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工商規(guī)字〔2016〕1號 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印發(fā)《廣州市著名商標認定和管理辦法》的通知
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印發(fā)《廣州市著名商標認定和管理辦法》的通知
穗工商規(guī)字〔2016〕1號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guī)范我市著名商標認定和管理工作,經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查同意,現將修訂后的《廣州市著名商標認定和管理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9月22日
廣州市著名商標認定和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本市著名商標認定和管理工作,保護著名商標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引導企業(yè)實施商標戰(zhàn)略,培育自主知名品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廣州市著名商標(以下簡稱著名商標),是指在廣州市具有較高市場信譽、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并依照本辦法予以認定的注冊商標。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范圍內著名商標的認定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規(guī)定有關商品商標的規(guī)定,適用于服務商標。
第四條 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工商局)負責著名商標的認定和管理工作。各區(qū)市場和質量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著名商標認定申請的受理、初審、推薦和管理工作。
市工商局直屬分局依市工商局指定的范圍、對象,負責著名商標認定申請的受理、初審、推薦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著名商標的認定,應當遵循自愿、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六條 申請認定著名商標,經申請人自愿提出,由市工商局組織評審認定后向社會公告。
第七條 申請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商標注冊人是在廣州市行政區(qū)域內依法設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人為該商標注冊人。
(二)商標注冊人是廣州市戶籍自然人的,申請人可為該商標注冊人,也可為取得該商標許可使用權,且在廣州市行政區(qū)域內依法設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三)商標注冊人是境外企業(yè)或外國人(含港、澳、臺地區(qū))的,申請人為取得該商標許可使用權,且在廣州市行政區(qū)域內依法設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共同注冊的同一商標,應當共同提出申請。
第八條 申請認定著名商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商標須為連續(xù)使用滿3年并繼續(xù)有效的國內注冊商標,且不處于變更、轉讓、移轉等狀態(tài)。
(二)申請商標、實際使用的商標應當與《商標注冊證》核準的商標一致。
(三)申請商標在行業(yè)內具有較高的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熟知。
(四)申請認定的商品應當質量優(yōu)良,具有良好市場信譽;近三年在各級質量監(jiān)督抽查中沒有不合格記錄。
(五)申請商品近3年的年銷售量、營業(yè)收入、凈利潤、納稅額等主要經濟指標在本市同行業(yè)中位居前列。
(六)申請商品近3年的銷售區(qū)域較為廣泛,國內銷售區(qū)域應當涵蓋3個以上地級市或者2個以上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或國外銷售區(qū)域在2個以上國家(地區(qū))。
因申請商品的特性難以按銷售區(qū)域衡量的,以及餐飲、學校等特殊性服務項目,不適用本規(guī)定。
(七)申請人近3年在生產經營、產品質量、稅務管理、知識產權管理、勞動保障、環(huán)境保護、安全生產、商品進出口管理等方面無嚴重違法行為,且近1年內無商標違法行為。
(八)申請人注重商標品牌管理,具有健全的商標使用、管理和保護制度;能主動及時通過行政或者司法途徑維護商標等知識產權合法權益。
第九條 申請認定著名商標,應當填寫《廣州市著名商標認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和商標注冊人的資格證明。包括營業(yè)執(zhí)照、事業(yè)單位法人證、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自然人身份證或其它主體資格證明;
(二)申請商標的《商標注冊證》(含由商標局出具的變更、續(xù)展、轉讓、移轉等證明),及商標最早使用和連續(xù)使用滿3年的證明材料;
(三)帶有該商標標識的商品實物照片;
(四)申請商品近3年的年銷售量、營業(yè)收入、凈利潤、納稅額等主要經濟指標的證明材料。主要包括: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或匯算清繳報告,稅務部門出具的納稅證明及企業(yè)享受的稅收減免等優(yōu)惠證明;
申請商標許可他人使用的,應當提交被許可人近3年的審計報告或匯算清繳報告;申請人或者被許可人實際使用多件商標的,應當提交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使用申請商標商品的專項審計報告;
申請商品如有同行業(yè)排名的,應提交市級以上行業(yè)協(xié)會或者行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同行業(yè)排名(或市場占有率)證明;
(五)申請商品近三年廣告發(fā)布情況的證明材料;
(六)申請商品銷售區(qū)域(含境外)的證明材料;
(七)申請商標的管理情況,以及該商標專用權受保護記錄證明材料;
(八)與申請商標有關的獲獎情況證明材料;
(九)商標注冊人出具給被許可人申請著名商標的授權書或證明文件,以及被許可人的主體資格、許可關系和商標實際使用等證明材料;
(十)申請人對提交證明材料真實性的承諾書;
(十一)證明申請商標著名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申請認定著名商標,申請人須通過廣州紅盾信息網,完成“廣州市著名商標申請”網上申報,并在5個工作日內將第九條規(guī)定的紙質申請材料報送申請人所在地的區(qū)市場和質量監(jiān)督管理部門或指定的市工商局直屬分局。
共同注冊的商標,申請人不在同一轄區(qū)的,可選擇向任意一個申請人所在地的區(qū)市場和質量監(jiān)督管理部門或指定的市工商局直屬分局提交。
第十一條 區(qū)市場和質量監(jiān)督管理部門或指定的市工商局直屬分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應當依據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和第九條的規(guī)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并作出受理與否的決定。決定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初步審查意見和申請材料報送市工商局;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材料需要補正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限期補正。申請人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
第十二條 申請人對區(qū)市場和質量監(jiān)督管理部門或指定的市工商局直屬分局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有異議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市工商局提出復審申請。
市工商局應當自收到復審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復審決定。異議成立的,由市工商局直接受理;異議不成立的,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市工商局收到區(qū)市場和質量監(jiān)督管理部門或指定的市工商局直屬分局報送的初步審查意見和申請材料后,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核實,必要時可對申請人和被許可使用人申報情況進行現場核實,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報廣州市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期間應當征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行業(yè)協(xié)會、消費者委員會等意見。亦可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調查。
第十四條 評審委員會應當根據著名商標申請材料、市工商局審查意見以及其他方面的意見,依照著名商標的條件標準,對申請商標進行評審。
評審委員會由市工商局會同市消費者委員會、廣州市商標協(xié)會等的有關專家組成。評審著名商標,應當有4/5以上評委出席,采用實名表決方式,2/3以上出席評委表決同意的,為通過評審。
評審委員會的工作規(guī)則由市工商局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經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擬認定為著名商標的,由市工商局向社會發(fā)布認定前公示。自公示發(fā)布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以書面方式提出異議。
市工商局應當自收到異議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有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并提出處理意見報評審委員會裁決。
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經評審委員會裁決異議不成立的,由市工商局予以公告,并頒發(fā)《廣州市著名商標證書》和牌匾。對未予認定為著名商標的,市工商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退回申請材料。
第十六條 著名商標的有效期為3年,自認定公告之日起計算。
第十七條 著名商標所有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向所在地區(qū)市場和質量監(jiān)督管理部門或市工商局直屬分局提出延續(xù)認定申請。
延續(xù)認定申請的辦理,與著名商標申請的辦理相同。每次延續(xù)的有效期為3年。
第十八條 被認定為著名商標的注冊商標發(fā)生轉讓的,著名商標所有人應當向市工商局提出變更申請。
評審委員會應當依照著名商標認定的條件標準,就是否同意變更作出裁決。同意變更的,予以公告,重新頒發(fā)證書、牌匾。不同意變更的,向著名商標所有人說明理由,原認定的著名商標失效。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著名商標所有人應當向市工商局提出變更申請:
(一)著名商標所有人依法變更名稱、住所的;
(二)因國家法律、法規(guī)、政策調整致認定為著名商標的商品名稱或者類別發(fā)生改變的;
(三)著名商標所有人需要變更的商標與原認定商標的主體部分基本無差別的;或需要變更的商品與原認定商品關聯性較大,且與主營業(yè)務項目一致的。
市工商局應當依照著名商標認定的條件標準,對變更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同意變更的,向著名商標所有人出具變更證明,重新頒發(fā)證書、牌匾。不同意變更的,向著名商標所有人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評審委員會審核決定,由市工商局撤銷該著名商標并予以公告;情節(jié)嚴重的,自撤銷著名商標公告之日起3年內,不予受理其申請,并通報上級工商部門:
(一)弄虛作假,偽造申請材料,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著名商標的;
(二)使用著名商標超出認定商品的范圍,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市場和質量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的;
(三)使用著名商標的商品粗制濫造,以次充好,嚴重損害消費者利益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在著名商標有效期內,著名商標認定商品已停產,或者銷售量、營業(yè)收入、納稅額等相關經濟指標嚴重下降,在本市同行業(yè)中不再具有領先地位的;
(五)因嚴重違反生產經營、產品質量、稅務管理、知識產權管理、勞動保障、環(huán)境保護、安全生產等法律法規(guī)受到處罰的。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工商局應當注銷該著名商標,并予以公告:
(一)被認定為著名商標的注冊商標被依法宣告無效或撤銷的;
(二)商標注冊人變更,已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條件的;
(三)著名商標有效期滿未延續(xù)的;
(四)被認定為著名商標的注冊商標發(fā)生轉讓而未提出變更或重新申請的。
第二十二條 著名商標所有人可以在認定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裝、裝潢、說明書、網頁、廣告宣傳等載體上使用 “廣州市著名商標”的字樣。
未經認定為著名商標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廣州市著名商標”的字樣。
第二十三條 未經著名商標所有人許可,他人不得在同一種商品中使用著名商標認定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著名商標認定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
第二十四條 自著名商標公告之日起,他人將與著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申請作為企業(yè)名稱字號登記,足以引起公眾誤認并可能對著名商標所有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企業(yè)登記主管機關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guī)定組織聽證;已經核準登記的,著名商標所有人可以向核發(fā)執(zhí)照的企業(yè)登記主管機關或者其上一級主管機關提出變更該企業(yè)名稱字號的請求。企業(yè)登記主管機關應當依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 著名商標所有人的商標權益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外遭受嚴重侵害的,可以向市工商局、各區(qū)市場和質量監(jiān)督管理部門、直屬分局請求幫助,各部門應當積極予以協(xié)助。
第二十六條 市工商局在廣州市商事主體信息公示平臺、全國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廣東)和廣州紅盾信息網等,對著名商標信息進行公示。
第二十七條 評審委員會委員以及參與審查、認定的其他工作人員與申請人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核、認定的,應當回避;在認定著名商標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營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有關著名商標的通知、公示、公告,由市工商局統(tǒng)一在廣州紅盾信息網上發(fā)布。
申請人可以免費從上述網站下載使用有關規(guī)定和表格,并完成網上申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有關法律依據發(fā)生變化或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原《廣州市著名商標認定和管理辦法》(穗工商〔2003〕414號)同時廢止。
掃描二維碼 關注我們
本文鏈接:http://www.per-better.com/law/13489.html
本文關鍵詞: 穗工商規(guī)字, 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廣州市, 著名商標, 認定, 管理辦法,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