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辦發(fā)〔2016〕74號《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黑龍江省申請社會救助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和認定暫行辦法的通知》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黑龍江省申請社會救助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和認定暫行辦法的通知》
黑政辦發(fā)〔2016〕74號
各市(地)、縣(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屬單位:
《黑龍江省申請社會救助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和認定暫行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7月13日
黑龍江省申請社會救助居民家庭
經濟狀況核對和認定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有效實施社會救助制度,規(guī)范居民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工作,依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政府相關部門實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yǎng)、受災人員救助、住房救助、醫(yī)療救助、教育救助、就業(yè)救助、臨時救助等專項社會救助時,經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授權和委托,民政部門對其經濟狀況開展調查、核實并出具書面報告的工作。
已獲得最低生活保障以及其他專項社會救助的居民個人及其家庭,因定期或不定期接受家庭經濟狀況復審,需要進行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時,適用本辦法。
接受經濟狀況調查核實的居民個人或家庭在本辦法中統(tǒng)稱為核對對象。
第三條核對工作應當堅持依法、客觀、公正、及時的原則,保護核對對象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各級民政部門是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的管理工作。
省、市(地)、縣(市、區(qū))政府(行署)要加強核對機制建設,落實必要的工作人員和經費。
第五條社會救助主管部門受理本省居民個人或者家庭提出的最低生活保障、住房救助、醫(yī)療救助、教育救助、臨時救助等項目申請后,按照規(guī)定需要以其經濟狀況作為參考的,可以委托民政部門進行調查核實。委托部門要向民政部門提交核對委托書
和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授權書。
第六條核對內容包括核對對象的可支配收入、財產、支出和身份信息。
第七條 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及個人按規(guī)定繳納的社會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資性收入。指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等。
(二)家庭經營凈(純)收入。指從事生產、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所得。包括從事種植、養(yǎng)殖、采集及加工等農林牧漁業(yè)的生產收入,從事工業(yè)、建筑業(yè)、手工業(yè)、交通運輸業(yè)、批發(fā)和零售貿易業(yè)、餐飲業(yè)、文教衛(wèi)生業(yè)和社會服務業(yè)等經營及有償服務
活動的收入等。
(三)財產性收入。包括動產收入和不動產收入。動產收入是指出讓無形資產、特許權等收入,儲蓄存款利息、有價證券紅利、儲蓄性保險投資以及其他股息和紅利等收入,集體財產收入分紅和其他動產收入等。不動產收入是指轉租承包土地經營權、
出租或者出讓房產以及其他不動產收入等。
(四)轉移性收入。指國家、單位、社會團體對居民家庭的各種轉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間的收入轉移。包括贍養(yǎng)費、扶養(yǎng)費、撫養(yǎng)費,離退休金、失業(yè)保險金,社會救濟金、遺屬補助金、賠償收入,接受遺產收入、接受捐贈(贈送)收入等。
(五)其他應當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
第八條家庭財產主要包括:
(一)銀行存款和有價證券;
(二)機動車輛(殘疾人功能性補償代步機動車輛除外)、船舶;
(三)房屋;
(四)債權;
(五)其他財產。
第九條家庭支出指居民家庭用于日常生活的全部支出,包括購買商品支出和文化生活、服務等非商品性支出。
省民政廳會同各專項救助主管部門制定的各專項救助實施細則規(guī)定的其他應計入支出。
第十條身份信息是指核對對象的戶籍狀況、證件號碼、婚姻狀況等基本信息。
第十一條對已獲得社會救助的家庭在復核時,任一時點核對出的家庭成員名下的現金、存款及有價證券等均核定為其家庭財產。
第十二條各級民政部門應當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按照民政部的統(tǒng)一要求和部署,整合、聯通、完善跨部門、多層次信息共享的居民經濟狀況核對機制和平臺。
第十三條信息數據交換模式可根據各部門數據信息管理的要求,采取直接聯通或間接聯通模式。直接聯通模式采取數據接口形式,數據實時比對;間接聯通模式采取異步數據接口或在線數據交換、介質交換形式。采取間接聯通形式的,應明確部門間數據信息交換、反饋的時限和方式等事項。
第十四條縣級民政部門負責與本級的相關部門進行數據交換;數據集中在省級相關部門的,由省級民政部門進行數據交換。
第十五條核對對象戶籍地和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戶籍地民政部門委托其居住地民政部門進行核對。
第十六條核對對象應當如實提供個人或者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信息,不得隱瞞或虛報。申報的家庭經濟狀況與核對結果不符,存在故意瞞報、虛報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以騙取社會救助的,相關信息記入有關部門建立的誠信體系;構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責任。
核對對象應當積極配合民政部門依法開展的調查工作。
第十七條政府相關部門和銀行、證券、保險等相關機構應當積極向民政部門提供與核對對象有關的信息,并保證信息的有效性、準確性和及時性。
(一)公安部門提供車輛擁有情況,戶籍人口登記、變動、注銷基本信息。
(二)稅務部門提供個人、個體工商戶及企業(yè)納稅信息。
(三)人社部門提供就業(yè)失業(yè)登記、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信息。
(四)衛(wèi)生計生、人社部門提供新型農村合作醫(yī)療的參合、報銷等相關信息。
(五)國土資源部門提供不動產登記及有關信息。
(六)工商部門提供企業(yè)注冊登記和備案信息、個體工商戶注冊登記信息。
(七)公積金管理部門提供住房公積金繳納和使用信息。
(八)省金融辦協調黑龍江銀監(jiān)局、黑龍江證監(jiān)局、黑龍江保監(jiān)局督促銀行、證券、保險機構提供相關信息。
(九)民政部門提供享受有關社會救助、優(yōu)待優(yōu)撫、婚姻登記、殯葬及其他可利用的基本信息。
(十)農業(yè)部門提供土地、山地、林地承包和農機、種植養(yǎng)殖項目補助等相關信息。
(十一)財政部門提供財政供養(yǎng)人員的工資、補助及補貼等預算信息。
(十二)住建(房產)部門按職能分工,依法依規(guī)提供房屋產權信息。
(十三)交通運輸部門提供與核對對象經濟狀況有關的車輛營運、船舶營運、客運等信息。
(十四)在省內開展業(yè)務的各銀行業(yè)等金融機構提供核對對象的銀行存款、理財產品、交易記錄、利息收入等信息。
(十五)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提供核對對象的證券、基金以及其他衍生品的余額、保證金余額、交易記錄等相關信息。
(十六)在省內開展業(yè)務的保險機構提供核對對象的商業(yè)保險購買、繳費、理賠等信息。
(十七)依據有關規(guī)定應當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十八條核對對象的工作單位及其戶籍地或者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相關組織應當協助民政部門的工作。
第十九條縣級民政部門接受核對委托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對,并向委托方出具核對報告。核對報告作為政府相關部門作出審批決定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條因核對技術、核對數量等特殊原因無法按時完成需要延期核對的,民政部門應當書面告知核對委托方。
延期核對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5個工作日。
第二十一條政府相關部門在核對對象對審批決定提出異議時,認為有必要復核其經濟狀況的,可以要求民政部門進行復核。
民政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將復核結果書面告知政府相關部門。
第二十二條民政部門應當建立調查、核實的工作規(guī)范和責任制度,保障核對工作的及時、準確、公正。
核對機構應當建立嚴格統(tǒng)一的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證信息系統(tǒng)的安全運行。
第二十三條民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在核對過程中獲得的涉及核對對象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與核對工作無關的組織或者個人泄露。
第二十四條從事核對工作的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將核對對象的個人或家庭成員信息泄露造成嚴重后果的,根據國家相關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五條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認定條件:
(一)持有當地常住戶口;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三)家庭財產狀況符合以下規(guī)定:
家庭擁有的全部貨幣財產總額,人均不超過當地20個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家庭成員名下無生活、生產、運營用機動車輛、船舶(殘疾人功能性補償代步機動車輛、普通兩輪摩托車除外)和中型以上農機具;
家庭成員名下無非居住類房屋(如商鋪、辦公樓、廠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且兼作家庭唯一居住場所的除外;
城鎮(zhèn)居民家庭無產權住房或者僅擁有一套產權住房,或者擁有兩套以上產權住房,但家庭成員人均居住面積不超過當地人均居住面積;
農村居民家庭除宅基地住房或統(tǒng)一規(guī)劃的農民新村住房外,家庭成員名下無其他商品房;
上述認定條件由地方政府出臺具體認定標準。
第二十六條低收入家庭認定條件:
(一)持有當地常住戶口;
(二)可參考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5倍掌握;
(三)家庭財產狀況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認定條件。
上述認定條件由地方政府出臺具體認定標準。
第二十七條支出型貧困家庭認定條件:
(一)持有當地常住戶口或居住證;
(二)居民家庭總收入減去醫(yī)療、教育、突發(fā)性災難及地方政府規(guī)定的其他類剛性支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三)居民家庭財產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認定條件。
上述認定條件由地方政府出臺具體認定標準。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農墾、森工系統(tǒng)比照市(地)、縣(市、區(qū))執(zhí)行本辦法。省民政廳會同各專項救助主管部門制定各專項救助的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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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關鍵詞: 黑龍江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