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2023年版全文)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十六屆〕第6號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已由北京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于2023年9月22日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9月22日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
(1993年9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1998年2月27日北京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修訂 根據(jù)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guī)的決定》修正 2020年12月25日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修訂 2023年9月22日北京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了加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自身建設,使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更好地履行職責、開展工作,根據(jù)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參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結合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實踐經(jīng)驗,制定本守則。
第二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履行職責、開展工作,應當遵守本守則。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包括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和委員。
第三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堅持中國共產(chǎn)黨的領導,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fā)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依照憲法和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履行職責、開展工作。
第四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提高政治站位,旗幟鮮明講政治,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堅決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落實中共北京市委工作安排。
第五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以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為己任,做到政治堅定、服務人民、尊崇法治、發(fā)揚民主、勤勉盡責,為建設自覺堅持中國共產(chǎn)黨領導的政治機關、保證人民當家作主的國家權力機關、全面擔負憲法法律賦予的各項職責的工作機關、始終同人民群眾保持密切聯(lián)系的代表機關而積極工作。
第六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堅持以人民為中心,踐行全過程人民民主,維護人民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自覺接受人民監(jiān)督。
第七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忠于憲法,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維護憲法權威,維護社會主義法治的統(tǒng)一、尊嚴和權威,堅持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第八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充分發(fā)揚民主,集體行使職權,集體決定問題。
第九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公德、恪守職業(yè)道德、弘揚家庭美德、提升個人品德修養(yǎng)。
第十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認真履職,恪盡職守,擔當作為,踐行初心使命,注重工作質量和效率。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妥善處理履行職責和其他工作的關系,優(yōu)先執(zhí)行代表職務。
第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guī)矩,貫徹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落實本市有關規(guī)定,加強作風建設,堅持實事求是,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嚴格落實廉潔從政各項規(guī)定,克己奉公,清正廉潔,不得利用職權牟取私利,不得干涉具體司法案件。
第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持續(xù)加強履職學習,認真參加常務委員會安排的專題學習和其他學習,堅持學以致用,推進學習與履職相結合,不斷提高履職能力和水平。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注重學習以下內(nèi)容:
(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特別是習近平法治思想、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重要思想,習近平總書記對北京一系列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三)憲法、法律、法規(guī);
(四)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理論和實踐;
(五)與推進中國式現(xiàn)代化和北京加強“四個中心”功能建設、提高“四個服務”水平相關的專業(yè)知識;
(六)履職所需的其他法律知識和專業(yè)知識。
第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依法履職,遵守法定程序。
第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按時全程出席常務委員會會議,遵守會風會紀。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務委員會會議的,應當通過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向常務委員會主任書面請假。
辦公廳應當向常務委員會主任報告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出席情況和缺席原因,并將出席情況印發(fā)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因生病等特殊原因連續(xù)一年不能出席常務委員會會議的,無正當理由連續(xù)三次不出席常務委員會會議的,或者因其他原因不適宜履行職責的,應當辭去所擔任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職務。
第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前,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就會議議題做好審議準備。
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時,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認真審議各項議案、報告和其他議題,圍繞會議確定的議題充分發(fā)表意見。
出席會議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履行參加表決的法定職責,并服從依法表決的結果。
第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密切聯(lián)系群眾,通過各種形式聽取群眾意見和要求,向常務委員會反映情況,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應。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嚴格落實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聯(lián)系市人大代表的制度要求,加強與基層市人大代表的聯(lián)系,充分聽取、吸納和反映市人大代表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加強和改進調(diào)查研究,堅持問題導向和實踐觀點,深入實際、深入基層、深入群眾,掌握實情、找準問題,努力使提出的議案建議、發(fā)表的審議意見符合客觀實際。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依照規(guī)定參加常務委員會組織的執(zhí)法檢查、視察和調(diào)研活動,并可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但不直接處理具體問題。
第十八條 擔任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積極參加專門委員會的工作,遵守專門委員會的工作規(guī)則和制度。
第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傳播不應當公開的內(nèi)容。
第二十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外事活動中,應當遵守外事紀律,自覺維護國家尊嚴和利益。
第二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積極宣傳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講好中國民主故事、中國法治故事。
第二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嚴重違反本守則的,應當根據(jù)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的決定,向主任會議或者常務委員會會議作出檢查。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違法違紀的,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定作出處理。
第二十三條 本守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