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人社發(fā)〔2021〕10號《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2021年度調整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2021年度調整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通知
吉人社發(fā)〔2021〕10號
各市(州),長白山管委會,長春新區(qū)、中韓(長春)國際合作示范區(qū)管委會,各縣(市、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社保局: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吉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和確定機制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fā)〔2017〕58號)等文件規(guī)定,經省政府同意,決定調整全省工傷保險待遇標準?,F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2020年12月31日以前發(fā)生工傷,享受傷殘津貼、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的人員。
本通知實行前已終止工傷保險關系人員不屬于調整范圍。
二、調整標準
(一)傷殘津貼。一級傷殘每月增加199元,二級傷殘每月增加190元,三級傷殘每月增加181元,四級傷殘每月增加172元,五級傷殘每月增加163元,六級傷殘每月增加145元。調整后傷殘津貼低于2586元的,再增加30元。
(二)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配偶每月增加106元,其他供養(yǎng)親屬每人每月增加96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兒在上述標準基礎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三)生活護理費。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75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4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05元。
三、其他有關事項
(一)工傷保險待遇標準調整所需資金,由原渠道繼續(xù)支付。
(二)工傷保險待遇標準調整起始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三)應當參加工傷保險但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執(zhí)行本通知的調整標準。
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1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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