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貨物運輸實行保險與負責運輸相結合的補償制度的規(guī)定(試行)》全文
鐵路貨物運輸實行保險與負責運輸相結合的補償制度的規(guī)定(試行)
(1987年4月28日鐵道部、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發(fā)布)
第一條 根據(jù)國務院國函〔1986〕161號文件批準的鐵道部《鐵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和國發(fā)〔1984〕151號文件批轉的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關于加快發(fā)展我國保險事業(yè)的報告》的精神,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定所稱的保險與負責運輸相結合的補償制度的具體含義是:投保貨物運輸險的貨物,由于承運人責任所造成的損失,由承運人在限額以內按照實際損失負責賠償,超過限額的部分由保險公司在保險金額內給予補償;不屬于承運人責任而屬保險責任范圍的損失,由保險公司按照實際損失,在保險金額內給予賠償。
第三條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可委托鐵路車站代辦鐵路貨物運輸保險。托運人托運貨物時,承運人應積極動員托運人投保貨物運輸險。
第四條 承運人對投保貨物運輸險的貨物,應在貨物運單、貨票“托運人記載事項欄”內加蓋“已投保運輸險,保險憑證×××號”戳記。
第五條 托運人托運貨物,應在貨物運單“貨物價格”欄內,準確填寫該批貨物總價格,根據(jù)總價格確定保險金額,投保貨物運輸險。對于品名、規(guī)格、包裝不同的貨物,托運人還應向承運人遞交“物品清單”(《鐵路貨物運輸規(guī)程》格式三)。
第六條 從承運貨物時起到將貨物交付收貨人或按照規(guī)定處理完畢時止,對依本規(guī)定已投保運輸險的貨物發(fā)生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時,由承運人和保險公司按下列規(guī)定賠償:
(一)由于承運人的責任所造成的貨物損失,承運人對成件貨物每件價值在七百元以上的,按實際損失賠償,但每件最多不超過人民幣七百元;非成件貨物每噸價值在五百元以上的,按實際損失賠償,但每噸最多不超過人民幣五百元。超過承運人負責賠償限額的部分,由保險公司在保險金額內給予補償。每件價值不足七百元的成件貨物或每噸價值不足五百元的非成件貨物,由承運人按照貨物實際損失賠償。
(二)不屬于承運人責任,而屬于保險責任范圍的損失,由保險公司按照實際損失,在保險金額內給予賠償。
第七條 托運人或收貨人依本規(guī)定投保運輸險的貨物,發(fā)生損失時,應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分別按下列規(guī)定辦理索賠:
(一)屬于承運人責任的,貨物實際損失每件超過七百元的成件貨物或實際損失每噸超過五百元的非成件貨物,按保險條款規(guī)定的手續(xù)逕向到站當?shù)氐谋kU公司要求賠償,保險公司賠付后,承運人再向保險公司償還應由承運人負責賠償?shù)牟糠?;貨物實際損失每件不足七百元的成件貨物或實際損失每噸不足五百元的非成件貨物,按《鐵路貨物運輸規(guī)程》規(guī)定的手續(xù),逕向承運人要求賠償。
(二)不屬于承運人責任,而屬于保險責任范圍的貨物損失,逕向到站當?shù)氐谋kU公司要求賠償。
(三)承運人責任與保險公司責任的確定問題,由鐵路部門與當?shù)乇kU公司具體商定。
第八條 按《鐵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第十八條第六項規(guī)定并由合同管理機關處以罰款的貨物損失,不論保險與否均由承運人負責賠償。
第九條 經(jīng)鐵路運輸直接進出口的已投保對外運輸險的貨物不適用本規(guī)定。
第十條 為了便于本規(guī)定實施,各鐵路局和保險公司可結合當?shù)貙嶋H情況制訂補充規(guī)定,聯(lián)合發(fā)布實行。
第十一條 本規(guī)定由鐵道部、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共同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guī)定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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