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考函〔2023〕575號《國家文物局關于鯔山遺址建設控制地帶內浙江大風車教育裝備有限公司改建3#廠房建設工程的批復》
瀏覽量: 時間:2023-07-16 03:41:29
國家文物局關于鯔山遺址建設控制地帶內浙江大風車教育裝備有限公司改建3#廠房建設工程的批復
文物考函〔2023〕575號
浙江省文物局:
《浙江省文物局關于報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鯔山遺址建設控制地帶內浙江大風車教育裝備有限公司改建3#廠房設計方案的請示》(浙文物〔2023〕94號)收悉。經研究,我局原則同意在鯔山遺址建設控制地帶內實施浙江大風車教育裝備有限公司改建3#廠房建設工程。
一、請你局指導相關單位根據以下意見對所報方案進行修改:
(一)結合正在編制的《鯔山遺址保護規(guī)劃》控制擬建廠房高度,建議采取坡屋頂或退臺方式降低外露檐口高度至6.5米以內。
(二)進一步優(yōu)化調整3#廠房建筑外觀,與遺址及其周邊環(huán)境相協(xié)調。
二、請你局組織專業(yè)考古研究單位,在項目擬建區(qū)域開展進一步的考古調查和發(fā)掘工作,考古發(fā)掘項目需另行填報考古發(fā)掘申請書。
三、修改完善后的項目方案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有關規(guī)定,履行相應審批程序。
四、請你局會同相關部門加強對項目實施的全程監(jiān)管,組織專業(yè)機構參與指導,確保文物安全。項目實施中如有文物遺存等重要發(fā)現,應立即停止施工,并組織研究,提出調整方案。
此復。
國家文物局
202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