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關于進口巴基斯坦水牛胚胎檢疫衛(wèi)生要求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22年第89號)
海關總署關于進口巴基斯坦水牛胚胎檢疫衛(wèi)生要求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22年第89號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國家糧食安全與研究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從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輸入水牛胚胎的檢疫和衛(wèi)生條件議定書》規(guī)定,自本公告發(fā)布之日起,允許符合相關要求的巴基斯坦水牛胚胎進口:
一、檢驗檢疫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國家糧食安全與研究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從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輸入水牛胚胎的檢疫和衛(wèi)生條件議定書》。
二、允許進口商品名稱
本公告中的水牛胚胎,是指在巴基斯坦通過中巴雙方注冊的生產單位內,從水牛活體卵巢采集卵母細胞,使用體外授精方式生產的胚胎。
三、檢疫審批要求
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國家糧食安全與研究部(以下簡稱“巴方”)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以下簡稱“中方”)簽發(fā)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對輸華水牛胚胎實施檢疫。每份進境水牛胚胎檢疫許可證只允許進口一批水牛胚胎。
四、巴基斯坦生產單位注冊要求
中方可以派出動物檢疫官員,考核巴方推薦注冊的卵母細胞采集中心、精液生產中心和胚胎加工場所。
卵母細胞、精液和胚胎須在中巴雙方注冊的卵母細胞采集中心、精液生產中心和胚胎加工場所內生產。巴基斯坦生產單位在注冊有效期內可向中國出口水牛胚胎。
五、巴基斯坦動物衛(wèi)生狀況要求
供體母牛、供精公牛和試情動物所在的農場及其周圍50公里范圍內,在過去3年內沒有牛瘟、牛海綿狀腦病、牛傳染性胸膜肺炎、小反芻獸疫、藍舌病、牛結節(jié)性皮膚病、水泡性口炎和裂谷熱。
六、供體動物衛(wèi)生要求
供體母牛、供精公牛和試情動物必須:
(一)有唯一、持久的鑒別耳號,可追溯到生產的卵母細胞、精液和胚胎。
(二)所在農場在巴方監(jiān)管下實施口蹄疫區(qū)域化管理,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和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國家糧食安全與研究部關于口蹄疫免疫無疫區(qū)要求備忘錄》要求。
(三)所在農場通過臨床觀察或實驗室檢測的方式對下列動物疫病進行有計劃監(jiān)測:藍舌病、牛結核病、布氏桿菌病、牛流行性白血病、副結核病、出血性敗血癥、牛巴貝斯蟲病、毛滴蟲病、胎兒彎曲桿菌病、牛病毒性腹瀉/粘膜病、牛傳染性鼻氣管炎、Q熱、鉤端螺旋體、水泡性口炎、裂谷熱、小反芻獸疫和牛結節(jié)性皮膚病。中方可以審核監(jiān)測計劃執(zhí)行情況和檢測結果報告。
發(fā)生上述疫病時,陽性動物應立即從所在農場剔除,有關卵母細胞、精液以及胚胎均不能出口中國。
(四)在采卵或采精前3個月內一直飼養(yǎng)在注冊的卵母細胞采集中心或精液生產中心,并按照附件中所列疫病進行至少1次檢測,結果為陰性。
(五)在采卵或采精前24小時內,由巴方官方獸醫(yī)臨床檢查確認無任何傳染病跡象。
七、胚胎生產衛(wèi)生要求
(一)卵母細胞、精液和胚胎須根據國際胚胎移植協(xié)會(IETS)手冊推薦的方法,按照世界動物衛(wèi)生組織(WOAH)認可的標準進行采集和處理。
(二)水牛胚胎必須:
1.采取適當措施確保其在加工、冷凍、運輸和儲存過程中不受病原微生物污染;
2.確認水牛胚胎生產體系中的生物成份(包括無活性的卵母細胞/胚胎、有關培養(yǎng)液、沖洗液、培養(yǎng)細胞以及動物源性生物制品等)不受病原微生物污染;
3.胚胎至少清洗10次,每次清洗應達到稀釋100倍,然后用含0.25%胰蛋白酶、pH值為7.6 - 7.8的沖洗液沖洗兩次,胚胎在胰蛋白酶內浸泡的時間共為60 - 90秒,每次清洗均使用新的已滅菌的移液管轉移胚胎;
4.只有來自同一供體的胚胎才能一起清洗,每次洗滌不能多于10個胚胎;
5.在50倍以上顯微鏡下觀察胚胎整個表面的透明帶,確保完整無損并無粘附物;
6.使用玻璃化冷凍方式進行冷凍保存。
八、胚胎存放及封識要求
(一)輸出水牛胚胎應放入冷凍容器。冷凍容器要按照IETS手冊推薦的方法或等效方法進行鉛封和標識。
(二)輸出水牛胚胎在允許出口前,須在中巴雙方認可的胚胎加工場所內儲存。
九、檢疫證書要求
檢疫合格的,由巴方按照雙方確認的證書樣本簽發(fā)檢疫證書。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2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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