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2018年修訂版全文)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
(2015年9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2018年6月1日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了加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自身建設,保證常委會組成人員更好地履行職責,依據憲法、法律和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常委會工作實際,制定本守則。
第二條 本守則所稱常委會組成人員,是指常委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和委員。
第三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fā)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tǒng)一,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堅定不移地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fā)展道路。
第四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堅定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tǒng)一領導,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全面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緊緊圍繞統(tǒng)籌推進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tài)文明建設的總體布局和協(xié)調推進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的戰(zhàn)略布局,緊緊圍繞河南經濟社會發(fā)展大局,以對黨和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依法履職盡責,推動國家和本省重大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
第五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不斷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
第六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努力學習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熟悉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掌握履行職責所必備的知識。積極參加常委會組織的各類學習活動,并堅持理論聯系實際,與時俱進、求實創(chuàng)新,自覺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開展工作,不斷提高依法履職的能力和水平。
第七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模范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guī),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自覺維護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自覺接受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人民群眾的監(jiān)督。
第八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正確處理常委會工作與其他工作的關系,優(yōu)先履行常委會組成人員職責,切實做好常委會的工作。
第九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同時擔任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職務的,應當遵守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的工作規(guī)則和制度,積極參加相關立法、監(jiān)督、視察、專題調查研究等工作和活動。
第十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按時出席常委會會議,嚴格遵守會議紀律。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會會議的,應當在會前以書面形式履行請假手續(xù),未經批準不得缺席會議。
會議全程請假或者不能出席常委會全體會議、聯組會議的,應當按程序經秘書長報常委會主任或者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批準,經批準后,告知常委會辦公廳秘書處;不能出席分組會議的,應當按程序經分組會議召集人報秘書長批準,經批準后,告知本組工作人員。
常委會會議的請假、出缺席情況,由常委會辦公廳印發(fā)全體常委會組成人員。
第十一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則,集體行使職權,自覺遵守常委會工作條例等相關規(guī)定。
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常委會會議舉行前,應當就會議議題開展調查研究,認真閱讀會議材料,積極做好審議準備;在常委會會議審議時,應當圍繞會議議題主動發(fā)表意見,緊扣主題,觀點明確,簡明扼要。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參加對議案的表決,并服從表決的結果。
第十二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按照常委會的統(tǒng)一安排,積極參加執(zhí)法檢查、視察和專題調查研究等活動。在活動中,應當深入實際,了解實情,注重實效;可以向被檢查、視察和專題調查研究單位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但不直接處理問題。
專門委員會、常委會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應當根據常委會的工作安排,邀請常委會組成人員參加相關執(zhí)法檢查、視察和專題調查研究等活動。
第十三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堅持群眾路線,密切聯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眾,深入調查研究,認真聽取代表和人民群眾的意見,并積極向常委會反映有關情況。
第十四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貫徹執(zhí)行中央八項規(guī)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和省委實施辦法,嚴格遵守廉潔自律規(guī)定,保持清正廉潔,發(fā)揚艱苦奮斗、勤儉節(jié)約的優(yōu)良作風,反對和抵制各種不正之風和腐敗行為,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牟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五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嚴守國家秘密。凡屬規(guī)定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或者傳播。
第十六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外事活動中,應當嚴格遵守外事紀律,維護國家尊嚴和利益。
第十七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出席常委會會議,會議審議發(fā)言,參加執(zhí)法檢查、視察和專題調查研究,以及與代表和人民群眾聯系等履職情況應當納入履職檔案。
第十八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所在單位應當為其履行組成人員職責給予支持。常委會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應當為常委會組成人員履行組成人員職責提供學習、工作等服務保障。
常委會組成人員履職保障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辭去組成人員職務:
(一)未經批準一年內兩次以上不出席常委會會議或者缺席常委會會議天數超過全年會議總天數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因身體健康、其他工作和社會活動等原因難以履行常委會組成人員職責的;
(三)其他嚴重違反本守則規(guī)定的。
第二十條 本守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掃描二維碼 關注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