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教基〔2023〕52號《浙江省教育廳關于做好優(yōu)質普通高中分配生招生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廳關于做好優(yōu)質普通高中分配生招生工作的通知
浙教基〔2023〕52號
各市、縣(市、區(qū))教育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推進高中階段學校多樣化發(fā)展,根據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以及《浙江省教育廳關于進一步推進高中階段學??荚囌猩贫雀母锏膶嵤┮庖姟罚ㄕ憬袒?017〕122號)要求,現就切實做好我省優(yōu)質普通高中分配生招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分配生招生計劃
(一)優(yōu)質普通高中分配生招生計劃應當以初中學校畢業(yè)生人數為依據,按比例分配到每所初中學校。學校教育主管部門根據普通高中分配生招生計劃數和初中學校應屆畢業(yè)生數,確定招生區(qū)域內各初中學校的分配生名額,不得與初中學校辦學水平等掛鉤。
(二)優(yōu)質普通高中分配生招生比例不得低于學校招生計劃總數的60%;2025年起,分配生招生比例達到學校招生計劃總數的70%。不得以任何名義占用分配生招生名額。
(三)優(yōu)質普通高中名單由學校教育主管部門認定并事先公布,可實行動態(tài)管理。分配生招生具體實施細則由學校教育主管部門制定,招生計劃和方案應當及時提前向社會公布。
二、分配生報名資格
(一)報名條件
1.學籍要求。具有浙江省學籍且在同一初中學校(校區(qū))在籍在讀滿3年的應屆畢業(yè)生方可參與分配生招生,中途轉學的學生不得參與分配生招生。各地各校不得以非當地戶籍為由限制學生參與分配生招生。
2.綜合素質評價要求。初中生綜合素質評價成績和等第可作為分配生招生的前置條件,具體要求由各設區(qū)市教育局制定。
(二)資格審定
1.學校審查。各初中學校應當對本校學生進行資格審查,對不符合資格的學生應當明確告知學生及家長,名單經全校公示無異議后報教育主管部門。
2.主管部門復查。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對各初中學校審查結果進行復查審定,審定結果報設區(qū)市教育局。
三、分配生錄取辦法
(一)分配生錄取工作須在初中學業(yè)水平考試(以下簡稱中考)成績發(fā)布后進行,依據中考成績錄取。不得將中考以外的任何考試或競賽成績與分配生招生錄取直接或間接掛鉤。
(二)分配生錄取不得限定排名位次,原則上不得劃定錄取基準分數線。如因轄區(qū)內初中學校發(fā)展不平衡,確需劃定基準分數線的,應當由設區(qū)市教育局統(tǒng)籌劃定,并確保分配到校的名額錄取率不低于95%。
(三)具有分配生資格的學生可依據各普通高中(含校區(qū),下同)分配到所在初中學校的分配生名額,自主選擇填報。各普通高中根據學生中考成績,在符合條件的分配生中,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錄取,實行分校錄取,錄完為止。
(四)分配生招生錄取的批次以及志愿填報等具體實施細則由設區(qū)市教育局制定,原則上應當在統(tǒng)招生前錄取。已錄取的分配生不得參加后續(xù)招生錄取。分配生錄取后如有剩余名額,納入各普通高中統(tǒng)招計劃。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視分配生招生工作,及時、準確將有關政策傳達到廣大教師、學生和家長,規(guī)范、透明、公正地做好分配生招生工作。
(二)本通知要求從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各市、縣(市、區(qū))分配生招生計劃和實施細則應當于2023年12月底前報省教育廳備案,并向社會公開發(fā)布。
浙江省教育廳
2023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