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發(fā)〔2002〕153號《國土資源部關于從嚴控制海域建筑用砂勘查開采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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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部關于從嚴控制海域建筑用砂勘查開采有關問題的通知【全文廢止】
國土資發(fā)〔2002〕153號
全文廢止,廢止依據(jù):2017年11月29日發(fā)布的《國土資源部關于公布已廢止或者失效的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土資源部公告2017年第38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規(guī)劃和國土資源局、國土海洋環(huán)境資源廳):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治理整頓礦產(chǎn)資源管理秩序意見的通知》(國辦發(fā)〔2001〕85號)精神,從嚴控制在海域勘查、開采建筑用砂活動,經(jīng)研究,決定暫停受理在海域勘查、開采建筑用砂申請。現(xiàn)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發(fā)之日起,對已遞交申請但未獲得國家審批的海域建筑用砂勘查、開采項目,一律暫停審批和頒發(fā)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
二、因疏浚航道和其他工程建設需要臨時采挖砂石的,必須憑法定機關的工程建設批準文件、海域使用證、海洋環(huán)境影響評價報告,依法申請辦理臨時采礦許可證的審批、登記手續(xù)。
三、沿海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各級地礦行政管理機關,要按照部的要求,加強海域建筑用砂資源勘查、開采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對違法勘查、開采行為要堅決依法查處。
國土資源部
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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