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施工招標資格預審文件〉和〈標準施工招標文件〉試行規(guī)定》國家發(fā)展改革委令第56號(2013年修訂版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鐵道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yè)部 令第5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播電影電視總局
為了規(guī)范施工招標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編制活動,促進招標投標活動的公開、公平和公正,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建設部、鐵道部、交通部、信息產業(yè)部、水利部、民用航空總局、廣播電影電視總局聯(lián)合制定了《〈標準施工招標資格預審文件〉和〈標準施工招標文件〉試行規(guī)定》及相關附件,現(xiàn)予發(fā)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標準施工招標資格預審文件》和《標準施工招標文件》暫行規(guī)定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施工招標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編制活動,提高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編制質量,促進招標投標活動的公開、公平和公正,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建設部、鐵道部、交通部、信息產業(yè)部、水利部、民用航空總局、廣播電影電視總局聯(lián)合編制了《標準施工招標資格預審文件》和《標準施工招標文件》(以下如無特別說明,統(tǒng)一簡稱為《標準文件》)。
第二條 本《標準文件》適用于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
第三條 國務院有關行業(yè)主管部門可根據《標準施工招標文件》并結合本行業(yè)施工招標特點和管理需要,編制行業(yè)標準施工招標文件。行業(yè)標準施工招標文件重點對“專用合同條款”、“工程量清單”、“圖紙”、“技術標準和要求”作出具體規(guī)定。
第四條 招標人應根據《標準文件》和行業(yè)標準施工招標文件(如有),結合招標項目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編寫施工招標資格預審文件或施工招標文件,并按規(guī)定執(zhí)行政府采購政策。
第五條 行業(yè)標準施工招標文件和招標人編制的施工招標資格預審文件、施工招標文件,應不加修改地引用《標準施工招標資格預審文件》中的“申請人須知”(申請人須知前附表除外)、“資格審查辦法”(資格審查辦法前附表除外),以及《標準施工招標文件》中的“投標人須知”(投標人須知前附表和其他附表除外)、“評標辦法”(評標辦法前附表除外)、“通用合同條款”。
《標準文件》中的其他內容,供招標人參考。
第六條 行業(yè)標準施工招標文件中的“專用合同條款”可對《標準施工招標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條款”進行補充、細化,除“通用合同條款”明確“專用合同條款”可作出不同約定外,補充和細化的內容不得與“通用合同條款”強制性規(guī)定相抵觸,否則抵觸內容無效。
第七條 “申請人須知前附表”和“投標人須知前附表”用于進一步明確“申請人須知”和“投標人須知”正文中的未盡事宜,招標人應結合招標項目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編制和填寫,但不得與“申請人須知”和“投標人須知”正文內容相抵觸,否則抵觸內容無效。
第八條 “資格審查辦法前附表”和“評標辦法前附表”用于明確資格審查和評標的方法、因素、標準和程序。招標人應根據招標項目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詳細列明全部審查或評審因素、標準,沒有列明的因素和標準不得作為資格審查或評標的依據。
第九條 招標人編制招標文件中的“專用合同條款”可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對《標準施工招標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條款”進行補充、細化和修改,但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
第十條 招標人編制的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不得違反公開、公平、公正、平等、自愿和誠實信用原則。
第十一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加強對招標人使用《標準文件》的指導和監(jiān)督檢查,及時總結經驗和發(fā)現(xiàn)問題。
第十二條 需要就如何適用《標準文件》中不加修改地引用的內容作出解釋的,按照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部門職責分工,分別由有關部門負責。
第十三條 因出現(xiàn)新情況,需要對《標準文件》中不加修改地引用的內容作出解釋或調整的,由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作出解釋或調整。該解釋和調整與《標準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條 《標準文件》作為本規(guī)定的附件,與本規(guī)定同時發(fā)布施行。
全文:《標準施工招標資格預 審文件》和《標準施工招 標文件》暫行規(guī)定(2013修訂版全文).doc
附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施工招標 資格預審文件》(2007年版)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施工 招標文件》(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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