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人社規(guī)〔2023〕9號《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fā)〈廣東省工傷康復服務項目及支付標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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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fā)〈廣東省工傷康復服務項目及支付標準〉的通知》
粵人社規(guī)〔2023〕9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
現(xiàn)將《廣東省工傷康復服務項目及支付標準》(簡稱《支付標準》)印發(fā)給你們,并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一并遵照執(zhí)行。
一、《支付標準》僅限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確定的工傷康復協(xié)議機構范圍內(nèi)執(zhí)行,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二、各康復協(xié)議機構須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報其所能提供的工傷康復服務項目,經(jīng)省工傷康復專家委員會評估核準后方可按此標準執(zhí)行。
三、省級工傷康復專科醫(yī)療機構開展的工傷康復服務支付標準可在《支付標準》規(guī)定的標準基礎上上浮10%。
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各地在執(zhí)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工傷保險處反映。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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