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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公通〔2020〕155號《山東省公安廳關于印發(fā)〈山東省公安機關往來港澳商務單位登記備案管理工作細則(2020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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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公安廳關于印發(fā)〈山東省公安機關往來港澳商務單位登記備案管理工作細則(2020版)〉的通知》






魯公通〔2020〕155號




 




各市公安局:

為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進一步提升往來港澳商務單位登記備案管理工作,更加便利企業(yè)人員赴港澳地區(qū)從事商務活動,省廳修定了《山東省公安機關往來港澳商務單位登記備案管理工作細則》,現(xiàn)印發(fā)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執(zhí)行。

2020版細則自2021年1月16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6年1月15日。

工作中遇到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上報省廳。




 

山東省公安廳

2020年12月15日


 





山東省公安機關往來港澳商務單位登記備案管理工作細則(2020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guī)范往來港澳商務單位登記備案管理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創(chuàng)造良好營商環(huán)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企業(yè)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54號)、《往來港澳通行證和簽注簽發(fā)服務指南》等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政策的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往來港澳商務單位登記備案,是指企業(yè)將本單位的相關信息事先在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登記,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據(jù)此為企業(yè)備案人員赴港澳地區(qū)從事商務活動簽發(fā)三個月或一年有效、多次往來港澳商務簽注的前置工作,是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簽發(fā)往來港澳多次商務簽注的組成部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往來港澳商務單位(以下簡稱“商務單位”)是指經(jīng)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yè)及其分支機構,以及境外企業(yè)常駐山東省代表機構。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登記備案人員是指與商務單位建立正式勞動關系的企業(yè)人員。

第五條 商務單位登記備案及其管理工作堅持依法依規(guī)、公開公正原則,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辦理登記備案的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依據(jù)、條件、程序和時限,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規(guī)定實施管理。


 


第二章 登記備案條件和提交材料





第六條 商務單位申請登記備案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能夠提供國家稅務部門出具的本單位上年度1至12月或自申請登記備案之日起前一年的納稅證明,年納稅額不低于5000元(對稅務部門給予減稅或免稅的企業(yè),將其應納稅額作為年納稅額)。其中:

1.年納稅額5000元至5萬元(含)的,可以登記備案10人,登記備案人員赴港澳從事商務活動,可以申請三個月多次商務簽注;

2.年納稅額5萬元(不含)至50萬元(含)的,可以登記備案20人,登記備案人員赴港澳從事商務活動,可以申請三個月多次、一年多次商務簽注;

3.年納稅額50萬元(不含)以上的,可以登記備案50人,登記備案人員赴港澳從事商務活動,可以申請三個月多次、一年多次商務簽注。

企業(yè)需要備案的人數(shù)超過50人,由企業(yè)提交書面情況說明,經(jīng)設區(qū)的市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調查屬實的,可以按照需要的人數(shù)備案。

(二)自申請登記備案之日起,此前三年內本單位無持商務簽注在港澳從事違法犯罪活動被遣返人員。

(三)自申請登記備案之日起,此前三年商務單位無為申請人提供虛假證明、騙取往來港澳通行證及商務簽注的行為。

第七條 商務單位擬申請登記備案的人員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系內地居民;

(二)與商務單位建立了正式勞動關系;

(三)自申請登記備案之日起,此前三年內未因在港澳地區(qū)從事違法犯罪活動被遣返;

(四)自申請登記備案之日起,此前三年內沒有弄虛作假騙辦往來港澳通行證、簽注的行為。

與總公司建立勞動關系的分公司人員,視同與分公司建立了正式勞動關系。

由人力資源公司派遣至商務單位工作的人員,視同與商務單位建立了正式勞動關系。

第八條 商務單位應當指定一名人員(以下稱之為“專辦員”)專門負責登記備案及后續(xù)管理工作。

第九條 商務單位申請登記備案須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寫完整的《往來港澳商務單位登記備案表》(式樣見附件1);

(二)提交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是境外人員的,交驗護照或其他身份證件原件并提交復印件);

(三)提交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核發(fā)的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

(四)提交稅務部門出具的上年度1至12月或自申請登記備案之日起前一年的納稅證明;

(五)提交單位印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名式樣;

(六)提交專辦員的身份證復印件、交驗專辦員的工作證原件并提交復印件(無工作證的,提交單位出具的工作證明)。

由總公司統(tǒng)一納稅的分公司,其納稅額由總公司出具證明。證明須說明總公司為分公司納稅的數(shù)額,并附上總公司上年度1至12月或自申請登記備案之日起前一年的納稅證明。

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能夠通過政府部門之間信息共享的方式查詢、查證企業(yè)納稅額的,商務單位可以免交納稅證明。

第十條 商務單位擬申請登記備案人員須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交身份證復印件;

(二)提交商務單位自申請登記備案之日起,此前為擬備案人員繳納的連續(xù)六個月(含)以上的社會保險證明原件〔法定代表人可以免交;受聘于商務單位的退休人員、停薪留職人員等不能提交繳納社會保險證明的,交驗與商務單位簽訂的一年以上(含)勞動合同原件并提交復印件,提交商務單位自申請登記備案之日起此前六個月的工資發(fā)放證明〕。

由總公司統(tǒng)一繳納社會保險的分公司申請登記備案人員,其繳納社會保險的證明由總公司出具。

由人力資源公司派遣至商務單位工作的申請登記備案人員,其繳納社會保險的證明由人力資源公司出具。同時,人力資源公司還須出具與申請登記備案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及與商務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合作協(xié)議。

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能夠通過政府部門之間信息共享查詢、查證擬備案人員連續(xù)六個月(含)以上繳納社會保險信息的,商務單位可以免交社會保險證明。


 


第三章 辦理程序





第十一條 商務單位可以登錄“山東公安出入境政務服務平臺”辦理登記備案,也可以由本單位的專辦員持相關材料,到單位所在地的縣(市、區(qū))或設區(qū)的市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現(xiàn)場申辦登記備案。

第十二條 商務單位通過“山東公安出入境政務服務平臺”登記備案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登錄“山東公安出入境政務服務平臺”,點擊“網(wǎng)上辦理港澳商務備案”模塊,按照提示注冊用戶、填報有關信息、上傳相關資料,之后提交申請;

(二)在網(wǎng)上提交申請3個工作日后,通過“網(wǎng)上辦理港澳商務備案”模塊查詢審核結果。

第十三條 商務單位現(xiàn)場申辦登記備案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商務單位按照本細則第九條、第十條的規(guī)定向所在地的縣(市、區(qū))或設區(qū)的市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交申請材料。

(二)縣(市、區(qū))或設區(qū)的市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接收崗位對商務單位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對材料齊全且符合規(guī)定形式、要求的,予以接收;對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guī)定形式、要求的,不予接收并一次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三)縣(市、區(qū))或設區(qū)的市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審核崗位對商務單位及其人員是否具備登記備案條件、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等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和要求的,予以登記備案;對不符合條件和要求的,不予登記備案,并告知商務單位不予登記備案的理由;對發(fā)現(xiàn)有疑點的,進行調查并依法依規(guī)處理。

第十四條 登記備案在3個工作日內辦結,對商務單位有涉嫌弄虛作假騙辦登記備案等情形需轉入調查的,調查時間不計入工作時限之內。

 



第四章 后續(xù)管理





第十五條 登記備案的商務單位有關情況發(fā)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其中:

(一)登記備案的商務單位所填《往來港澳商務單位登記備案表》中的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單位聯(lián)系電話、單位地址等發(fā)生變化的,應當持說明材料(式樣見附件2)到原備案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二)登記備案的商務單位被注銷、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的,應當持說明材料(式樣見附件3)到原備案部門注銷備案,同時由專辦員持本單位登記備案人員的往來港澳通行證到原備案部門統(tǒng)一作廢有效的多次商務簽注。

(三)登記備案人員離職的,由專辦員或離職人員持說明材料及離職人員的往來港澳通行證到原備案部門注銷備案并作廢有效的多次商務簽注。

(四)登記備案單位在規(guī)定的備案人數(shù)范圍內增加備案人員的,擬增加的備案人員應當符合本細則第七條規(guī)定的條件,由專辦員持本細則第十條規(guī)定的材料辦理登記備案。新增備案人員的備案有效期與單位的備案有效期一致。

(五)登記備案單位專辦員發(fā)生變化的,由新任專辦員持本細則第九條規(guī)定的材料到原備案部門進行變更登記。

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發(fā)現(xiàn)商務單位有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情形且未辦理變更登記的,不受理商務單位備案人員的多次商務簽注申請,直至商務單位辦理變更登記。

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發(fā)現(xiàn)商務單位有本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情形且未辦理注銷登記的,注銷商務單位及其備案人員的備案資格,并自注銷備案資格之日起一年內不受理商務單位法定代表人企業(yè)新的備案申請。

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發(fā)現(xiàn)登記備案人員有本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規(guī)定情形且未辦理有效多次商務簽注作廢的,自發(fā)現(xiàn)之日起一年內不受理備案人員的多次商務簽注申請。

第十六條 登記備案有效期為一年,有效期滿后備案自動失效,商務單位仍有登記備案需要的,按照本細則相關規(guī)定向原備案部門重新登記備案。

第十七條 對商務單位及其備案人員有弄虛作假騙辦登記備案、騙辦往來港澳通行證和商務簽注行為的,按照下列辦法處理:

(一)商務單位在申請登記備案時有弄虛作假行為的,依據(jù)《行政許可法》第七十八條的規(guī)定,不受理其備案申請,并給予警告處罰;商務單位通過弄虛作假手段騙辦了登記備案的,依據(jù)《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撤銷該單位及相關人員的備案,并依據(jù)《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九條的規(guī)定給予警告處罰。

(二)備案人員在申辦往來港澳通行證和商務簽注時有弄虛作假行為的,依據(jù)《行政許可法》第七十八條的規(guī)定,不受理其備案申請,并給予警告處罰;商務單位及其備案人員通過弄虛作假手段騙取了往來港澳通行證和商務簽注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的規(guī)定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實施警告、五千元以上罰款和行政拘留的主體和程序,按照《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應當根據(jù)《企業(yè)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把對商務單位的行政處罰予以公示。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不按規(guī)定辦理往來港澳商務單位登記備案的,依法依紀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未辦理登記備案的商務單位人員和個體工商戶赴港澳從事商務活動,可申請3個月一次往來港澳商務簽注,申請材料按照《往來港澳通行證和簽注簽發(fā)服務指南》的規(guī)定提交。

第二十條 商務單位登記備案材料按照公安出入境檔案管理相關規(guī)定存檔管理。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由山東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自2021年1月16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6年1月15日。




附件:【點擊下載

1.往來港澳商務單位登記備案表

2.往來港澳商務單位備案變更登記說明

3.注銷往來港澳商務單位備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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