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會〔2019〕5號《財政部關于印發(fā)〈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等18項審計準則的通知》
《財政部關于印發(fā)〈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等18項審計準則的通知》
財會〔2019〕5號
依據2020年11月19日財政部發(fā)布的《財政部關于印發(fā)〈會計師事務所質量管理準則第5101號-業(yè)務質量管理〉等三項準則的通知》(財會〔2020〕17號),本通知中《質量控制準則第5101號-會計師事務所對執(zhí)行財務報表審計和審閱、其他鑒證和相關服務業(yè)務實施的質量控制》同時廢止。
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國資委、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銀保監(jiān)會、證監(jiān)會、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財政廳(局):
為了滿足資本市場改革與發(fā)展對高質量會計信息的需求,保持我國審計準則與國際準則的持續(xù)全面趨同,規(guī)范和指導注冊會計師應對審計環(huán)境和注冊會計師利用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應對違反法律法規(guī)行為、財務報表披露審計等方面審計實務的新發(fā)展,中國注冊會計師協(xié)會修訂了《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等18項審計準則(以下統(tǒng)稱本批審計準則),現(xiàn)予批準印發(fā),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批審計準則生效實施后,《財政部關于印發(fā)〈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項準則的通知》(財會〔2010〕21號)及《財政部關于印發(fā)〈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4號-在審計報告中溝通關鍵審計事項〉等12項準則的通知》(財會〔2016〕24號)中,相應的18項審計準則同時廢止。
執(zhí)行中有任何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反饋中國注冊會計師協(xié)會。
附件:
1.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 則第1101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
2.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 則第1121號-對財務報表審計實施的質量控制
3.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 則第1141號-財務報表審計中與舞弊相關的責任
4.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 則第1142號-財務報表審計中對法律法規(guī)的考慮
5.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 則第1151號-與治理層的溝通
6.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 則第1211號-通過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huán)境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
7.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 則第1221號-計劃和執(zhí)行審計工作時的重要性
8.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 則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采取的應對措施
9.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 則第1251號-評價審計過程中識別出的錯報
10.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 則第1311號-對存貨、訴訟和索賠、分部信息等特定項目獲取審計證據的具體考慮
11.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 則第1331號-首次審計業(yè)務涉及的期初余額
12.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 則第1401號-對集團財務報表審計的特殊考慮
13.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 則第1411號—利用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
14.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 則第1501號-對財務報表形成審計意見和出具審計報告
15.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 則第1502號-在審計報告中發(fā)表非無保留意見
16.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 則第1503號-在審計報告中增加強調事項段和其他事項段
17.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 則第1511號-比較信息:對應數(shù)據和比較財務報表
18.質量控制準 則第5101號-會計師事務所對執(zhí)行財務報表審計和審閱、其他鑒證和相關服務業(yè)務實施的質量控制【全文廢止】
財政部
2019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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