)利義務,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或者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quán)、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五條 涉外民商事合同當事人明示選擇適用國際慣例,當事人主張根據(jù)國際慣例確定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quán)利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jié)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適用國際慣例。當事人僅以未明示選擇為由主張排除適用國際慣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七條 適用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quán)、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適用。
第八條 本解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發(fā)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