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2016〕37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及其類型代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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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及其類型代字的通知
法〔2016〕37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生產(chǎn)建設兵團分院: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審查處理作了規(guī)定。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fā)《關于人民法院案件案號的若干規(guī)定》及配套標準的通知(法〔2015〕137號)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現(xiàn)對《人民法院案件類型及其代字標準》修訂如下:
一、在民事案件中增設一個二級類型案件即“(十一)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下設兩個三級類型案件: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審查案件,類型代字為“民保令”;人身安全保護令變更案件,類型代字為“民保更”。
二、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及其類型代字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2016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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