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高法辦〔2021〕7號《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民法典施行后在裁判文書中引用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的工作指引》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辦公室關于印發(fā)民法典施行后在裁判文書中引用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工作指引的通知
吉高法辦〔2021〕7號
全省各級人民法院∶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民法典施行后在裁判文書中引用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的工作指引》已于2021年3月3日經(jīng)本院審判委員會2021年第3 次會議討論通過,現(xiàn)予以印發(fā),請遵照執(zhí)行。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辦公室
2021年3月16日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民法典施行后在裁判文書中引用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的工作指引
為做好裁判文書中新舊法律、司法解釋銜接引用工作,規(guī)范裁判文書引用標準,現(xiàn)就民法典施行后引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及相關司法解釋等問題,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適用民法典及根據(jù)民法典制定、修正、未作修改的司法解釋的,裁判文書直接引用民法典及司法解釋。
例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第×條。
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三款、銜接適用規(guī)定,適用民法典及根據(jù)民法典制定、修正、未作修改的司法解釋的,裁判文書應當先引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后引用民法典及司法解釋。
例如∶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第三款。
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規(guī)定,溯及適用民法典及根據(jù)民法典制定、修正、未作修改的司法解釋的,裁判文書應當先引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后引用民法典及司法解釋。
例如∶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x 條。
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第四條規(guī)定,適用當時的法律的,裁判文書應當先引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后引用當時的法律。
例如∶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條。
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第四條規(guī)定,適用未作修改的司法解釋的,裁判文書應先引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后引用未作修改的司法解釋。引用該司法解釋不需要注明文號。
例如∶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商業(yè)秘密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條。
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第四條規(guī)定,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民事審判工作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等二十七件民事類司法解釋的決定》(法釋〔2020〕17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破產(chǎn)企業(yè)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應否列入破產(chǎn)財產(chǎn)等問題的批復〉等二十九件商事類司法解釋的決定》(法釋〔2020〕18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等十九件民事訴訟類司法解釋的決定》(法釋〔2020〕20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扣押鐵路運輸貨物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等十八件執(zhí)行類司法解釋的決定》(法釋〔2020〕21號)決定修正前的司法解釋的,裁判文書應先引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后引用修正前的司法解釋。同時,應當在該司法解釋后用括號注明其文號。
例如∶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法釋〔2020〕6號)第×條。
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第四條規(guī)定,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廢止部分司法解釋及相關規(guī)范性文件的決定》法釋〔2020〕16號)決定廢止的司法解釋的,裁判文書應先引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后引用廢止的司法解釋。同時,應當在該司法解釋后用括號注明其文號。
例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4號)第×條。
八、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十條規(guī)定,適用當時的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裁判文書應先引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后引用法律及司法解釋。引用格式參照本工作指引第四、五、六、七條規(guī)定。
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五條規(guī)定,適用當時的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裁判文書應先引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后引用法律及司法解釋。引用格式參照本工作指引第四、五、六、七條規(guī)定。
例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 〔2004〕14號)第×條。
十、全省各級人民法院應當慎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規(guī)定。如確有必要適用,應當經(jīng)本級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后層報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對民法典施行后如何引用法律、司法解釋有規(guī)定的,以最高人民法院規(guī)定為準。對于新舊銜接適用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層報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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