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政辦發(fā)〔2014〕42號《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耕地占補平衡工作的通知》
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耕地占補平衡工作的通知
陜政辦發(fā)〔2014〕42號
各設區(qū)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了貫徹落實國家對耕地占補平衡工作提出的“以補定占,先補后占,占優(yōu)補優(yōu),占水田補水田”新要求,為全省經濟社會持續(xù)健康發(fā)展提供強有力的用地保障,經省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做好耕地占補平衡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確耕地占補平衡工作責任
1.各級政府是耕地占補平衡的責任主體。單獨選址項目建設占用耕地,建設單位為補充耕地的責任單位;城市、集鎮(zhèn)分批次建設用地占用耕地的,所在市、縣政府為補充耕地的責任單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占用耕地進行非農建設的,所涉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補充耕地的責任單位。
2.建設單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應按規(guī)定向市、縣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繳納耕地開墾費,收取耕地開墾費的市、縣政府為補充耕地的責任單位,履行補充耕地義務。
3.因耕地后備資源枯竭需跨市域易地占補平衡的,由省級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統籌安排,實行易地有償代補制度。補充耕地項目所在地的市、縣政府代為履行耕地補償、保護責任。
4.將耕地占補平衡任務完成情況作為耕地保護責任考核的重要內容。對不能完成占補平衡任務的市(區(qū)),相應核減年度建設占用耕地指標;對完成易地占補平衡任務的市(區(qū)),給予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獎勵。
二、拓展耕地后備資源空間
5.各市、縣政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占補平衡空間的統籌協調工作。要按照相關規(guī)劃,依據全國第二次土地調查和土地利用現狀年度調查成果,將其他草地、鹽堿地、部分沙地、國家劃定濕地保護區(qū)之外的灘涂以及廢棄工礦用地、廢棄宅基地等地類且符合開發(fā)為耕地條件的土地,作為占補平衡的后備資源。
6.各級國土資源、農業(yè)、林業(yè)、水利部門要建立協調機制,加強工作配合,按程序據實做好土地利用現狀年度變更調查和相關地類認定,為耕地占補平衡創(chuàng)造條件、提供空間。各部門認定分歧不能達成一致的,由同級政府負責統籌協調。
三、不斷提高補充耕地質量
7.健全新增耕地質量等級評價制度,制定耕地質量等級與補充耕地面積的折算辦法。補充耕地等級低于被占用耕地等級,按等級折算增加補充耕地面積,保證補充耕地與被占用耕地產能相當。完善占補平衡補充耕地質量技術標準,做好補充耕地質量評定,嚴格竣工驗收。
8.因地制宜制定新建耕地的地力培肥、耕作管護等具體措施,不斷提高耕地質量,確保有效耕種;落實耕作層剝離制度,用于開墾耕地質量建設;做好新增耕地農田水利配套工程建設,增強新增耕地的抗災減災能力。
9.補充的優(yōu)質耕地仍達不到占用耕地質量的,要通過“補改結合”的辦法,安排對現有耕地進行整治,因地制宜把水澆地改造為水田,旱地改造為水澆地或水田,將補充耕地與改造耕地項目合并計算,落實“占優(yōu)補優(yōu)”要求,達到糧食產能不降低的目標。
四、合理確定開墾費繳納標準
10.省級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物價管理部門要按照“占優(yōu)補優(yōu)”的要求,綜合考慮耕地開發(fā)成本、補充耕地的地力培肥、占用耕地的耕作層剝離等因素,按年度、分區(qū)域、據地類(旱地、水澆地、水田)制定耕地開墾費繳納標準,每年向社會公布。
11.省級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要依據非農建設占用耕地計劃,統籌安排跨市域易地占補平衡指標,并按照“占優(yōu)補優(yōu)”的要求,根據占用耕地的類別(旱地、水澆地、水田)、等級、補充耕地開發(fā)成本等,確定占補平衡指標省內交易指導價格,供需雙方據此協商約定。
12.嚴格耕地開墾費收繳和使用管理。耕地開墾費必須實行專戶儲存、專項用于開墾新的耕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減免、擠占、挪用。對挪用耕地開墾費的行為,由上級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強化耕地占補平衡項目管理
13.補充耕地項目,實行分級立項??缡杏虻囊椎卣佳a平衡項目,一律由省級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立項。本行政區(qū)域內耕地占補平衡項目,300畝以下的項目,由縣級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立項;300畝至1500畝的項目,由市級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立項;1500畝以上的項目,由省級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立項。凡不符合立項程序和要求的項目,不得開工建設,不予備案配號。
14.各級國土資源、農業(yè)行政管理部門要建立合作機制,加強對本級立項的項目施工和質量監(jiān)管,嚴格竣工驗收,嚴格新增耕地質量等級評定。建立項目責任制度,簽訂項目實施管理責任書,嚴格執(zhí)行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工程監(jiān)理制、公告制和合同制,規(guī)范項目實施。
15.各市、縣(市、區(qū))政府要做好土地開發(fā)、整理、復墾等相關政策宣傳,引導群眾支持項目建設;補充耕地項目所在地縣(市、區(qū))、鄉(xiāng)(鎮(zhèn))政府要做好協調保障,依法依規(guī)做好土地權屬調整,維護農民合法權益,依法查處阻撓、干擾和破壞補充耕地項目實施的各種違法行為,優(yōu)化項目施工環(huán)境。
六、加強補充耕地的后期管護和經營管理
16.省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要會同省農業(yè)、水利等部門研究制定補充耕地質量保障措施和后期耕種管護辦法,并將新增耕地按基本農田標準進行保護。占補平衡項目建設不改變土地權屬,驗收合格的補充耕地項目,由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與項目區(qū)土地所有權組織或單位簽訂新增耕地交付和后期管護協議,落實管護主體,確保新增耕地長期發(fā)揮效益。
17.建立耕地易地保護補償金制度,易地補充耕地指標受讓方市、縣(市、區(qū))政府在繳納易地指標轉讓價款的同時,應向指標出讓方的縣(市、區(qū))政府繳納一定的耕地易地管理保護補償費,跨市域管護補償費繳納標準由省級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由指標出讓方縣級政府承擔新增耕地保護義務,凡是出現撂荒的,追究指標出讓方政府責任。
18.鼓勵引導項目新建耕地實行集約規(guī)模經營,占補平衡項目建成的耕地原則上不再實行分散經營。開墾前為國有土地的,應進行企業(yè)化經營;開墾前為集體所有但未承包給集體經濟成員的,開墾完成后由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承包(租)給農業(yè)公司或農業(yè)大戶,承包(租)收益歸集體所有并用于集體公益事業(yè);開墾前為集體所有但承包給集體經濟成員的,開墾后維持原承包關系不變。
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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