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關于原產于日本、韓國和土耳其的進口腈綸所適用反傾銷措施的期終復審公告》(商務部公告2022年第21號)
商務部關于原產于日本、韓國和土耳其的進口腈綸所適用反傾銷措施的期終復審公告
商務部公告2022年第21號
2016年7月13日,商務部發(fā)布2016年第31號公告,決定自2016年7月14日起對原產于日本、韓國和土耳其的進口腈綸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2017年8月4日,商務部發(fā)布2017年第36號公告,決定由三菱化學株式會社繼承三菱麗陽株式會社在腈綸反傾銷措施中所適用的15.8%的反傾銷稅稅率及其他權利義務。2018年11月6日,商務部發(fā)布2018年第74號公告,將原產于韓國的進口腈綸所適用的反傾銷稅率從4.1%-16.1%調整為8.6%-21.7%。
2021年7月13日,應中國腈綸產業(yè)申請,商務部發(fā)布2021年第15號公告,決定自2021年7月14日起對原產于日本、韓國和土耳其的進口腈綸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
商務部對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于日本、韓國和土耳其的進口腈綸對中國腈綸產業(yè)的傾銷和損害繼續(xù)或再度發(fā)生的可能性進行了調查,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稱《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作出復審裁定(見附件)?,F(xiàn)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復審裁定
商務部裁定,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于日本、韓國和土耳其的進口腈綸對中國的傾銷可能繼續(xù)或再度發(fā)生,對中國腈綸產業(yè)造成的損害可能繼續(xù)或再度發(fā)生。
二、反傾銷措施
根據(jù)《反傾銷條例》第五十條的規(guī)定,商務部根據(jù)調查結果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繼續(xù)實施反傾銷措施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jù)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22年7月14日起,對原產于日本、韓國和土耳其的進口腈綸繼續(xù)征收反傾銷稅,對聚丙烯腈基碳纖維原絲不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
征收反傾銷稅的產品范圍具體如下:
被調查產品名稱:腈綸,又稱聚丙烯腈纖維。
英文名稱:Polyacrylonitrile fiber,或Acrylic fiber。
化學結構式:
R代表:CN或其他官能基團
產品描述:腈綸是以丙烯腈為主要單體的共聚物制成的一種合成纖維,其分子鏈中至少有85%(質量分數(shù))的丙烯腈重復單元,外觀通常為白色(也可染為其他顏色)、卷曲、蓬松、手感柔軟,酷似羊毛且保暖性高于羊毛,有“合成羊毛”之稱。腈綸的相對密度較小,具有較好的化學穩(wěn)定性(耐酸、耐弱堿、耐氧化劑和一般有機溶劑),優(yōu)良的耐光性、耐熱性、耐氣候性和防霉、防蛀等性能。腈綸通常分為腈綸絲束、腈綸短纖、腈綸毛條三種規(guī)格。
主要用途:腈綸一般通過棉紡或毛紡紡成紗線后主要用于服裝(如帽子、手套、圍巾、人造毛皮、毛衫、針織運動服)、裝飾(如地毯、窗簾)、毛毯、毛絨玩具以及戶外(如車、船的罩衣)等領域。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55013000、55033000、55063000項下。上述稅號項下變性腈綸(變性聚丙烯腈纖維)和聚丙烯腈基碳纖維原絲不在征稅產品范圍之內。聚丙烯腈基碳纖維原絲是以丙烯腈為主要單體的經過聚合紡絲形成的產品,其分子鏈中至少有95%(質量分數(shù))的丙烯腈重復單元;產品狀態(tài)為無卷曲連續(xù)長絲絲束,拉伸強力(斷裂強度)大于等于50cN/tex,并且延伸率(斷裂伸長率)小于等于14%;產品用途為生產聚丙烯腈基碳纖維。
征收反傾銷稅的稅率與商務部2016年第31號公告、2017年第36號公告和2018年第74號公告的規(guī)定相同。各公司現(xiàn)行反傾銷稅稅率如下:
日本公司:
1.日本依克絲蘭工業(yè)株式會社 16.1%
(JAPAN EXLAN CO., LTD)
2.三菱化學株式會社 15.8%
(Mitsubishi Chemical Corporation)
3.東麗株式會社 16.0%
(Toray Industries, Inc.)
4.其他日本公司 16.1%
韓國公司:
1.泰光產業(yè)株式會社 8.6%
(TAEKWANG INDUSTRIAL CO., LTD.)
2.其他韓國公司 21.7%
土耳其公司:
1.阿克薩丙烯酸化學工業(yè)公司 8.2%
(Aksa Akrilik Kimya Sanayii A.?.)
2.其他土耳其公司 16.1%
三、征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22年7月14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日本、韓國和土耳其的腈綸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四、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根據(jù)《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對本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本公告自2022年7月14日起執(zhí)行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關于原產于日本、韓國和土耳其的進口腈綸所適用反傾銷措施的期終復審裁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022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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