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進出口許可證件發(fā)證機構名錄》商務部公告2019年第71號
2020年進出口許可證件發(fā)證機構名錄
商務部公告2019年第71號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mào)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貨物進口許可證管理辦法》《機電產(chǎn)品進口管理辦法》《重點舊機電產(chǎn)品進口管理辦法》《貨物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現(xiàn)公布《2020年進出口許可證件發(fā)證機構名錄》和有關事項。
一、2020年屬于許可證管理的進口貨物為消耗臭氧層物質(zhì)和重點舊機電產(chǎn)品,詳見進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2020年)。商務部或者受商務部委托的省級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對上述貨物的進口實施許可,并向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簽發(fā)《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許可證》(以下簡稱為進口許可證)。
(一)重點舊機電產(chǎn)品進口單位申領的進口許可證和在京的屬于國務院國資委管理企業(yè)申領的進口許可證,由商務部配額許可證事務局(以下簡稱許可證局)簽發(fā)。
(二)消耗臭氧層物質(zhì)進口單位申領的進口許可證,由省級地方商務主管部門簽發(fā)。對消耗臭氧層物質(zhì)進口實行“一批一證”制管理,即進口許可證在有效期內(nèi)一次報關使用。
二、2020年屬于許可證管理的出口貨物為43種,詳見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2020年)。商務部或者受商務部委托的省級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及副省級市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對上述貨物的出口實施許可,并向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簽發(fā)《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許可證》(以下簡稱為出口許可證)。
(一)小麥、玉米、煤炭、原油、成品油(不含一般貿(mào)易方式出口潤滑油、潤滑脂及潤滑油基礎油)、棉花等貨物的出口單位申領的出口許可證和在京的屬于國務院國資委管理企業(yè)申領的出口許可證,由許可證局簽發(fā)。
(二)活牛、活豬、活雞、大米、小麥粉、玉米粉、大米粉、藥料用人工種植麻黃草、甘草及甘草制品、藺草及藺草制品、天然砂、磷礦石、鎂砂、滑石塊(粉)、錫及錫制品、鎢及鎢制品、銻及銻制品、鋸材、白銀、鉑金(鉑或白金)、銦及銦制品等貨物的出口單位申領的出口許可證,由商務部駐有關地方特派員辦事處簽發(fā)。
(三)牛肉、豬肉、雞肉、礬土、螢石(氟石)、稀土、鉬及鉬制品、焦炭、成品油(僅限一般貿(mào)易方式出口潤滑油、潤滑脂及潤滑油基礎油)、石蠟、部分金屬及制品、硫酸二鈉、碳化硅、消耗臭氧層物質(zhì)、檸檬酸、摩托車(含全地形車)及其發(fā)動機和車架、汽車(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盤等貨物的出口單位申領的出口許可證,由省級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或副省級市商務主管部門簽發(fā)。其中,以一般貿(mào)易方式出口潤滑油、潤滑脂及潤滑油基礎油的,由省級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憑貨物出口合同簽發(fā)出口許可證;以承包工程、境外投資、加工貿(mào)易、外資企業(yè)出口及邊境貿(mào)易等方式出口的,仍按照商務部、發(fā)展改革委、海關總署2008年第30號公告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三、為維護對外貿(mào)易秩序,對以下出口貨物實行指定機構發(fā)證。出口此類貨物需向指定機構申領出口許可證。
(一)以陸運方式出口活牛(對港澳)、活豬(對港澳)、活雞(對香港)的出口單位申領的出口許可證,由商務部駐廣州特派員辦事處和駐深圳特派員辦事處簽發(fā)。
(二)藥料用人工種植麻黃草出口單位申領的出口許可證,由商務部駐天津特派員辦事處簽發(fā)。
(三)福建省和海南省行政區(qū)域以外天然砂(對臺港澳)出口單位申領的出口許可證,由商務部駐廣州特派員辦事處簽發(fā)。標準砂出口單位申領的出口許可證和福建省行政區(qū)域內(nèi)天然砂(對臺灣)出口單位申領的出口許可證,由商務部駐福州特派員辦事處簽發(fā)。海南省行政區(qū)域內(nèi)天然砂(對臺港澳)出口單位申領的出口許可證,由商務部駐海南特派員辦事處簽發(fā)。
四、進出口許可證件的簽發(fā),應嚴格按照《進口許可證簽發(fā)工作規(guī)范》(商配發(fā)〔2007〕360號)、《出口許可證簽發(fā)工作規(guī)范》(商配發(fā)〔2008〕398號)、《貨物進出口許可證電子證書申請簽發(fā)使用規(guī)范(試行)》(商辦配函〔2015〕494號)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許可證局負責對進出口許可證件簽發(fā)工作進行監(jiān)督檢查和指導。
五、本公告所稱省級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是指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本公告所稱副省級市商務主管部門,是指沈陽市、長春市、哈爾濱市、南京市、武漢市、廣州市、成都市、西安市商務主管部門。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執(zhí)行。商務部公告2018年第110號和第111號同時廢止。
商務部
2019年12月31日
2020年進出口許可證件發(fā)證機構名錄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許可證》發(fā)證機構(38個)
北京市商務局
天津市商務局
河北省商務廳
山西省商務廳
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商務廳
遼寧省商務廳
吉林省商務廳
黑龍江省商務廳
上海市商務委員會
江蘇省商務廳
浙江省商務廳
安徽省商務廳
福建省商務廳
江西省商務廳
山東省商務廳
河南省商務廳
湖北省商務廳
湖南省商務廳
廣東省商務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商務廳
海南省商務廳
重慶市商務委員會
四川省商務廳
貴州省商務廳
云南省商務廳
西藏自治區(qū)商務廳
陜西省商務廳
甘肅省商務廳
青海省商務廳
寧夏回族自治區(qū)商務廳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商務廳
大連市商務局
青島市商務局
寧波市商務局
廈門市商務局
深圳市商務局
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商務局
商務部配額許可證事務局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許可證》發(fā)證機構(62個)
北京市商務局
天津市商務局
河北省商務廳
山西省商務廳
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商務廳
遼寧省商務廳
吉林省商務廳
黑龍江省商務廳
上海市商務委員會
江蘇省商務廳
浙江省商務廳
安徽省商務廳
福建省商務廳
江西省商務廳
山東省商務廳
河南省商務廳
湖北省商務廳
湖南省商務廳
廣東省商務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商務廳
海南省商務廳
重慶市商務委員會
四川省商務廳
貴州省商務廳
云南省商務廳
西藏自治區(qū)商務廳
陜西省商務廳
甘肅省商務廳
青海省商務廳
寧夏回族自治區(qū)商務廳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商務廳
大連市商務局
青島市商務局
寧波市商務局
廈門市商務局
深圳市商務局
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商務局
沈陽市商務局
長春市商務局
哈爾濱市商務局
南京市商務局
武漢市商務局
廣州市商務局
成都市商務局
西安市商務局
商務部駐大連特派員辦事處
商務部駐天津特派員辦事處
商務部駐上海特派員辦事處
商務部駐廣州特派員辦事處
商務部駐深圳特派員辦事處
商務部駐海南特派員辦事處
商務部駐南寧特派員辦事處
商務部駐南京特派員辦事處
商務部駐武漢特派員辦事處
商務部駐青島特派員辦事處
商務部駐鄭州特派員辦事處
商務部駐福州特派員辦事處
商務部駐西安特派員辦事處
商務部駐成都特派員辦事處
商務部駐杭州特派員辦事處
商務部駐昆明特派員辦事處
商務部配額許可證事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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