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fā)〈人民法院破產程序法律文書樣式(試行)〉的通知》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fā)〈人民法院破產程序法律文書樣式(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為了更好地指導各級人民法院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guī)范人民法院破產程序法律文書,提高人民法院審理企業(yè)破產案件質量,最高人民法院制作了《人民法院破產程序法律文書樣式(試行)》,現(xiàn)予以印發(fā),并就適用該文書樣式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本文書樣式的體例
針對破產程序各階段和相關程序的工作內容,按照簡潔、實用、便利的原則,文書樣式分為“通用類文書”、“破產清算程序用文書”、“重整程序用文書”、“和解程序用文書”以及適用于破產衍生訴訟一審程序的“破產衍生訴訟用文書”五類共105個文書樣式。各文書樣式均包括文書主文和制作說明兩部分。文書主文是文書的核心部分,包括文書名稱、文號、名頭、主文、落款、附件等部分。制作說明是文書樣式的輔助部分,主要列明制作文書樣式的法律依據(jù)以及文書制作中需要注意的問題,以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確制作、使用文書。
二、關于相關案件的案號和各文書樣式的文號
1.破產案件的案號
破產案件的案號為“(××××)×破字第×號”。人民法院審理一個債務人的破產案件,包括破產申請受理前后,以及破產清算與重整、和解之間相互轉化程序前后,均應使用同一案號。
“(××××)×破字第×號”中的“(××××)”,應列明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的年份;“(××××)×破字第×號”中的“×”,應列明審理破產案件法院的簡稱;“(××××)×破字第×號”中的“×”,應列明該破產案件的案號。
2.破產案件中出具的各類文書的文號
鑒于破產案件進展中程序不同和出具的各文書性質不同,人民法院在審理一個破產案件中將出具眾多的民事裁定書、決定書、通知、公告和復函等各類文書,為體現(xiàn)相關文書出具的不同階段以及各類文書的排序,人民法院在審理破產案件時,應當在上述案號的基礎上,在所出具有關文書的文號上分別以“預”、“初”、“-×”等予以標識。具體如下:
“(××××)×破(預)字第×號”中的“(預)”,體現(xiàn)該文書出具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即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清算、重整、和解申請前制作的各類法律文書,以及作出的不予受理和受理上述申請的民事裁定書,均以“(××××)×破(預)字第×號”確定文號。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后,則應以“(××××)×破字第×號”確定文號。
“(××××)×破初字第×號”中的“初”,體現(xiàn)該文書系審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裁定。根據(jù)企業(yè)破產法的規(guī)定,申請人不服該裁定的可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此類文號涉及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破產申請和駁回破產申請兩類民事裁定書。
“(××××)×破字第×-×號”中的“-×”,體現(xiàn)不同文書的編排序號。如人民法院在審理一個破產案件中作出的所有民事裁定書,應當分別以“(××××)×破字第×-1號”民事裁定書、“(××××)×破字第×-2號”民事裁定書、“(××××)×破字第×-3號”民事裁定書……依次編號;作出的所有決定書,應當分別以“(××××)×破字第×-1號”決定書、“(××××)×破字第×-2號”決定書、“(××××)×破字第×-3號”決定書……依次編號,等等。編排序號不受破產申請受理前后的影響,如破產申請受理前最后編號為“(××××)×破(預)字第×-5號”民事裁定書的,破產申請受理后應直接以“(××××)×破字第×-6號”民事裁定書依次編號。
3.上一級人民法院審理相關案件的案號
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或者駁回破產申請的民事裁定書,以及拘留、罰款決定書,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可以分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或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對于這類案件應當分別以“(××××)×破(預)終字第×號”、“(××××)×破終字第×號”,以及“(××××)×破復字第×號”確定案號。其中,“(××××)×破(預)終字第×號”中的“(××××)”,應列明二審法院受理破產案件的年份;“(××××)×破(預)終字第×號”中的“×”,應列明二審法院的簡稱;“(××××)×破(預)終字第×號”中的“×”,應列明該二審案件的案號。其他兩類文書同理。
4.破產衍生訴訟案件的案號
根據(jù)企業(yè)破產法的規(guī)定,破產申請受理后有關債務人的實體權利義務等發(fā)生爭議的,均應另行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即為破產衍生訴訟。因破產衍生訴訟獨立于破產案件,系普通民商事案件,因此,其一審均應以“(××××)×民初字第×號”確定案號,二審均應以“(××××)×民終字第×號”確定案號。
三、關于本文書樣式的適用
人民法院適用企業(yè)破產法審理相關案件涉及的文書樣式十分復雜,且在實踐中會不斷遇到新情況新問題,此次下發(fā)的僅是其中常用的、具有代表性的文書樣式,且有的文書樣式尚待相關司法解釋頒布后再作補充與完善。因此,實踐中如遇未列出的文書,可參考這些常用樣式,根據(jù)案件具體情況變通適用。
請各高級人民法院注意收集轄區(qū)內人民法院在適用本文書樣式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并提出改進建議,及時報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
特此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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