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民殘〔2023〕151號《浙江省民政廳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加強殘疾人兩項補貼精準管理的實施意見》
浙江省民政廳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加強殘疾人兩項補貼精準管理的實施意見
浙民殘〔2023〕151號
各市、縣(市、區(qū))民政局、財政局、殘聯:
為進一步提高殘疾人兩項補貼制度實施的精準性、科學性、規(guī)范性,更公平、更有效地惠及困難和重度殘疾人,根據《民政部 財政部 中國殘聯關于加強殘疾人兩項補貼精準管理的意見》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加強宣傳引導,進一步擴大政策知曉率
(一)加大宣傳力度。加強殘疾人兩項補貼政策宣傳講解,采取靈活多樣形式進行宣傳,幫助殘疾人及監(jiān)護人知曉政策并自愿申領補貼,推動應補盡補。民政部門對新納入低保、低保邊緣家庭范圍的殘疾人,殘聯組織對新領取殘疾人證的殘疾人,應通過發(fā)放告知書、電話、入戶走訪等形式一次性告知殘疾人兩項補貼政策,必要時可運用全國殘疾人兩項補貼信息系統的主動服務功能發(fā)送提醒信息。有條件的縣(市、區(qū))可簡化程序,在殘疾人新納入低保、低保邊緣家庭范圍后,由鄉(xiāng)鎮(zhèn)(街道)主動服務,征求申請人意見后直接進行補貼資格初審。
(二)規(guī)范宣傳程序。政策宣傳和主動提醒記錄應留存?zhèn)洳?。對新納入的低保、低保邊緣家庭以及新辦證的殘疾人,3個月內采取任何形式主動提醒告知的,視為已開展政策宣傳。堅持需求導向、自愿申請原則,對通過發(fā)放政策告知書、入戶走訪、電話聯系等形式開展宣傳,但殘疾人或監(jiān)護人并未提出補貼申請的,視為自愿放棄,不得強制納入殘疾人兩項補貼對象范圍。殘疾人自愿放棄后再次提出補貼申請的,應當及時予以受理,補貼資金從申請當月計發(fā),不予補發(fā)。
二、細化政策措施,進一步做好政策銜接
(三)梳理政策銜接要求。各地要準確把握、精準落實國發(fā)〔2015〕52號、民發(fā)〔2021〕70號、浙政發(fā)〔2016〕3號和浙民?!?021〕191號關于殘疾人兩項補貼的政策銜接規(guī)定,原則上不得新增尚未明確的政策銜接要求。各地已細化的政策銜接要求,如與上述文件有關規(guī)定不一致,應及時、穩(wěn)妥、有序進行調整。
(四)細化完善銜接規(guī)定。享受兒童福利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殘疾兒童,不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符合條件的可享受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其中機構集中養(yǎng)育的對象,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發(fā)放給兒童福利機構集中使用,統籌用于對象的照料護理、康復治療等。我省養(yǎng)老服務補貼、養(yǎng)老護理補貼、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政策銜接問題,另行細化規(guī)定。
(五)妥善處理換證事宜。殘疾人證有效期滿后,重新辦理殘疾人證并提出補貼申請的,應于申請殘疾人兩項補貼之月計發(fā)補貼,若當月已經發(fā)放過補貼,不再重復發(fā)放。因客觀原因導致無法按時辦理期滿換證的,可根據殘疾人證過期時間,按照換證后對象對應的補貼標準,補發(fā)最多不超過3個月的補貼。
(六)推行告知承諾制度。鄉(xiāng)鎮(zhèn)(街道)可在辦理殘疾人兩項補貼資格認定事項時,向申請人發(fā)放告知承諾書(模板見附件),使申請人或監(jiān)護人知曉應主動告知的領取工傷保險生活護理費、在監(jiān)服刑、殘疾等級變更、低?;虻捅_吘壵呦硎軤顩r變更、死亡等相關情形。
三、加強比對復核,進一步強化動態(tài)管理
(七)及時處置預警提醒信息。加強實時監(jiān)測、數據比對和動態(tài)管理,推進與殯葬火化人員、特困供養(yǎng)人員、低保在冊人員等數據的比對,分類形成預警提醒信息??h級民政部門、殘聯組織和鄉(xiāng)鎮(zhèn)(街道)要做好“浙有眾扶”應用殘疾人兩項補貼場景預警提醒信息處置,逐一核實對象實際情況,對核實后不符合發(fā)放條件的,應及時按程序注銷并停止發(fā)放補貼,避免出現多發(fā)、錯發(fā)。
(八)加強部門信息共享??h級民政部門和殘聯組織要加強信息數據共享,及時交換殘疾人兩項補貼發(fā)放和殘疾人證申領、變更、過期、凍結、注銷等信息,通過數據比對分析,進一步加強對象動態(tài)管理工作,同步做好數據安全防護,確保數據安全。
(九)建立健全復核機制。縣級民政部門、殘聯組織應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健全補貼對象資格復核機制,明確部門職責,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員集中復核,通過部門信息共享、主動申報、入戶走訪、視頻查看等方式,對殘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失蹤、在監(jiān)服刑、戶籍遷移、殘疾狀況變動、殘疾人證失效等情況,以及享受其他社會福利、救助、保險等政策進行復核。集中復核時以及兩次集中復核之間出現上述情況的,須及時作出變更或停發(fā)處理。
四、完善監(jiān)管機制,進一步規(guī)范資金使用
(十)加強憑證管理。加強補貼資金發(fā)放和使用的監(jiān)督管理,堅決防止截留、挪用、騙取補貼資金等行為??h級民政部門應當留存殘疾人兩項補貼資金撥付相關憑證備查,實現“一卡通”等無紙化管理的地方可留存發(fā)放統計表。省民政廳根據資金發(fā)放監(jiān)管要求收集各地資金撥付材料。
(十一)落實公示制度??h級民政部門每年要將補貼資金發(fā)放使用情況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jiān)督。鄉(xiāng)鎮(zhèn)(街道)要及時將通過審定的補貼對象名單,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qū))公示(對象為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除外),主要包括殘疾人姓名、補貼類型、補貼金額等。
五、注重收集歸檔,進一步加強檔案管理
(十二)及時歸集整理。各地要及時將補貼申請審核、主動發(fā)現、主動服務、錯發(fā)追回、補發(fā)續(xù)發(fā)等過程性材料歸檔備查。申請審核歸檔材料主要包括申請審批表、身份證及其他所需證明材料,可以通過系統數據共享獲取的證明材料,不要求申請人提供紙質材料。各級民政部門應聯合殘聯組織,定期組織抽查殘疾人兩項補貼檔案材料,保證歸檔材料真實、準確、完整。
(十三)推進電子檔案建設。建立健全電子檔案管理制度,推進無紙化管理。電子檔案健全、實現無紙化管理的地方,可不再保留紙質材料。有條件的縣(市、區(qū))可通過“浙有眾扶”應用殘疾人兩項補貼場景上傳材料等方式實現檔案無紙化。
六、優(yōu)化保障機制,進一步提升服務能力
(十四)加強人員配備和經費保障。各地要根據工作需要,為基層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h級以上民政部門要明確專人負責殘疾人兩項補貼工作,民政助理員、殘聯專職委員應熟悉殘疾人兩項補貼業(yè)務,協助殘疾人申領補貼。各地要按照浙政發(fā)〔2016〕3號和浙民福〔2021〕191號要求,將實施殘疾人兩項補貼制度所需工作經費,納入地方財政預算。
(十五)提升服務能力。切實加強基層經辦服務能力建設,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以及定期組織開展政策理論、業(yè)務技能、系統運用等知識培訓,提升殘疾人服務群體的素質和能力,確保殘疾人需求得到及時發(fā)現,不斷推動殘疾人兩項補貼精準發(fā)放。鼓勵引導社工組織、志愿者服務團隊等社會力量協助做好政策宣傳、主動發(fā)現、主動服務。
七、建立容錯糾錯機制,進一步激勵擔當作為
(十六)建立容錯糾錯機制。各地應加大對申請人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補貼資金的發(fā)現和追回力度。建立容錯糾錯機制,鼓勵各地根據實際情況改革創(chuàng)新,激勵基層干部擔當作為,落實“三個區(qū)分開來”要求,對秉持公心、履職盡責,但因取證手段有限、申請人虛報、隱瞞、偽造以及因數據共享導致的信息無法核查、錯誤、滯后等客觀原因,造成補貼漏發(fā)、錯發(fā)、多發(fā)等失誤偏差且能夠及時糾正的經辦人員,依法依規(guī)免于問責。
本實施意見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此前有關規(guī)定與本實施意見不一致的,以本實施意見為準。
浙江省民政廳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殘疾人聯合會
2023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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