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水發(fā)〔2001〕139號《交通部關于因公致殘的人民警察乘坐客船和客運班車享受與因公致殘的現(xiàn)役軍人同樣待遇的通知》【全文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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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關于因公致殘的人民警察乘坐客船和客運班車享受與因公致殘的現(xiàn)役軍人同樣待遇的通知【全文廢止】
交水發(fā)〔2001〕139號
全文廢止,廢止依據(jù):2020年5月26日交通運輸部發(fā)布的《交通運輸部關于做好〈國內(nèi)水路運輸管理規(guī)定〉實施有關工作的通知》(交水規(guī)〔2020〕6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交通廳(局、委),長江、珠江航務管理局,各中央直屬水運企業(yè):
為貫徹落實黨和國家“從優(yōu)待警”的方針政策,撫慰因公致殘的人民警察,激勵廣大公安干警的斗志,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一條“人民警察因公致殘的,與因公致殘的現(xiàn)役軍人享受國家同樣的撫恤和優(yōu)待”的規(guī)定,交通部決定,因公致殘的人民警察乘坐客船和客運班車享受與因公致殘的現(xiàn)役軍人同樣待遇。因公致殘的人民警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制發(fā)的《人民警察傷殘撫恤證》享受購買半價票的優(yōu)待。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人民警察傷殘撫恤證”式樣(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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