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便函〔2020〕537號《民政部辦公廳關于指導督促慈善組織做好捐贈物資計價和捐贈票據(jù)開具等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關于指導督促慈善組織做好捐贈物資計價和捐贈票據(jù)開具等工作的通知
民辦便函〔2020〕537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民政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民政局,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民政局:
為督促指導慈善組織依法依規(guī)開展捐贈物資計價和捐贈票據(jù)開具工作,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財政部關于印發(fā)《〈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若干問題的解釋》的通知(財會〔2020〕9號)、《財政部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號)等法律政策規(guī)定,現(xiàn)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慈善組織接受物資捐贈時,捐贈人要求簽訂書面捐贈協(xié)議的,慈善組織應當與捐贈人簽訂書面捐贈協(xié)議。捐贈人未要求簽訂書面捐贈協(xié)議的,或因重大突發(fā)事件應急等特殊情況無法簽訂書面捐贈協(xié)議的,慈善組織應當采取適當方式,與捐贈人就捐贈物資的種類、數(shù)量、質量、用途、交付以及雙方權利義務等內容達成一致。
二、慈善組織接受的捐贈物資,應當按照《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確定其入賬價值。
三、對于以公允價值作為其入賬價值的捐贈物資,慈善組織應當按照《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規(guī)定的順序確定公允價值。
四、《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規(guī)定的市場價格,一般指取得物資當日捐贈方自產(chǎn)物資的出廠價、捐贈方所銷售物資的銷售價、政府指導價、知名大型電商平臺同類或者類似商品價格等。
五、《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規(guī)定的合理的計價方法,包括由第三方機構進行評估等。
六、慈善組織接受捐贈物資的有關憑據(jù)或公允價值以外幣計量的,應當按照取得物資當日的市場匯率將外幣金額折算為人民幣金額記賬。當匯率波動較小時,也可以采用當期期初的匯率進行折算。
七、慈善組織接受物資捐贈,應當向捐贈人開具由財政部門統(tǒng)一監(jiān)(印)制的捐贈票據(jù)。捐贈人匿名或者放棄接受捐贈票據(jù)的,慈善組織可以不開具,但應當做好相關記錄。
八、如果有確鑿的證據(jù)表明捐贈物資的公允價值確實無法可靠計量,慈善組織可以暫不開具捐贈票據(jù),但應當設置輔助賬,單獨登記所取得物資名稱、數(shù)量、來源、用途等情況,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作相關披露。同時,慈善組織應當向捐贈人出具收到捐贈物資的相關證明,證明中應當注明收到捐贈物資的名稱、數(shù)量等內容。在以后會計期間,如果該物資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慈善組織應當在其能夠可靠計量的會計期間予以確認,并以公允價值計量。
各地在捐贈物資計價和捐贈票據(jù)開具工作中遇到其他問題的,請及時向我部慈善事業(yè)促進和社會工作司反映。
民政部辦公廳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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