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規(guī)定》2018年11月修訂版(全文)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令第16號公布,根據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96號修訂、根據2018年4月27日《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guī)章的決定》(海關總署令第238號)修訂;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guī)章的決定》(海關總署令第240號)修訂、經2018年11月21日《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guī)章的決定》(海關總署令第243號)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管理,規(guī)范報檢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wèi)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根據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辦理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申報的行為均適用本規(guī)定。
第三條 報檢范圍:
(一)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須經檢驗檢疫的;
(二)輸入國家或地區(qū)規(guī)定必須憑檢驗檢疫證書方準入境的;
(三)有關國際條約規(guī)定須經檢驗檢疫的;
(四)申請簽發(fā)原產地證明書及普惠制原產地證明書的。
第四條 報檢人在報檢時應填寫規(guī)定格式的報檢單,提供與出入境檢驗檢疫有關的單證資料,按規(guī)定交納檢驗檢疫費。
第五條 報檢單填制要求為:
(一)報檢人須按要求填寫報檢單所列內容;書寫工整、字跡清晰,不得涂改;報檢日期按海關受理報檢日期填寫。
(二)報檢單必須加蓋報檢單位印章。
第二章 報檢資格
第六條 報檢單位辦理業(yè)務應當向海關備案,并由該企業(yè)在海關備案的報檢人員辦理報檢手續(xù)。
第七條 代理報檢的,須向海關提供委托書,委托書由委托人按海關規(guī)定的格式填寫。
第八條 非貿易性質的報檢行為,報檢人憑有效證件可直接辦理報檢手續(xù)。
第三章 入境報檢
第九條 入境報檢時,應填寫入境貨物報檢單并提供合同、發(fā)票、提單等有關單證。
第十條 入境報檢時除按第九條規(guī)定辦理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國家實施許可制度管理的貨物,應提供有關證明。
(二)品質檢驗的還應提供國外品質證書或質量保證書、產品使用說明書及有關標準和技術資料;憑樣成交的,須加附成交樣品;以品級或公量計價結算的,應同時申請重量鑒定。
(三)報檢入境廢物原料時,還應當取得裝運前檢驗證書;屬于限制類廢物原料的,應當取得進口許可證明。海關對有關進口許可證明電子數據進行系統自動比對驗核。
(四)申請殘損鑒定的還應提供理貨殘損單、鐵路商務記錄、空運事故記錄或海事報告等證明貨損情況的有關單證。
(五)申請重(數)量鑒定的還應提供重量明細單,理貨清單等。
(六)貨物經收、用貨部門驗收或其他單位檢測的,應隨附驗收報告或檢測結果以及重量明細單等。
(七)入境的國際旅行者,國內外發(fā)生重大傳染病疫情時,應當填寫《出入境檢疫健康申明卡》。
(八)入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在提供貿易合同、發(fā)票、產地證書的同時,還必須提供輸出國家或地區(qū)官方的檢疫證書;需辦理入境檢疫審批手續(xù)的,還應當取得入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九)過境動植物及其產品報檢時,應持貨運單和輸出國家或地區(qū)官方出具的檢疫證書;運輸動物過境時,還應當取得海關總署簽發(fā)的動植物過境許可證。
(十)報檢入境運輸工具、集裝箱時,應提供檢疫證明,并申報有關人員健康狀況。
(十一)入境旅客、交通員工攜帶伴侶動物的,應提供入境動物檢疫證書及預防接種證明。
(十二)因科研等特殊需要,輸入禁止入境物的,應當取得海關總署簽發(fā)的特許審批證明。
(十三)入境特殊物品的,應提供有關的批件或規(guī)定的文件。
第四章 出境報檢
第十一條 出境報檢時,應填寫出境貨物報檢單并提供對外貿易合同(售貨確認書或函電)、發(fā)票、裝箱單等必要的單證。
第十二條 出境報檢時除按第十一條規(guī)定辦理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國家實施許可制度管理的貨物,應提供有關證明。
(二)出境貨物須經生產者或經營者檢驗合格并加附檢驗合格證或檢測報告;申請重量鑒定的,應加附重量明細單或磅碼單。
(三)憑樣成交的貨物,應提供經買賣雙方確認的樣品。
(四)出境人員應向海關申請辦理國際旅行健康證明書及國際預防接種證書。
(五)報檢出境運輸工具、集裝箱時,還應提供檢疫證明,并申報有關人員健康狀況。
(六)生產出境危險貨物包裝容器的企業(yè),必須向海關申請包裝容器的性能鑒定。
生產出境危險貨物的企業(yè),必須向海關申請危險貨物包裝容器的使用鑒定。
(七)報檢出境危險貨物時,應當取得危險貨物包裝容器性能鑒定結果單和使用鑒定結果單。
(八)申請原產地證明書和普惠制原產地證明書的,應提供商業(yè)發(fā)票等資料。
(九)出境特殊物品的,根據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提供有關的審批文件。
第五章 報檢及證單的更改
第十三條 報檢人申請撤銷報檢時,應書面說明原因,經批準后方可辦理撤銷手續(xù)。
第十四條 報檢后30天內未聯系檢驗檢疫事宜的,作自動撤銷報檢處理。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重新報檢:
(一)超過檢驗檢疫有效期限的;
(二)變更輸入國家或地區(qū),并又有不同檢驗檢疫要求的;
(三)改換包裝或重新拼裝的;
(四)已撤銷報檢的。
第十六條 報檢人申請更改證單時,應填寫更改申請單,交附有關函電等證明單據,并交還原證單,經審核同意后方可辦理更改手續(xù)。
品名、數(重)量、檢驗檢疫結果、包裝、發(fā)貨人、收貨人等重要項目更改后與合同、信用證不符的,或者更改后與輸出、輸入國家或地區(qū)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符的,均不能更改。
第六章 報檢時限和地點
第十七條 對入境貨物,應在入境前或入境時向入境口岸、指定的或到達站的海關辦理報檢手續(xù);入境的運輸工具及人員應在入境前或入境時申報。
第十八條 入境貨物需對外索賠出證的,應在索賠有效期前不少于20天內向到貨口岸或貨物到達地的海關報檢。
第十九條 輸入微生物、人體組織、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種畜、禽及其精液、胚胎、受精卵的,應當在入境前30天報檢。
第二十條 輸入其他動物的,應當在入境前15天報檢。
第二十一條 輸入植物、種子、種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應當在入境前7天報檢。
第二十二條 出境貨物最遲應于報關或裝運前7天報檢,對于個別檢驗檢疫周期較長的貨物,應留有相應的檢驗檢疫時間。
第二十三條 出境的運輸工具和人員應在出境前向口岸海關報檢或申報。
第二十四條 需隔離檢疫的出境動物在出境前60天預報,隔離前7天報檢。
第二十五條 報檢人對檢驗檢疫證單有特殊要求的,應在報檢單上注明并交附相關文件。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報檢單位和報檢人偽造、買賣、變造、涂改、盜用海關的證單、印章的,按有關法律法規(guī)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 司法鑒定業(yè)務、行政機關委托及其它委托檢驗和鑒定業(yè)務,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八條 本規(guī)定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規(guī)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商檢局發(fā)布的《進出口商品報驗規(guī)定》和原國家衛(wèi)生檢疫局發(fā)布的《關于對入、出境集裝箱、貨物實行報檢制度的通知》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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