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釋〔2010〕19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臺民商事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規(guī)定》(2020年修訂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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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臺民商事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規(guī)定》(2020年修訂版全文)
法釋〔2010〕19號
(2010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86次會議通過,根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破產企業(yè)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應否列入破產財產等問題的批復〉等二十九件商事類司法解釋的決定》修正)
為正確審理涉臺民商事案件,準確適用法律,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相關法律,制定本規(guī)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涉臺民商事案件,應當適用法律和司法解釋的有關規(guī)定。
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中選擇適用法律的規(guī)則,確定適用臺灣地區(qū)民事法律的,人民法院予以適用。
第二條 臺灣地區(qū)當事人在人民法院參與民事訴訟,與大陸當事人有同等的訴訟權利和義務,其合法權益受法律平等保護。
第三條 根據本規(guī)定確定適用有關法律違反國家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不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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