念起“緊箍咒” 新《廣告法》關于廣告代言人的規(guī)定
“9月1日以后,楊冪沒事兒就要吃溜溜梅了,黃渤得去北京新東方烹飪學校進修了,唐國強就得去藍翔技校學挖掘機技術了……”
看到這些“腦洞大開”的說法,您可別急著拍磚。網友說這些話絕非自行“腦補”得來的,而是出自法律的規(guī)定。
2015年4月2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并確定自9月1日起施行。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應當依據事實,符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并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
廣告代言亂象多
毋庸置疑,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規(guī)范廣告代言人行為的條款并非立法專家們“拍腦門兒”想出來的,而是緣于目前我國廣告監(jiān)管的現(xiàn)實需要。
在現(xiàn)代商業(yè)競爭中,廣告主為了提高產品競爭力,常常聘請社會名人代言商品或服務廣告。然而,個別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信口開河、夸大商品或服務的功能、虛假宣傳各種代言產品功效的現(xiàn)象屢見不鮮。
2009年,中國廣告協(xié)會更是一次性公布了由相聲演員侯耀華代言的10則違規(guī)廣告,而他的那句“不夸張就不叫廣告”的論斷更讓人瞠目結舌;“只需要一天,牙齒就真的白了”,2015年,臺灣明星小S(徐熙娣)代言的佳潔士雙效炫白牙膏廣告因涉嫌虛假宣傳,被上海市工商局罰款603萬元;因為代言被告上法庭的名人更是不勝枚舉……
“在現(xiàn)實生活中,我們經??吹剑械膹V告代言人不負責任,在廣告中夸大商品或者服務的功能,虛假宣傳各種代言商品的功效,通過這種代言行為獲得巨額的經濟利益。”國家工商總局副局長甘霖說。
實際上,現(xiàn)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在第三十八條第三款對廣告代言作出了相關規(guī)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然而,該條款沒有明確作為自然人的廣告代言人的法律責任,這導致其面對亂象橫生的廣告代言市場,無法滿足監(jiān)管需要。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劉雙舟在《新廣告法是如何完善廣告代言制度的》一文中指出:“近年來,廣告代言的現(xiàn)象越來越普遍,立法上的欠缺,導致現(xiàn)實中產生了一些嚴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案件。”
顯然,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關于名人代言的規(guī)定,及時回應了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有助于從廣告監(jiān)管的角度更好地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規(guī)范代言限制多
事實上,除了規(guī)定廣告代言人不得為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之外,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還規(guī)定:廣告代言人代言禁止代言的廣告的、代言未使用過商品或服務廣告的、明知或應知虛假廣告仍進行代言的,由工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對在虛假廣告中作推薦、證明受到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利用其作為廣告代言人;廣告代言人代言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廣告代言人代言其他(指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作推薦、證明,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對此,國家工商總局廣告監(jiān)督管理司司長張國華表示:“這意味著廣告代言責利相當有了法律依據,明星代言應當‘言于律己’。”上海市二中院法官袁博也認為:“廣告代言人從事代言活動獲得高額代言費,實為利用自己的知名度對消費者進行影響和引導,理應為其行為承擔責任。另外,廣告代言人的報酬表面上看是由廣告主支付的,但實際上這些費用最終通過產品的銷售轉嫁給了消費者。因此,廣告代言人沒有理由逃避相應的法律責任。”
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還對廣告代言人的行為作出了其他限制。
“從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guī)定來看,廣告代言人必須履行的法律義務除了原則性規(guī)定和不得代言未使用過商品或服務外,主要還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不得推薦、證明醫(yī)療、藥品、醫(yī)療器械、保健食品、煙草廣告,二是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不得做廣告代言,三是不得明知或應知廣告虛假而作推薦或證明。”安徽省黃山市工商局干部沈濤這樣理解。
雖然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新增廣告代言人法律義務和責任的規(guī)定贏得社會各界的關注和好評,但也有人對部分條款在實際執(zhí)法中的可操作性心存疑慮。作為執(zhí)法人員,沈濤便表達了這樣的擔憂:“從違法行為的認定來看,對廣告代言人代言未使用過的商品或未接受過的服務進行執(zhí)法取證存在難點。首先,為防范法律風險,廣告代言人可以和廣告主(或經銷商)虛假簽訂商品買賣或服務合同,以支撐其曾使用過商品或接受過服務的言論。其次,在自然人代言這個問題上,有些商品和服務的使用或接受屬于在私人空間完成,比如衛(wèi)生用品等,這往往涉及個人隱私問題。最后,如果讓代言人出具《承諾書》或有關證明,這種自證材料能否有效防范自然人違法代言值得商榷。”
兒童“禁言”爭議多
近段時間,隨著諸多親子真人秀節(jié)目如《爸爸去哪兒》《爸爸回來了》等的火爆,一批天真可愛的兒童成為家喻戶曉的明星,他們也成為眾多品牌爭相邀請的形象代言人。據報道,李湘的女兒王詩齡代言身價達上百萬元,比不少明星還高。
然而,9月1日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施行后,這類代言行為將涉嫌違法,因為新法明確規(guī)定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不得做廣告代言。
張國華表示:“新法的規(guī)定既有利于兒童的身心健康,又可以引導樹立良好的社會風尚。”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馬里認為,未成年人本身不是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人,無法對自己的行為作出清晰的判斷。因此,找未成年人做代言宣傳一個產品的好與壞并不具有可信度。
那么,如果不滿十周歲的兒童不得做廣告代言,那么一些嬰幼兒產品如尿不濕、奶粉等的廣告將如何制作呢?這成為很多廣告從業(yè)人員和廣大消費者的一個疑惑。有人認為,兒童如果沒有以自己的身份向公眾推薦產品、替企業(yè)說話,而是作為演員、消費者和道具這樣的角色出現(xiàn)在廣告中就不違背法律。還有的廣告專業(yè)人士認為,嬰幼兒產品的廣告也不是必須由兒童來代言,國外一些借助卡通片等形式來展示此類廣告的經驗值得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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