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辦〔2022〕37號《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河南省省長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河南省省長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
豫政辦〔2022〕37號
各省轄市人民政府,濟源示范區(qū)、航空港區(qū)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
修訂的《河南省省長質量獎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4月15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大力開展質量提升行動,加快質量強省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指導意見》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河南省省長質量獎(以下簡稱省長質量獎)由省政府設立,旨在推廣科學的質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促進質量管理創(chuàng)新,傳播先進質量理念,激勵引導全社會不斷提高質量意識,推動質量強省建設。
第三條 省長質量獎獎勵為建設質量強省作出突出貢獻、在全社會具有顯著示范帶動作用的組織和個人。
第四條 省長質量獎的評審主要依據《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 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GB/Z 19579)和相關評審細則,遵循科學、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省長質量獎分為省長質量獎和省長質量獎提名獎,評選周期為2年,兩類獎項的獲獎組織和個人每屆均不超過8個。
第六條 省長質量獎的申報、受理、評審、獎勵以及監(jiān)督管理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 河南省質量強省戰(zhàn)略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組織省長質量獎的評審監(jiān)督管理等工作。領導小組根據評審工作需要成立河南省省長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評委會主任委員由分管副省長擔任,副主任委員由省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和省市場監(jiān)管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主要負責人擔任,評委會委員由質量管理領域專家學者、政府有關部門人員組成。評委會主要職責是組織開展省長質量獎評審工作,審定省長質量獎評審標準、實施細則和工作程序,審議決定評審過程中的重大事項和擬獎名單。
第八條 評委會下設秘書處,設在省市場監(jiān)管局,負責省長質量獎評審日常工作,組織制(修)訂省長質量獎評審標準、實施細則及相關評審制度,組建管理省長質量獎評審專家?guī)臁<以u審組、監(jiān)督組,宣傳推廣獲獎組織和個人的質量管理經驗。
第九條 專家評審組實行組長負責制,負責材料評審和現場評審,評審專家隨機從評審專家?guī)熘谐槿 ?br />
第十條 監(jiān)督組負責全程監(jiān)督省長質量獎評審工作,成員由紀檢監(jiān)察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組成。
第三章 申報與受理
第十一條 省長質量獎評審前,由評委會秘書處、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在省級主要媒體上發(fā)布評審公告。
第十二條 申報省長質量獎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在我省行政區(qū)域設立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正常運行5年以上;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yè)可放寬至3年以上。
(二)質量水平領先。實施質量發(fā)展戰(zhàn)略,質量管理體系健全,積極實行卓越績效管理,連續(xù)3年自評良好。
(三)質量創(chuàng)新能力強。將創(chuàng)新作為提升質量的有效手段,持續(xù)推動技術創(chuàng)新、管理創(chuàng)新、制度創(chuàng)新,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
(四)品牌優(yōu)勢突出。在行業(yè)內具有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質量滿意度高,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和社會聲譽。
(五)經營業(yè)績或社會貢獻突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組織,其質量水平、經營收入、利稅總額或總資產貢獻率等指標在上年度位居國內同行業(yè)前列;從事非營利性活動的組織,其社會貢獻位居國內同行業(yè)前列。
第十三條 申報省長質量獎的個人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對我省質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創(chuàng)新及質量發(fā)展事業(yè)作出突出貢獻。
(二)恪守職業(yè)道德和社會規(guī)范,無違法、違規(guī)、違紀行為,個人信用記錄良好。
第十四條 近3年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申報省長質量獎:
(一)不符合國家產業(yè)、環(huán)保、質量等政策。
(二)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取得相關證照而未取得。
(三)發(fā)生質量、安全、環(huán)保等責任事故。
(四)國家級、省級監(jiān)督抽查產品不合格,出口產品因質量問題導致國外索賠、退貨、通報調查,存在嚴重服務質量問題。
(五)企業(yè)生產經營出現虧損。
(六)出現嚴重失信行為且依法被相關單位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
(七)發(fā)生其他嚴重違法、違規(guī)、違紀行為。
第十五條 申報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如實填寫申報表,提供書面材料,并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十六條 申報組織和個人應當在本組織內部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對經公示無異議的,向當地市場監(jiān)管部門提交申報材料。
市場監(jiān)管部門對所收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進行初審,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后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對經公示無異議的,出具審核意見,經當地政府同意后,將申報材料及所在地政府推薦意見一并在規(guī)定時限內報送評委會秘書處。
第十七條 評委會秘書處在規(guī)定時限內對申報組織和個人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形成省長質量獎受理名單并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對未列入受理名單的申報組織和個人,應當書面反饋理由。
第四章 評審與表彰
第十八條 省長質量獎評審包括資格審查、材料評審、現場評審、評委會審議、擬獎名單公示、審定與表彰。
第十九條 評委會秘書處對列入省長質量獎受理名單、經公示無異議的申報組織和個人,在征求省直有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按照申報要求進行資格審查。
第二十條 專家評審組根據省長質量獎評審標準和實施細則,對通過資格審查的申報組織和個人的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形成材料評審報告并提出進入現場評審的申報組織和個人名單。
第二十一條 專家評審組根據省長質量獎評審標準和實施細則,對通過材料評審的申報組織和個人進行現場評審,形成現場評審報告并提出進入評委會審議的候選名單。
第二十二條 根據材料評審、現場評審和陳述展示結果情況,評委會對候選名單進行審議,決定省長質量獎的擬獎名單。
第二十三條 評委會秘書處對省長質量獎的擬獎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二十四條 對通過公示的擬獎名單,由省市場監(jiān)管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聯合提交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審議通過后,由省政府發(fā)布表彰決定。
第五章 獎勵與經費
第二十五條 省政府向獲得省長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頒發(fā)證書、獎杯,并給予一次性資金獎勵。
第二十六條 曾獲得省長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再次獲得同類獎項的,省政府不再給予資金獎勵。
第二十七條 省長質量獎獎勵資金和評審工作經費列入省財政預算,實行??顚S?。
第二十八條 頒發(fā)給組織的獎勵資金主要用于其內部質量持續(xù)改進、質量攻關、人員培訓、質量檢驗機構和實驗室建設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建立健全政府質量獎梯次培育機制,加強對市、縣級政府質量獎的培育和指導,積極爭創(chuàng)中國質量獎。
第三十條 省長質量獎的評審工作應當嚴格按照評審標準、工作程序和相關評審制度實施,確保優(yōu)中選優(yōu),寧缺毋濫。
第三十一條 承擔評審工作的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依法保守商業(yè)和技術秘密;與申報組織和個人存在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三十二條 完善獲獎組織和個人定期巡訪及動態(tài)管理制度,引導獲獎組織和個人不斷追求卓越,督促其珍惜并保持榮譽。
第三十三條 建立健全獲獎組織和個人質量管理先進經驗的宣傳推廣機制。獲獎組織和個人應當發(fā)揮示范引領作用,積極宣傳交流其質量工作先進經驗和成果。
第三十四條 對采取不正當手段獲得省長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評委會秘書處應當提請省政府批準撤銷其省長質量獎稱號,收回證書、獎杯和獎勵資金,并向社會公開。該組織和個人10年內不得再次申報省長質量獎。
第三十五條 獲獎組織和個人自獲獎之日起5年內發(fā)生重大質量、安全、環(huán)保等事故,或者嚴重違法、違規(guī)、違紀的,評委會秘書處應當提請省政府批準撤銷其省長質量獎稱號,收回證書、獎杯和獎勵資金,并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六條 參與評審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評審工作資格,提請其主管部門或所在單位按照有關規(guī)定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修訂印發(fā)河南省省長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豫政辦〔2015〕8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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