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民一他字第23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理解和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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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理解和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的復函》
〔2005〕民一他字第23號
你院渝高法[2005]154號《關于如何理解和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同意你院審委會的第二種意見,即:適用該司法解釋第二十條的前提條件是當事人之間約定了發(fā)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則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可以作為工程款結算的依據。建設部制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中的通用條款第33條第3款的規(guī)定,不能簡單地推論出,雙方當事人具有發(fā)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一定期限內不予答復,則視為認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的一致意思表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不能作為工程款結算的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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