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發(fā)〔2019〕32號《最高人民法院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司法部關于深入開展價格爭議糾紛調解工作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司法部關于深入開展價格爭議糾紛調解工作的意見
法發(fā)〔2019〕32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發(fā)展改革委(物價局)、司法廳(局),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fā)展改革委、司法廳(局):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落實中央關于推進價格機制改革和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要求,提供價格爭議化解公共服務,構建調解和訴訟制度有機銜接的價格爭議糾紛化解機制,現(xiàn)將《關于深入開展價格爭議糾紛調解工作的意見》印發(fā)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貫徹執(zhí)行。執(zhí)行過程中如有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層報最高人民法院、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國家發(fā)展改革委
司法部
2019年12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司法部關于深入開展價格爭議糾紛調解工作的意見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四中全會關于建立共建共治共享社會治理格局的重大決策部署,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意見》,現(xiàn)就深入開展價格爭議糾紛調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中央關于推進價格機制改革和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要求,明確調解范圍,暢通調解渠道,完善制度機制,強化保障措施,依法、公正、高效化解價格爭議糾紛,不斷提高價格爭議糾紛調解公信力,滿足人民群眾多元的糾紛解決需求。
(二)基本原則。堅持依法調解。不違背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政策,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堅持調解自愿。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愿,積極引導當事人優(yōu)先選擇調解方式化解糾紛,促進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達成調解協(xié)議。
堅持便民高效。合理布設價格爭議糾紛調解組織網絡,靈活確定糾紛化解方式,提高調解工作效率,確保調解工作質量。
堅持創(chuàng)新發(fā)展。充分發(fā)揮基層首創(chuàng)精神,鼓勵基層因地制宜、形式多樣地開展工作。
(三)工作目標。深入開展價格爭議糾紛調解工作,及時有效化解價格爭議糾紛,建立制度完善、組織健全、規(guī)范高效的價格爭議糾紛調解體系,提供價格爭議化解公共服務,構建調解和訴訟制度有機銜接的價格爭議糾紛化解體系。
二、主要任務
(四)明確調解范圍。價格爭議糾紛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因商品或者服務價格產生的糾紛。價格爭議糾紛調解主要涉及交通事故賠償、消費者權益保障、醫(yī)療服務、物業(yè)服務、旅游餐飲服務、工程建設造價、農業(yè)生產資料、保險理賠等民生領域的價格爭議糾紛。以下情形不屬于價格爭議糾紛調解范圍:
1.屬于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2.涉嫌價格違法、依法應當立案查處的;3.價格爭議事項涉及非法渠道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4.涉及違禁品及國家明令禁止生產、流通及銷售物品的;5.其他不適宜開展調解的價格爭議糾紛。
(五)暢通調解渠道。發(fā)生價格爭議糾紛,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調解:1.價格主管部門所屬的價格認定機構調解;2.相關人民調解組織調解;3.依法設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六)創(chuàng)新調解方式。認真總結實踐中行之有效的價格爭議糾紛調解方式方法,引導當事人優(yōu)先選擇調解方式化解價格爭議糾紛。積極探索在線調解等工作,滿足人民群眾多元、及時、便捷化解價格爭議糾紛的新要求。
(七)健全對接機制。采取聯(lián)合調解、協(xié)助調解、委托移交調解等方式,建立價格爭議糾紛行政調解、人民調解、行業(yè)性專業(yè)性調解、司法調解銜接聯(lián)動的工作機制。完善訴調對接機制,探索在法院訴訟服務中心設置調解室,對適宜調解的價格爭議糾紛,引導當事人選擇先行調解。健全委派、委托、訴中協(xié)助調解機制,促進糾紛的合理分流。規(guī)范糾紛流程管理,對調解不成功的糾紛,依法轉入審判程序,切實維護當事人權益。
(八)完善工作制度。建立完善重大疑難事項專家會商制度,加強與本地矛盾糾紛調處中心、專業(yè)性糾紛化解平臺的協(xié)調對接,及時協(xié)調解決重大典型價格爭議糾紛。鼓勵建立聯(lián)席會議等制度,加強對價格爭議糾紛調解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統(tǒng)籌協(xié)調。建立價格爭議糾紛案件研判制度,通過業(yè)務交流、發(fā)布典型案例、司法建議等方式,推動依法解決價格爭議糾紛。
(九)強化司法保障。價格爭議糾紛調解機構或組織主持調解達成的調解協(xié)議,經當事人簽字或蓋章后,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申請司法確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經人民法院確認調解協(xié)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人民法院在立案登記后委托價格爭議糾紛調解組織進行調解達成調解協(xié)議的,由人民法院審查并制作民事調解書結案。
三、強化保障措施
(十)加強組織領導。切實加強對價格爭議糾紛調解工作的指導,及時協(xié)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積極推動各地以地方性法規(guī)或者政府規(guī)章的形式出臺價格爭議糾紛調解辦法,會同有關部門、司法機關研究制定相關政策。人民法院吸納符合條件的價格爭議糾紛調解機構或組織進入人民法院特邀調解組織名冊,吸納價格認定專業(yè)人員、人民調解員、行業(yè)調解員、律師、相關專家等進入人民法院特邀調解員名冊,為當事人提供準確的調解組織和調解員信息。
(十一)加強隊伍建設。建立完善價格爭議糾紛調解員的遴選、培訓、獎懲、退出等制度。積極吸納價格認定專業(yè)人員、人民調解員、行業(yè)調解員、律師、相關專家等擔任價格爭議糾紛調解員,組建價格爭議糾紛調解專家?guī)?,建立調解員定期培訓制度。加強價格爭議糾紛調解員培訓工作,拓寬培訓形式,強化職業(yè)操守,推動調解員全面提升專業(yè)知識、職業(yè)素養(yǎng)和調解技能。
(十二)強化工作保障。價格爭議糾紛調解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各地要積極爭取當?shù)攸h委、政府及財政部門的支持,保障價格爭議糾紛調解工作在調解場所、辦公設備、工作經費、專業(yè)人才聘用、信息化建設等方面需要,保證價格爭議糾紛調解工作的順利開展。
(十三)積極總結推廣。及時總結基層一線的典型做法,充分利用現(xiàn)代化傳媒手段,加大宣傳力度,使社會各界了解價格爭議糾紛調解工作。在具體調解工作中,特別是在處理一些問題突出、情況復雜以及涉及與行政管理有關的價格爭議時,各地要加強交流,相互借鑒,適時總結典型經驗加以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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