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檢總局關于采取進口植物種苗指定入境口岸措施的公告》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2009年第133號
質檢總局關于采取進口植物種苗指定入境口岸措施的公告
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2009年第133號
進口植物種子、苗木、砧木、接穗、插條、球莖、塊根等活體植物繁殖材料(以下簡稱“植物種苗”)傳帶外來有害生物的檢疫風險極高。為有效防范外來有害生物傳入擴散,保護我國農(nóng)林業(yè)生產(chǎn)安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關規(guī)定,參照國際通行做法,經(jīng)與農(nóng)業(yè)、林業(yè)部門協(xié)商,對進口植物種苗采取指定入境口岸的措施?,F(xiàn)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進口植物種苗口岸應具備現(xiàn)場查驗、除害處理、隔離檢疫設施等必要條件,所在檢驗檢疫機構應具備相應的實驗室檢測手段和技術能力。經(jīng)國家質檢總局組織專家實地考核評估,現(xiàn)公布第一批符合條件的進口植物種苗指定入境口岸名單(見附件)。
二、進口商或其代理人進口植物種苗,應當依法辦理進境檢疫審批,并選擇從公布的指定口岸入境。
三、根據(jù)口岸條件和貿(mào)易需要,國家質檢總局將對進口植物種苗指定入境口岸名單實施動態(tài)調整。
四、本公告自2010年4月1日起實施。
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進口植物種苗指定入境口岸名單
北京市
1.朝陽口岸
2.北京首都國際機場
天津市
3.天津新港
山西省
4.太原武宿機場
遼寧省
5.大連大窯灣港
黑龍江省
6.哈爾濱太平國際機場
7.黑河港
上海市
8.外高橋港
9.浦東國際機場
10.洋山港
江蘇省
11.連云港
12.南京港
13.南京祿口國際機場
14.蘇州工業(yè)園保稅區(qū)
浙江省
15.杭州蕭山國際機場
16.寧波北侖港
福建省
17.廈門東渡港
18.廈門高崎國際機場
19.福州港
20.泉州港
江西省
21.南昌昌北機場
山東省
22.青島港
23.煙臺港
河南省
24.鄭州新鄭國際機場
湖北省
25.武漢天河機場
湖南省
26.長沙黃花機場
廣東省
27.廣州黃埔新港
28.廣州白云國際機場
29.廣州新風港
30.番禺蓮花山口岸
31.佛山南海港
32.順德北滘港
33.順德勒流港
34.佛山滘口口岸
35.高明港
36.深圳鹽田港
37.深圳沙頭角口岸
38.深圳蛇口港
海南省
39.??诟?br />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
40.憑祥口岸
云南省
41.昆明巫家壩國際機場
42.瑞麗口岸
四川省
43.成都雙流國際機場
甘肅省
44.蘭州中川機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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