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政管辦發(fā)〔2019〕4號《湖北省政務管理辦關于規(guī)范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辦理程序的通知》
湖北省政務管理辦關于規(guī)范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辦理程序的通知
鄂政管辦發(fā)〔2019〕4號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進一步規(guī)范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辦理工作,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促進法治政府、服務型政府建設,根據(jù)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經(jīng)省人民政府同意,現(xiàn)將規(guī)范我省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辦理程序通知如下。
一、接收
(一)接收主體。
各級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接收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本機關其他內(nèi)設機構或人員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應及時轉交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信訪部門收到申請人向本級政府提交信息公開申請的,應及時轉交給本級政府辦公室(廳)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
(二)接收渠道。
各級行政機關應當把“當面提交”“信函申請”“網(wǎng)絡申請”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主要渠道。為進一步方便申請人,優(yōu)化服務,各級行政機關還可拓展其他接收渠道。行政機關“網(wǎng)絡申請”電子郵箱應使用“gov.cn”郵箱。
行政機關應當將本單位所開通的申請接收渠道及具體的使用注意事項,在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中專門說明(說明應規(guī)范、明確),通過政府網(wǎng)站等途徑向社會公布,對已經(jīng)專門說明并公告的申請接收渠道承擔相應法律義務。行政機關沒有按照上述要求專門說明并公告的,應當充分尊重申請人的選擇。
(三)接收規(guī)范。
1.對申請人當面提交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盡可能安排在配備監(jiān)控記錄設備的固定場所接收。接收人員應文明禮貌地接待申請人,在查驗申請人身份信息后,接收申請人提交的申請。對于委托申請的,應查驗委托證明、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信息。申請人需要當場填寫的,接收人員應提供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指引申請人正確填寫。申請人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接收人員代為填寫,并由申請人確認。接收人員接收申請后,應出具回執(zhí),寫明接收日期和答復期限。
2.對申請人采取郵寄方式申請的,行政機關信件收發(fā)機構負責接收。對郵寄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信件,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及時取件,信件收發(fā)機構與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做好交接登記。對郵寄給行政機關或行政機關負責人的信息公開申請,信件處理人員應連同保留郵戳的信封,及時退信件收發(fā)機構,由信件收發(fā)機構轉交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信件收發(fā)機構與信件處理人員、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分別做好交接登記。
3.對申請人通過政府網(wǎng)站或電子郵件申請的,在申請人成功提交申請后,政府網(wǎng)站或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在收到申請后,及時回復告知申請人答復期限。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及時查收電子郵箱信息。
4.對申請人采用傳真等其他已開通渠道提交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也應及時接收,并予以確認。
二、登記
(一)登記要素。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收到信息公開申請后,應及時登記,詳細記載申請的主要信息,包括申請人姓名(名稱)、聯(lián)系方式、接收日期、申請方式、申請內(nèi)容(名稱、文號或描述)、答復期限、征求第三方意見日期、第三方答復日期、第三方答復主要意見、答復日期、主要答復意見、答復文書編號、行政復議結果、行政訴訟結果、送達方式等。
(二)期限計算。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期限,自行政機關收到申請之日起計算。
申請人當面提交信息公開申請的,以提交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申請人以郵寄方式提交信息公開申請的,以行政機關簽收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申請人以平信等無需簽收的郵寄方式提交申請的,或者將申請寄送至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以外的機構或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可在實際收到信息公開申請的當日電話聯(lián)系申請人予以確認,并以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申請人未提供聯(lián)系電話或提供的聯(lián)系電話無法接通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做好登記,自恢復與申請人的聯(lián)絡之日啟動處理程序并起算期限。
申請人通過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在線平臺、電子郵箱提交信息公開申請的,以雙方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建立工作機制,及時查收在線平臺或電子郵箱申請。
申請人通過行政機關的傳真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傳真收到并雙方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三、補正
當申請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nèi)容不明確、不完備或存在其他要素欠缺時,行政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進行補正。
(一)補正條件。
符合以下四種條件之一時,行政機關應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一是申請內(nèi)容不明確,需要申請人進一步補充說明的;二是申請人身份信息、聯(lián)系方式不明確,影響信息提供或答復書送達的;三是委托申請未能提供委托書、委托人及受托人證件信息的;四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shù)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需要申請人說明理由的。
(二)補正告知。
行政機關需要申請人補正時,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nèi)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補正告知應以書面告知為主,采用其他方式能達到補正告知效果的,應及時留存記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期限從收到申請人補正材料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行政機關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四、擬辦
(一)自行辦理。
申請人對事實清楚的政府信息提出公開申請時,可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提出擬答復意見,報有關負責人審簽后即可答復申請人。
(二)協(xié)同辦理。
根據(jù)申請人申請的內(nèi)容,需要本級相關部門或下級行政機關提出擬答復意見的,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后,在1個工作日內(nèi)轉相關部門或下級行政機關。相關部門或下級行政機關在7個工作日內(nèi)將擬答復意見提交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擬答復意見應加蓋單位公章,注明經(jīng)辦人及聯(lián)系方式。
根據(jù)申請人申請的內(nèi)容,需要本機關其他內(nèi)設處(科)室提出擬答復意見的,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后,在1個工作日內(nèi)轉相關處(科)室,相關處(科)室在收到轉辦內(nèi)容起7個工作日內(nèi)將經(jīng)業(yè)務分管負責人同意的擬答復意見提交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
(三)會商辦理。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收到情況復雜或者可能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jīng)濟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應及時向有關負責人報告,根據(jù)要求會同相關單位及法律顧問會商研究答復意見。必要時由本機關有關負責人協(xié)調(diào)會商,研究確定答復意見。
五、征求第三方或其他機關意見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或涉及其他機關權利的,應當經(jīng)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機構負責人同意,書面征求第三方或其他機關意見,同時書面告知申請人。第三方或其他機關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nèi)提出意見。第三方或其他機關逾期未提出意見的,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依照相關規(guī)定決定是否公開;第三方或其他機關不同意公開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機關不予公開;但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nèi)容和理由書面告知第三方或其他機關。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或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答復期限內(nèi)。
六、審核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對擬答復意見進行審核。依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對申請是否有效、信息是否應該公開、公開后可能帶來的影響等進行綜合分析,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對相關部門單位提出的存在明顯瑕疵的擬答復意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要求其說明理由或修改完善。
七、做出答復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起草答復書,報有關負責人審簽。信息公開答復是正式的行政行為,一般應采取書面形式。行政機關應當嚴格按照《條例》規(guī)定的方式做出答復。
答復書應具備以下要素:標題、文號、申請人姓名(名稱)、申請事實、答復結果(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說明理由)、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權利和期限、向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投訴的權利、答復主體、答復日期及印章。答復書應明確告知申請人復議、訴訟機關名稱。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nèi)予以答復;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jīng)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
八、送達
(一)直接送達。
采取直接送達的,行政機關應查驗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對于委托他人領取的,應查驗委托證明、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證明),如實登記領取人的個人信息,制作現(xiàn)場簽收記錄。
(二)郵寄送達。
采取郵寄方式送達的,行政機關應通過郵政企業(yè)送達,不得通過不具有國家公文寄遞資格的其他快遞企業(yè)送達。寄送的信封上需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
(三)電子送達。
申請人要求以電子郵件或政府網(wǎng)站在線答復的,行政機關應上傳加蓋印章的答復書掃描件或拍攝的彩色圖片作為附件。
(四)送達期限。
采取直接送達、委托其他行政機關代為送達等方式送達的,以申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簽收之日當日為期限計算時點。采取郵寄送達方式送達的,以交郵之日當日為期限計算時點。采用電子送達的,送達日期以網(wǎng)絡系統(tǒng)發(fā)出之日當日為期限計算時點。
對采取直接送達、委托其他行政機關代為送達、郵寄送達等方式,聯(lián)系不上申請人(委托申請人)或申請人(委托申請人)拒收等情形,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保留好相關記錄并存檔。
九、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由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引起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行政機關應主動參與相應的答復和應訴工作,加強與相關部門協(xié)調(diào)。對行政復議案件,行政機關應在規(guī)定時間內(nèi)提交《行政復議答復書》和相關證據(jù)證明。對行政訴訟案件,行政機關應按要求準備相關答辯及證據(jù)材料,積極配合司法廳(局)或咨詢法律顧問做好應訴工作。
十、存檔
(一)存檔內(nèi)容。
存檔材料包括: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原件(含信封);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申請人提供的其他材料;接收回執(zhí);補正告知書;第三方意見征詢書;辦理單;其他行政機關的協(xié)辦意見;司法廳(局)會簽意見或法律顧問咨詢建議書;答復書及附件材料;郵寄單據(jù)(含掛號信憑證、掛號信回執(zhí)單、EMS郵寄單等)及相關簽收單據(jù);文件查閱和借閱記錄等材料。
(二)存檔方式。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配置掃描儀等必要設備,將案卷材料制成電子檔案,實現(xiàn)對案卷材料電子化保存,有條件的可在系統(tǒng)辦理平臺中設計電子化保存文檔;對于紙質(zhì)原件材料,應當按照日期和文號進行編號裝卷,確保儲存環(huán)境良好。因復議、訴訟或研究需要,可以按照索引快速查找卷宗。
(三)數(shù)據(jù)分析和運用。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定期匯總、統(tǒng)計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情況。有條件的可在依申請公開辦理平臺設置自動統(tǒng)計功能,加強依申請公開辦理數(shù)據(jù)的分析和運用,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促進依申請公開向主動公開轉變。
附件: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辦理流程圖
湖北省政務管理辦
2019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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