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發(fā)〔2003〕136號《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監(jiān)督管理的通知》【全文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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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監(jiān)督管理的通知【全文廢止】
國土資發(fā)〔2003〕136號
全文廢止,廢止依據:2020年5月27日自然資源部發(fā)布的《自然資源部關于公布第三批已廢止或者失效的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自然資源部公告2020年第34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huán)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規(guī)劃和國土資源局):
為落實《國務院關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fā)〔2002〕24號)的精神,切實作好取消行政審批項目后的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監(jiān)督管理,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發(fā)之日起,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礦產資源儲量評審不再進行認定,設立備案管理制度。
二、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在受理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申請后,須在召開評審會議前3個工作日(采取函審方式評審的,須在受理評審申請后2個工作日內),將評審受理與安排情況表(見附件1)送達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三、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在完成評審后,應及時將評審意見書和相關材料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四、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對評審機構報送的評審意見書和相關材料,就評審機構、評審專家及評審程序等進行合規(guī)性檢查,對符合要求的,出具備案證明(見附件2)。
五、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評審機構、評估和評審工作監(jiān)督管理,并適時向社會公布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有關情況。各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按要求報送備案情況的同時,將評審中存在問題報國土資源部。
附件:(略)
1.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受理與安排表
2.關于《XX報告》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證明
國土資源部
二00三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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