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yī)療機構制劑配制質量管理規(guī)范(試行)》國家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令第27號
國家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令第27號
《醫(yī)療機構制劑配制質量管理規(guī)范》(試行)于2000年12月5日經國家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局務會議通過,現予發(fā)布。本規(guī)范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三月十三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guī)定,參照《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guī)范》的基本原則,制定本規(guī)范。
第二條 醫(yī)療機構制劑是指醫(yī)療機構根據本單位臨床需要而常規(guī)配制、自用的固定處方制劑。
第三條 醫(yī)療機構配制制劑應取得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頒發(fā)的《醫(y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
第四條 國家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負責對醫(yī)療機構制劑進行質量監(jiān)督,并發(fā)布質量公告。
第五條 本規(guī)范是醫(yī)療機構制劑配制和質量管理的基本準則,適用于制劑配制的全過程。
第二章 機構與人員
第六條 醫(yī)療機構制劑配制應在藥劑部門設制劑室、藥檢室和質量管理組織。機構與崗位人員的職責應明確,并配備具有相應素質及相應數量的專業(yè)技術人員。
第七條 醫(yī)療機構負責人對本《規(guī)范》的實施及制劑質量負責。
第八條 制劑室和藥檢室的負責人應具有大專以上藥學或相關專業(yè)學歷,具有相應管理的實踐經驗,有對工作中出現的問題作出正確判斷和處理的能力。
制劑室和藥檢室的負責人不得互相兼任。
第九條 從事制劑配制操作及藥檢人員,應經專業(yè)技術培訓,具有基礎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
凡有特殊要求的制劑配制操作和藥檢人員還應經相應的專業(yè)技術培訓。
第十條 凡從事制劑配制工作的所有人員均應熟悉本規(guī)范,并應通過本規(guī)范的培訓與考核。
第三章 房屋與設施
第十一條 為保證制劑質量,制劑室要遠離各種污染源。周圍的地面、路面、植被等不應對制劑配制過程造成污染。
第十二條 制劑室應有防止污染、昆蟲和其它動物進入的有效設施。
第十三條 制劑室的房屋和面積必須與所配制的制劑劑型和規(guī)模相適應。應設工作人員更衣室。
第十四條 各工作間應按制劑工序和空氣潔凈度級別要求合理布局。一般區(qū)和潔凈區(qū)分開;配制、分裝與貼簽、包裝分開;內服制劑與外用制劑分開;無菌制劑與其它制劑分開。
第十五條 各種制劑應根據劑型的需要,工序合理銜接,設置不同的操作間,按工序劃分操作崗位。
第十六條 制劑室應具有與所配制劑相適應的物料、成品等庫房,并有通風、防潮等設施。
第十七條 中藥材的前處理、提取、濃縮等必須與其后續(xù)工序嚴格分開,并應有有效的除塵、排風設施。
第十八條 制劑室在設計和施工時,應考慮使用時便于進行清潔工作。潔凈室的內表面應平整光滑,無裂縫、接口嚴密,無顆粒物脫落并能耐受清洗和消毒。墻壁與地面等交界處宜成弧形或采取其它措施,以減少積塵和便于清潔。
第十九條 潔凈室內各種管道、燈具、風口以及其它公用設施在設計和安裝時應避免出現不易清潔的部位。
第二十條 根據制劑工藝要求,劃分空氣潔凈度級別(見附件表I、表II)。潔凈室(區(qū))內空氣的微生物數和塵粒數應符合規(guī)定,應定期檢測并記錄。
第二十一條 潔凈室(區(qū))應有足夠照度,主要工作間的照度宜為300勒克斯。
第二十二條 潔凈室的窗戶、技術夾層及進入室內的管道、風口、燈具與墻壁或頂棚的連接部位均應密封。
第二十三條 潔凈室(區(qū))應維持一定的正壓,并送入一定比例的新風。
第二十四條 潔凈室(區(qū))內安裝的水池、地漏的位置應適宜,不得對制劑造成污染。100級潔凈區(qū)內不得設地漏。
第二十五條 實驗動物房應遠離制劑室。
第四章 設 備
第二十六條 設備的選型、安裝應符合制劑配制要求,易于清洗、消毒或滅菌,便于操作、維修和保養(yǎng),并能防止差錯和減少污染。
第二十七條 純化水、注射用水的制備、儲存和分配應能防止微生物的滋生和污染。儲罐和輸送管道所用材料應無毒、耐腐蝕,管道的設計和安裝應避免死角、盲管。
第二十八條 與藥品直接接觸的設備表面應光潔、平整、易清洗或消毒、耐腐蝕;不與藥品發(fā)生化學變化和吸附藥品。設備所用的潤滑劑、冷卻劑等不得對藥品和容器造成污染。
第二十九條 制劑配制和檢驗應有與所配制制劑品種相適應的設備、設施與儀器。
第三十條 用于制劑配制和檢驗的儀器、儀表、量具、衡器等其適用范圍和精密度應符合制劑配制和檢驗的要求,應定期校驗,并有合格標志。校驗記錄應至少保存一年。
第三十一條 建立設備管理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制定標準操作規(guī)程。設備應由專人管理,定期維修、保養(yǎng),并作好記錄。
第五章 物 料
第三十二條 制劑配制所用物料的購入、儲存、發(fā)放與使用等應制定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條 制劑配制所用的物料應符合藥用要求,不得對制劑質量產生不良影響。
第三十四條 制劑配制所用的中藥材應按質量標準購入,合理儲存與保管。
第三十五條 各種物料要嚴格管理。合格物料、待驗物料及不合格物料應分別存放,并有易于識別的明顯標志。不合格的物料,應及時處理。
第三十六條 各種物料應按其性能與用途合理存放。對溫度、濕度等有特殊要求的物料,應按規(guī)定條件儲存。揮發(fā)性物料的存放,應注意避免污染其它物料。各種物料不得露天存放。
第三十七條 物料應按規(guī)定的使用期限儲存,儲存期內如有特殊情況應及時檢驗。
第三十八條 制劑的標簽、使用說明書必須與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批準的內容、式樣、文字相一致,不得隨意更改;應專柜存放,專人保管,不得流失。
第六章 衛(wèi) 生
第三十九條 制劑室應有防止污染的衛(wèi)生措施和衛(wèi)生管理制度,并由專人負責。
第四十條 配制間不得存放與配制無關的物品。配制中的廢棄物應及時處理。
第四十一條 更衣室、浴室及廁所的設置不得對潔凈室(區(qū))產生不良影響。
第四十二條 配制間和制劑設備、容器等應有清潔規(guī)程,內容包括:清潔方法、程序、間隔時間、使用清潔劑或消毒劑、清潔工具的清潔方法和存放地點等。
第四十三條 潔凈室(區(qū))應定期消毒。使用的消毒劑不得對設備、物料和成品產生污染。消毒劑品種應定期更換,防止產生耐藥菌株。
第四十四條 工作服的選材、式樣及穿戴方式應與配制操作和潔凈度級別要求相適應。
潔凈室工作服的質地應光滑、不產生靜電、不脫落纖維和顆粒性物質。無菌工作服必須包蓋全部頭發(fā)、胡須及腳部,并能阻留人體脫落物并不得混穿。
不同潔凈度級別房間使用的工作服應分別定期清洗、整理,必要時應消毒或滅菌。洗滌時不應帶入附加的顆粒物質。
第四十五條 潔凈室(區(qū))僅限于在該室的配制人員和經批準的人員進入。
第四十六條 進入潔凈室(區(qū))的人員不得化妝和佩帶飾物,不得裸手直接接觸藥品。
第四十七條 配制人員應有健康檔案,并每年至少體檢一次。傳染病、皮膚病患者和體表有傷口者不得從事制劑配制工作。
第七章 文 件
第四十八條 制劑室應有下列文件:
(一)《醫(y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及申報文件、驗收、整改記錄;
(二)制劑品種申報及批準文件;
(三)制劑室年檢、抽驗及監(jiān)督檢查文件及記錄。
第四十九條 醫(yī)療機構制劑室應有配制管理、質量管理的各項制度和記錄。
(一)制劑室操作間、設施和設備的使用、維護、保養(yǎng)等制度和記錄;
(二)物料的驗收、配制操作、檢驗、發(fā)放、成品分發(fā)和使用部門及患者的反饋、投訴等制度和記錄;
(三)配制返工、不合格品管理、物料退庫、報損、特殊情況處理等制度和記錄;
(四)留樣觀察制度和記錄;
(五)制劑室內外環(huán)境、設備、人員等衛(wèi)生管理制度和記錄;
(六)本規(guī)范和專業(yè)技術培訓的制度和記錄。
第五十條 制劑配制管理文件主要有:
(一)配制規(guī)程和標準操作規(guī)程
配制規(guī)程包括:制劑名稱、劑型、處方、配制工藝的操作要求,原料、中間產品、成品的質量標準和技術參數及儲存注意事項,成品容器、包裝材料的要求等。
標準操作規(guī)程:配制過程中涉及的單元操作(如加熱、攪拌、振搖、混合等)具體規(guī)定和應達到的要求。
(二)配制記錄
配制記錄(制劑單)應包括:編號、制劑名稱、配制日期、制劑批號、有關設備名稱與操作記錄、原料用量、成品和半成品數量、配制過程的控制記錄及特殊情況處理記錄和各工序的操作者、復核者、清場者的簽名等。
第五十一條 配制制劑的質量管理文件主要有:
(一)物料、半成品、成品的質量標準和檢驗操作規(guī)程;
(二)制劑質量穩(wěn)定性考察記錄;
(三)檢驗記錄。
第五十二條 制劑配制管理文件和質量管理文件的要求:
(一)制訂文件應符合《藥品管理法》和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要求;
(二)應建立文件的管理制度。使用的文件應為批準的現行文本,已撤銷和過時的文件除留檔備查外,不得在工作現場出現。
(三)文件的制訂、審查和批準的責任應明確,并有責任人簽名;
(四)有關配制記錄和質量檢驗記錄應完整歸檔,至少保存2年備查。
第八章 配制管理
第五十三條 配制規(guī)程和標準操作規(guī)程不得任意修改。如需修改時必須按制定時的程序辦理修訂、審批手續(xù)。
第五十四條 在同一配制周期中制備出來的一定數量常規(guī)配制的制劑為一批,一批制劑在規(guī)定限度內具有同一性質和質量。每批制劑均應編制制劑批號。
第五十五條 每批制劑均應按投入和產出的物料平衡進行檢查,如有顯著差異,必須查明原因,在得出合理解釋,確認無潛在質量事故后,方可按正常程序處理。
第五十六條 為防止制劑被污染和混淆,配制操作應采取下述措施:
(一)每次配制后應清場,并填寫清場記錄。每次配制前應確認無上次遺留物;
(二)不同制劑(包括同一制劑的不同規(guī)格)的配制操作不得在同一操作間同時進行。
如確實無法避免時,必須在不同的操作臺配制,并應采取防止污染和混淆的措施;
(三)在配制過程中應防止稱量、過篩、粉碎等可能造成粉末飛散而引起的交叉污染;
(四)在配制過程中使用的容器須有標明物料名稱、批號、狀態(tài)及數量等的標志。
第五十七條 根據制劑配制規(guī)程選用工藝用水。工藝用水應符合質量標準并定期檢驗。根據驗證結果,規(guī)定檢驗周期。
第五十八條 每批制劑均應有一份能反映配制各個環(huán)節(jié)的完整記錄。操作人員應及時填寫記錄,填寫字跡清晰、內容真實、數據完整,并由操作人、復核人及清場人簽字。記錄應保持整潔,不得撕毀和任意涂改。需要更改時,更改人應在更改處簽字,并需使被更改部分可以辨認。
第五十九條 新制劑的配制工藝及主要設備應按驗證方案進行驗證。當影響制劑質量的主要因素,如配制工藝或質量控制方法、主要原輔料、主要配制設備等發(fā)生改變時,以及配制一定周期后,應進行再驗證。所有驗證記錄應歸檔保存。
第九章 質量管理與自檢
第六十條 質量管理組織負責制劑配制全過程的質量管理。其主要職責:
(一)制定質量管理組織任務、職責;
(二)決定物料和中間品能否使用;
(三)研究處理制劑重大質量問題;
(四)制劑經檢驗合格后,由質量管理組織負責人審查配制全過程記錄并決定是否發(fā)放使用;
(五)審核不合格品的處理程序及監(jiān)督實施。
第六十一條 藥檢室負責制劑配制全過程的檢驗。其主要職責:
(一)制定和修訂物料、中間品和成品的內控標準和檢驗操作規(guī)程,制定取樣和留樣制度;
(二)制定檢驗用設備、儀器、試劑、試液、標準品(或參考品)、滴定液與培養(yǎng)基及實驗動物等管理辦法;
(三)對物料、中間品和成品進行取樣、檢驗、留樣,并出具檢驗報告;
(四)監(jiān)測潔凈室(區(qū))的微生物數和塵粒數;
(五)評價原料、中間品及成品的質量穩(wěn)定性,為確定物料儲存期和制劑有效期提供數據;
(六)制定藥檢室人員的職責。
第六十二條 醫(yī)療機構制劑質量管理組織應定期組織自檢。自檢應按預定的程序,按規(guī)定內容進行檢查,以證實與本規(guī)范的一致性。
自檢應有記錄并寫出自檢報告,包括評價及改進措施等。
第十章 使用管理
第六十三條 醫(yī)療機構制劑應按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制定的原則并結合劑型特點、原料藥的穩(wěn)定性和制劑穩(wěn)定性試驗結果規(guī)定使用期限。
第六十四條 制劑配發(fā)必須有完整的記錄或憑據。內容包括:領用部門、制劑名稱、批號、規(guī)格、數量等。制劑在使用過程中出現質量問題時,制劑質量管理組織應及時進行處理,出現質量問題的制劑應立即收回,并填寫收回記錄。收回記錄應包括:制劑名稱、批號、規(guī)格、數量、收回部門、收回原因、處理意見及日期等。
第六十五條 制劑使用過程中發(fā)現的不良反應,應按《藥品不良反應監(jiān)測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予以記錄,填表上報。保留病歷和有關檢驗、檢查報告單等原始記錄至少一年備查。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六十六條 本規(guī)范所使用的術語:
標準操作規(guī)程:經批準用以指示操作的通用性文件或管理辦法。
配制規(guī)程:為各個制劑制定,為配制該制劑的標準操作,包括投料、配制工藝、成品包裝等內容。
物料:原料、輔料、包裝材料等。
驗證:證明任何程序、配制過程、設備、物料、活動或系統(tǒng)確實能達到預期結果的有文件證明的一系列行動。
潔凈室(區(qū)):需要對塵粒及微生物數量進行控制的房間(區(qū)域)。其建筑結構、裝備及其使用均具有減少該區(qū)域內污染源的介入、產生和滯留的功能。
一般區(qū):是指潔凈區(qū)之外,未規(guī)定有空氣潔凈度級別要求的區(qū)域,應符合衛(wèi)生要求。
工藝用水:制劑配制工藝中使用的水,包括:飲用水、純化水、注射用水。
純化水:為蒸餾法、離子交換法、反滲透法或其它適宜的方法制得供藥用的水,不含任何附加劑。
質量管理組織:是指醫(yī)療機構為加強制劑質量管理而由藥劑部門及制劑室、藥檢室負責人組成的小組。
第六十七條 本規(guī)范由國家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八條 本規(guī)范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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