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綜〔2023〕15號《財政部自然資源部關于做好政策性停止圍填海項目相關海域使用金退還工作的通知》
財政部自然資源部關于做好政策性停止圍填海項目相關海域使用金退還工作的通知
財綜〔2023〕15號
天津、河北、遼寧、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山東、廣東、廣西、海南?。ㄗ灾螀^(qū)、直轄市)財政廳(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上海市海洋局、山東省海洋局、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海洋局,財政部天津、河北、遼寧、大連、上海、江蘇、浙江、寧波、福建、廈門、山東、青島、廣東、深圳、廣西、海南監(jiān)管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嚴格管控圍填海的決策部署,保護海域使用權人合法權益,根據(jù)《國務院關于加強濱海濕地保護嚴格管控圍填海的通知》(國發(fā)〔2018〕24號,以下簡稱國發(fā)24號文)有關規(guī)定,現(xiàn)就政策性停止圍填海項目退還海域使用金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政策性停止圍填海項目以自然資源部圍填?,F(xiàn)狀調查確定的相關項目為準。
二、國發(fā)24號文出臺前已辦理填海項目竣工驗收的項目,已批準填海但未填海成陸部分不予退還海域使用金。
三、國發(fā)24號文出臺前未辦理填海項目竣工驗收的項目,按以下情形處理:
(一)不再繼續(xù)填海的,根據(jù)已填海成陸部分少于批準填海面積的差額,按當時執(zhí)行的征收標準相應退還海域使用金。
(二)按優(yōu)化方案辦理變更登記繼續(xù)填海的,根據(jù)優(yōu)化方案填海面積少于原批準填海面積的差額,按當時執(zhí)行的征收標準相應退還海域使用金。
(三)被確定為房地產(chǎn)和低水平重復建設旅游休閑娛樂項目,其已批準填海但未填海成陸部分或國發(fā)24號文出臺后新增填海成陸部分的海域(土地)使用權被依法收回的,對其收回部分,按當時執(zhí)行的征收標準相應退還海域使用金。
四、政策性停止圍填海項目涉及退款的用海面積,屬于海域使用權變更情形的,為變更前后海域使用權證記載的填海面積差額;屬于海域使用權注銷情形的,為注銷海域使用權證記載的填海面積。具體由有關自然資源(海洋)主管部門核定。
五、政策性停止圍填海項目的海域使用權變更或注銷登記作為退還海域使用金的前置程序。相關海域使用權人應先行向原不動產(chǎn)登記機構按規(guī)定申請辦理海域使用權變更或注銷登記。
六、由國務院批準的圍填海項目,退還海域使用金前置程序按以下情形相應辦理:
(一)已實施部分填海且不再繼續(xù)填海的,應當申請?zhí)詈m椖靠⒐を炇?,并根?jù)實際填海面積,依法申請辦理海域使用權變更登記;
(二)未實施填海且不再繼續(xù)填海的,應當直接申請辦理海域使用權注銷登記。
(三)優(yōu)化方案繼續(xù)填海且減少填海面積的,應當向省級自然資源(海洋)主管部門提出用海方案調整申請,由省級自然資源(海洋)主管部門提出審核意見,經(jīng)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報自然資源部審查,自然資源部審查同意后復函,此復函作為海域使用權人依法申請辦理海域使用權變更登記的要件之一。
七、由國務院批準的圍填海項目,申請海域使用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自然資源部出具的填海項目竣工驗收或同意項目用海方案調整的文件,以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不動產(chǎn)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guī)定的材料;申請海域使用權注銷登記,應當提交海域使用權人放棄海域使用權的書面文件,以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不動產(chǎn)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guī)定的材料。
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圍填海項目,申請海域使用權變更或注銷登記,相關要求由省級自然資源(海洋)主管部門確定。
八、符合條件的海域使用權人應在2024年12月31日之前,向項目所在地省級自然資源(海洋)主管部門申請退還相應的海域使用金,逾期不予受理。海域使用權人申請退還海域使用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退還海域使用金的書面申請,包括退還理由、退還數(shù)額等內(nèi)容。
(二)海域使用金繳納憑證。
(三)已完成海域使用權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的相關材料。
(四)省級自然資源(海洋)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材料。
九、省級自然資源(海洋)主管部門收到退還海域使用金的申請材料后,應當對項目用海批準及變更情況、不動產(chǎn)變更或注銷登記情況、已繳納海域使用金情況等進行審核,并將審核結果轉送省級財政部門。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對應退還海域使用金的數(shù)額,已繳納海域使用金繳納時間、數(shù)額和分成等情況進行核實。上述審核工作應于收到申請材料后30個工作日內(nèi)完成。
十、中央分成的海域使用金退還工作授權財政部當?shù)乇O(jiān)管局(以下簡稱監(jiān)管局)負責。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省級自然資源(海洋)主管部門對退還申請審核同意后,聯(lián)合向有關監(jiān)管局提出退還申請,提供核實情況的說明,并按照監(jiān)管局的要求積極配合開展相關工作。監(jiān)管局應在收到退還申請及相關材料的30個工作日內(nèi),完成審核工作,向省級財政部門、自然資源(海洋)主管部門出具審核意見,按規(guī)定程序辦理就地退庫手續(xù),并報財政部、自然資源部備案。
地方分成的海域使用金退還由省級財政部門、自然資源(海洋)主管部門負責,具體辦法由省級財政部門、自然資源(海洋)主管部門確定。
財政部
自然資源部
2023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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