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關于進口尼日利亞飼用高粱植物檢疫要求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7號
海關總署關于進口尼日利亞飼用高粱植物檢疫要求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7號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和尼日利亞聯(lián)邦共和國農業(yè)檢疫局關于尼日利亞飼用高粱輸華植物檢疫要求議定書》規(guī)定,自本公告發(fā)布之日起,允許符合相關要求的尼日利亞飼用高粱進口?,F(xiàn)將尼日利亞飼用高粱輸華植物檢疫要求予以公布(見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 進口尼日利亞飼用高粱植物檢疫要求
海關總署
2020年1月13日
進口尼日利亞飼用高粱植物檢疫要求
一、檢驗檢疫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
(二)《進出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檢驗檢疫監(jiān)督管理辦法》;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和尼日利亞聯(lián)邦共和國農業(yè)檢疫局關于尼日利亞飼用高粱輸華植物檢疫要求議定書》。
二、允許進口商品名稱
本公告中高粱(學名Sorghum bicolor,英文名sorghum)是指產自尼日利亞(以下簡稱尼方),輸往中國用于飼用加工的高粱籽實,不作種植用途。
三、企業(yè)注冊
尼方對輸華飼用高粱的出口、倉儲企業(yè)實施注冊登記,確保符合相關防疫條件及實施過篩清雜等措施。尼方應提前將出口、倉儲企業(yè)名單提交中方,內容包括名稱、地址、注冊號等信息。未經中方注冊登記,不得從事尼日利亞高粱輸華。
四、檢疫性有害生物
輸華飼用高粱不得攜帶以下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
1.瓜類笄霉菌 Choanephora cucurbitarum;
2.麥角菌 Claviceps africana;
3.玉米霜霉病菌(非中國種)Peronosclerospora spp. (non-Chinese species);
4.草螺菌Herbaspirillum rubrisubalbicans;
5.玉米花葉病毒Maize mosaic virus,MMV;
6.假高粱Sorghum halepense;
7.獨腳金Striga asiatica;
8.粗糙獨角金 Striga aspera;
9.彎葉獨腳金Striga hermonthica;
10.沙漠似馬齒莧Trianthema portulacastrum;
11.螺旋粉虱Aleurodicus dispersus;
12.玉米葉蟬Cicadulina mbila;
13.葉蟬Cicadulina storeyi;
14.高粱癭蚊Contarinia sorghicola;
15.大谷蠹Prostephanus truncatus;
16.非洲粘蟲Spodoptera exempta;
17.海灰翅夜蛾Spodoptera littoralis;
18.谷斑皮蠹Trogoderma granarium。
五、裝運前要求
(一)產地管理。
尼方應采取國際認可的調查和檢測方法,在高粱生長期針對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名單開展疫情調查監(jiān)測,并在每個高粱出口季節(jié)前,向中方提交上述有害生物在產地發(fā)生情況的監(jiān)測報告,包括檢測方法及結果。尼方應建立有害生物綜合防治措施,降低中方關注的其他檢疫性有害生物的發(fā)生程度,并監(jiān)督相關輸華高粱企業(yè)實施。必要時,應中方要求提供相關信息。
(二)加工儲運要求。
輸華高粱注冊企業(yè)在收獲或裝船前采取適當?shù)倪^篩清雜等措施,以最大限度地減少高粱混雜土壤、植物殘體、雜質和危險性雜草種子以及其他糧谷種子,尼方應確保采取所有可能措施避免在收獲和裝運環(huán)節(jié)被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感染。
(三)產品要求。
輸華高粱應符合中國進口植物檢驗檢疫法律法規(guī)及國家標準要求,不帶活蟲,不得故意添加或混雜其他谷物或外來雜質。農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等安全衛(wèi)生項目必須符合中國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標準的要求。
(四)證書要求。
出口前,尼方應對輸華高粱進行檢驗檢疫。對符合議定書要求的,出具植物檢疫證書,并在附加聲明欄中注明:“該批貨物符合《尼日利亞高粱輸華植物檢疫要求議定書》要求,不帶有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The consignment meets the requirements establish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sorghum from Nigeria to China and has been inspected in order to avoid the presence of the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同時,注明出口前供貨倉儲企業(yè)名稱及地點。
六、進境檢驗檢疫
(一)監(jiān)管要求。
進口商應在進口前取得《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從中方建有指定監(jiān)管場地的口岸進境,并在指定的加工廠生產加工。進口高粱的裝卸、運輸、儲存、加工過程應符合中國相關植物檢疫防疫要求。未經加工處理,進口高粱不得直接進入流通市場。禁止進口高粱用于種植。
(二)證單核查。
1.核查進境高粱是否附有《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2.核查是否來自注冊登記企業(yè)。
3.核查尼方出具的植物檢疫證書是否真實有效。
(三)不符合情況處理。
1.沒有隨附有效的植物檢疫證書的,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2.來自未經注冊登記企業(yè)的,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3.發(fā)現(xiàn)上述第四條所列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的,經有效除害處理合格后,準予進境;如無有效除害處理方法的,則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4.發(fā)現(xiàn)其他檢疫性有害生物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如果情況嚴重的,將立即暫停相關出口及倉儲企業(yè)、相關出口產區(qū)甚至尼日利亞全境高粱輸華,直到尼方采取了改進措施。
七、回顧性審查
尼方應及時向中方書面通報尼日利亞國內高粱上新發(fā)生的植物疫情和采取的防控措施。中方根據尼日利亞高粱疫情發(fā)生動態(tài)和疫情截獲情況,將開展進一步的風險評估,并對議定書進行回顧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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