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財綜字114號《財政部國家計委關于批準收取〈往來香港特別行政區(qū)通行證〉工本費等有關問題的函》
《財政部國家計委關于批準收取〈往來香港特別行政區(qū)通行證〉工本費等有關問題的函》
〔1997〕財綜字114號
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
你辦《關于辦理往來香港特別行政區(qū)通行證及簽注收費標準的函》〔(97)港辦秘字第1481號〕收悉。經研究,現將有關收費事宜函復如下:
一、為保證1997年7月1日后你辦對內地人員因公往來或駐留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所持證件進行管理的需要,同意你辦和經授權的地方外事辦公室從1997年7月1日起,在頒發(fā)內地人員因公赴港《往來香港特別行政區(qū)通行證》(以下簡稱《通行證》),辦理《通行證》簽注手續(xù), 以及頒發(fā)駐港部隊人員《派駐香港身份證明》時,收取工本費和《通行證》簽注費。
二、《通行證》、《派駐香港身份證明》工本費和《通行證》簽注費的收費標準,由國家計委會同財政部另行制定。
三、收取《通行證》、《派駐香港身份證明》工本費和《通行證》簽注費,應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使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統(tǒng)一印制或監(jiān)制的行政事業(yè)性收費票據。
四、《通行證》、《派駐香港身份證明》工本費和《通行證》簽注費屬于行政性收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入上繳同級財政金庫,支出由同級財政部門按預算核撥。
五、你辦和經授權的地方外事辦公室應嚴格執(zhí)行規(guī)定的收費項目,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同時,要及時足額將收費收入上繳同級財政金庫,定期向財政部門報送有關收支計劃和決算,自覺接受財政、物價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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