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2016〕237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調整強制清算與破產案件類型劃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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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為滿足強制清算、破產案件的審判工作需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案件案號的若干規(guī)定》第七條、第十四條規(guī)定,決定對強制清算、破產案件類型單獨分類(詳見附件《強制清算與破產案件類型及代字標準》)?,F(xiàn)將調整內容及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強制清算、破產案件從民事案件中分出,單獨作為一大類案件,一級類型名稱整合為強制清算與破產案件。
二、將強制清算、破產申請審查與受理后的強制清算、破產程序分列案件類型,即對強制清算或破產申請審查單獨作為一類案件。
三、對不予受理、駁回強制清算申請或破產申請等裁定的上訴審理,作為強制清算與破產上訴案件,下設兩個小類:強制清算上訴案件、破產上訴案件。
四、對強制清算或破產申請的不予受理、駁回申請裁定以及強制清算與破產上訴案件的監(jiān)督,作為強制清算與破產監(jiān)督案件,下設兩小類:強制清算監(jiān)督案件、破產監(jiān)督案件。
五、強制清算、破產案件類型劃分及代字新標準于2016年8月1日起施行。2016年8月1日前已編立的案件案號不變。
特此通知。
2016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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