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條例》全文(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十二屆〕第六十號)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十二屆〕第六十號
《河南省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條例》已經河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于2016年9月30日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 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河南省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條例
(2016年9月30日河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專門機構職責
第三章 預防措施
第四章 監(jiān)督保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和加強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遏制和減少職務犯罪,促進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是指為了預防國家機關、國有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和國家工作人員發(fā)生貪污賄賂、瀆職和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犯罪而開展的工作。
第三條 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應當貫徹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并舉、注重預防的方針,堅持教育、制度、監(jiān)督并重的原則,構建單位內部預防、職能機關專門預防和社會預防相結合的工作體系。
第四條 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實行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領導機構統(tǒng)一領導,檢察機關、監(jiān)察機關、審計機關監(jiān)督指導,國家機關、國有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人民團體各負其責,社會各界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五條 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支持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履職,維護國家機關、國有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的正常工作、生產和經營秩序。
第二章 專門機構職責
第六條 省、設區(qū)的市、縣(市、區(qū))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領導機構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qū)域內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計劃,確定工作重點,做出工作部署;
(二)組織協調預防職務犯罪職能部門、相關單位和社會各界加強聯系與配合,推動社會預防;
(三)督促有關單位履行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職責,組織檢查、考核、通報工作開展情況,協調解決預防工作相關問題;
(四)組織開展本地區(qū)預防職務犯罪警示宣傳教育活動;
(五)其他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職責。
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領導機構的辦事機構設在同級人民檢察院,負責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領導機構的日常工作。
第七條 檢察機關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查處職務犯罪;
(二)結合司法辦案,提出預防職務犯罪的對策和建議,提交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年度報告;
(三)開展行賄犯罪檔案查詢、預防調查工作;
(四)指導監(jiān)督有關機關對重點領域、重點行業(yè)、重大項目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
(五)收集、分析、處理職務犯罪信息,依法提出檢察建議;
(六)開展預防咨詢和警示宣傳教育;
(七)其他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職責。
第八條 監(jiān)察機關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履行行政監(jiān)察監(jiān)督責任,查處違法違紀案件;
(二)督促落實廉政建設責任制,監(jiān)督、檢查、考核責任單位開展廉政建設情況;
(三)收集、分析、處理行政違法違紀信息,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及時移送檢察機關;
(四)結合監(jiān)察監(jiān)督工作情況,依法作出監(jiān)察決定或者提出監(jiān)察建議;
(五)會同檢察機關、審計機關在職務犯罪易發(fā)、多發(fā)行業(yè)或領域開展專項預防活動;
(六)開展廉政宣傳教育;
(七)其他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職責。
第九條 審計機關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開展審計監(jiān)督,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和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實行審計全覆蓋;
(二)指導監(jiān)督被審計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
(三)收集、分析、處理財經違法違紀信息,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及時移送檢察機關;
(四)結合審計監(jiān)督工作情況,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審計結果,依法提出審計建議;
(五)開展審計法治教育;
(六)其他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職責。
第三章 預防措施
第十條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應當采取下列預防職務犯罪措施:
(一)制定本單位、本系統(tǒng)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計劃;
(二)建立健全內部監(jiān)督管理制度,加強層級監(jiān)督和重點崗位、重點環(huán)節(jié)監(jiān)督;
(三)推進政務公開、司法公開和各領域辦事公開,強化權力運行制約和監(jiān)督;
(四)查處或者協助查處違法違紀行為,如實提供相關材料,說明有關情況,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及時移送檢察機關;
(五)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涉及公共投資、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設項目、國有產權交易,應當查詢投標人、競買人行賄犯罪檔案;
(六)開展法治教育、警示教育和職業(yè)道德教育;
(七)其他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措施。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應當確定機構專門負責本單位或者本系統(tǒng)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接受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領導機構的領導和檢察機關、監(jiān)察機關、審計機關的監(jiān)督指導。
第十一條 本省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在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中應當采取下列措施:
(一)依法履行政府職能,明確機構、職能、權限、程序、責任;
(二)推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制度;
(三)建立健全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相結合的重大事項決策機制;
(四)完善行政執(zhí)法機制,建立與檢察機關共享的信息平臺,健全行政執(zhí)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
(五)嚴格執(zhí)行國家工作人員選拔任用等規(guī)定,對資金密集、權力集中等重點崗位的人員定期交流或者輪崗;
(六)其他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措施。
第十二條 本省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應當對下列重點領域采取預防職務犯罪措施:
(一)對財政性專項資金、收費和罰沒款等各類資金加強監(jiān)督管理,定期公開資金使用情況;
(二)對公共投資重大項目、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等項目依法進行招投標或者拍賣;
(三)對本省金融業(yè)務、金融機構加強內部管理,定期開展審計監(jiān)督;
(四)在工程建設領域和政府采購、藥品及醫(yī)療器械采購等市場依法實行廉潔準入、退出制度和失信懲罰制度;
(五)加強對土地管理、安全生產、社會保障、教育、涉農、扶貧開發(fā)、環(huán)境保護等重點領域的職務犯罪預防工作。
第十三條 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在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中應當采取下列措施:
(一)健全司法權力運行機制,明確司法權力清單,完善司法責任制;
(二)健全司法機關內部監(jiān)督制約機制,加強對司法活動各環(huán)節(jié)的內部制約監(jiān)督;
(三)健全人民陪審員、人民監(jiān)督員等人民群眾參與司法的制度,增強法律文書說理性,完善司法公開制度;
(四)依法規(guī)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的接觸、交往行為;
(五)健全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責任追究制度和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責任追究制度;
(六)其他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措施。
第十四條 國有企業(yè)應當采取下列措施預防職務犯罪:
(一)加強國有企業(yè)戰(zhàn)略規(guī)劃、投資并購、改制重組、產權轉讓等經營環(huán)節(jié)的內部控制制度建設;
(二)完善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及大額度資金運作的民主決策制度;
(三)推進國有企業(yè)財務預算等重大信息公開;
(四)完善國有企業(yè)領導人員薪酬待遇、職務消費、投資入股、兼任職務等方面的制度,依法規(guī)范其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的投資或者經營行為;
(五)完善國有企業(yè)投資經營責任追究制度;
(六)其他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措施。
第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忠于職守,嚴格按照工作權限和程序辦事,勤勉盡責,清正廉潔,接受監(jiān)督。
第四章 監(jiān)督保障
第十六條 本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執(zhí)法檢查等形式,依法對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進行監(jiān)督。
第十七條 檢察機關、監(jiān)察機關、審計機關在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中,發(fā)現有關單位和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行政紀律,應當依法責令其停止或者書面建議其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機關責令其停止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行政紀律的行為。
第十八條 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監(jiān)察機關、審計機關提出司法建議、檢察建議、監(jiān)察建議、審計建議,應當以書面形式送達被建議單位,并抄送其上級機關或者主管部門。
被建議單位應當在收到建議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將整改情況以書面形式向提出建議機關反饋,并報送其上級機關或者主管部門。
被建議單位的上級機關或者主管部門應當對被建議單位的整改工作進行督促和指導。
第十九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控告、舉報,對本地區(qū)、本單位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提出批評、意見和建議。
有關單位應當對控告、舉報、工作建議及時受理。對不屬于自己職責范圍的,及時移送有處理權的單位處理。
對重大違法違紀行為控告、舉報屬實的,應當依據相關規(guī)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條 受理控告、舉報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泄露控告、舉報內容和控告人、舉報人信息。
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因控告、舉報行為受到人身或者財產安全威脅時,有權要求公安機關或者相關單位依法提供保護。公安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應當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第二十一條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和國家工作人員應當接受新聞媒體輿論監(jiān)督。
第二十二條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人民團體應當將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情況列入本單位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內容。擔任領導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應當將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情況列入年度述職述廉報告。
第二十三條 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領導機構和責任單位應當建立工作銜接機制,完善信息共享平臺建設,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發(fā)揮紀律約束、法律制裁、經濟處罰、市場監(jiān)管、科技支撐綜合作用。
第二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經費予以保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門或者監(jiān)察機關、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并根據情節(jié)輕重,對單位予以通報批評,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職責,致使本單位發(fā)生職務犯罪案件的;
(二)對本單位國家工作人員涉嫌職務犯罪隱瞞不報或者不移交檢察機關處理的;
(三)干擾、妨礙或者拒不配合檢察機關、監(jiān)察機關、審計機關依法開展工作的;
(四)收到預防職務犯罪的司法建議、檢察建議、監(jiān)察建議、審計建議后,不按照本規(guī)定將辦理情況反饋給提出建議的機關,或者無正當理由不采納相關建議的;
(五)泄露舉報內容或者對控告人、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或者不依法保護控告人、舉報人的;
(六)其他妨礙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依法依紀給予處理。
第二十七條 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領導機構、檢察機關、監(jiān)察機關、審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未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履行職責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依照法律、法規(guī)授權或者依法接受委托從事公務的組織、單位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參照本條例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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