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決定的決定》(國務院令第77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71號
《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決定的決定》已經2023年12月18日國務院第2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總理 李強
2024年1月13日
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決定的決定
根據《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要求,為保障行政法規(guī)體系的一致性、規(guī)范性和時效性,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國務院對機構改革涉及需修改的行政法規(guī)進行了清理。經清理,國務院決定對1部行政法規(guī)和2個國務院決定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一、在《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條例》中增加一條,作為第二條:“貨幣政策委員會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推動健全現(xiàn)代貨幣政策框架,重要事項報黨中央、國務院。”
將第五條改為第六條,修改為:“貨幣政策委員會由下列單位和人員組成:
“中國人民銀行行長;
“國務院副秘書長1人;
“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1人;
“財政部副部長1人;
“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2人;
“國家金融監(jiān)督管理總局局長;
“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主席;
“國家統(tǒng)計局局長;
“國家外匯管理局局長;
“中國銀行業(yè)協(xié)會會長;
“專家委員3人。
“貨幣政策委員會組成單位和人員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將第六條改為第七條,修改為:“貨幣政策委員會委員包括當然委員和提名委員。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國家金融監(jiān)督管理總局局長、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主席、國家外匯管理局局長為貨幣政策委員會的當然委員。貨幣政策委員會其他委員為提名委員,其人選由中國人民銀行提名或者中國人民銀行商有關部門提名,報請國務院任命。”
將第八條改為第九條,將第三項中的“貨幣、銀行”修改為“金融”。
將第九條改為第十條,修改為:“貨幣政策委員會中的專家委員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九條規(guī)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高級專業(yè)技術職稱,從事經濟金融工作10年以上,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
“(二)非國家公務員,并且不在任何營利性機構任職。”
將第十條改為第十一條,修改為:“貨幣政策委員會委員中的中國銀行業(yè)協(xié)會會長任期一般不超過5年;專家委員一屆任期不超過3年,最長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
將第十一條改為第十二條,增加一項,作為第三項:“(三)依照本條例第十一條規(guī)定任期已滿的”。
將第十五條第一項修改為:“(一)了解經濟、金融和貨幣政策方面的情況”。
將第二十條修改為:“貨幣政策委員會實行例會制度,每季度召開1次。
“貨幣政策委員會主席或者1/3以上委員聯(lián)名,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中國人民銀行在貨幣政策委員會例會召開后,采取多種方式加強預期引導和市場溝通。”
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貨幣政策委員會秘書處應當在貨幣政策委員會例會召開前,將會議議題及有關資料送達全部委員。”
將第二十四條修改為:“中國人民銀行報請國務院批準有關利率、匯率或者其他貨幣政策重要事項的決定方案時,可以將貨幣政策委員會建議書或者會議紀要作為附件一并報送。”
刪去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此外,對條文順序和個別文字作相應調整和修改。
二、將《國務院關于實施銀行卡清算機構準入管理的決定》中的“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修改為“國家金融監(jiān)督管理總局”。
三、將《國務院關于實施金融控股公司準入管理的決定》第一部分“對金融控股公司實施準入管理”第三項第3點中的“中國人民銀行按照宏觀審慎監(jiān)管要求認為需要設立金融控股公司”修改為“國家金融監(jiān)督管理總局按照審慎性監(jiān)管要求認為需要設立金融控股公司”。將第二部分“設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條件和程序”第二項和第三部分“其他規(guī)定”第一項中的“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銀行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修改為“國家金融監(jiān)督管理總局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將其他的“中國人民銀行”修改為“國家金融監(jiān)督管理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