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建字〔2024〕4號《江西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江西省民政廳關于做好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的住宅區(qū)、樓宇命名(更名)相關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江西省民政廳關于做好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的住宅區(qū)、樓宇命名(更名)相關工作的通知
贛建字〔2024〕4號
各市、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民政局:
為落實國務院《地名管理條例》和《江西省地名管理辦法》要求,做好我省權限范圍內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的住宅區(qū)、樓宇的命名、更名工作,現(xiàn)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做好職能承接工作
根據《地名管理條例》《江西省地名管理辦法》,本省權限范圍內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的住宅區(qū)、樓宇的命名、更名,審批職能由民政部門劃轉至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門,由市、縣人民政府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門征求同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的意見后批準,并自批準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國務院《地名管理條例》有關規(guī)定報送備案,地名信息數據通過國家地名信息庫一并報送。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是指在一定區(qū)域范圍內同類地理實體中指位作用相對突出,其名稱可供社會公眾使用。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的住宅區(qū)、樓宇名稱的范圍,由市、縣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門結合實際根據職責權限確定。
各市、縣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門和民政部門要按照《江西省地名管理辦法》要求,及時完成職能劃轉、檔案移交等相關工作,共同做好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的住宅區(qū)、樓宇的命名、更名工作,確保工作不斷檔、不停頓。
二、規(guī)范地名命名管理
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的住宅區(qū)、樓宇名稱的命名應遵循國務院《地名管理條例》有關規(guī)定,由專名和通名兩部分組成。專名在前,通名在后,用字名實相符。專名應健康簡潔、含義明確、符合現(xiàn)代漢語使用習慣,通名應反映建筑物的功能類別屬性。
(一)專名規(guī)則
1.應當符合漢語規(guī)則和語言習慣,詞語簡潔、含義明確、積極向上、反映人民群眾美好愿望;不使用生僻字、繁體字、異體字,不得使用標點符號、數字(含阿拉伯數字、羅馬數字、表示序列含義的漢語數字)、拼音字母,外文字符。同一市、縣區(qū)域內的名稱不應重名、同音或者諧音。
2.不得使用特定含義標志性建筑物名稱和特定政治、民族、宗教色彩的詞語,如“天安門”“自由”“民主”等;亦不得使用上述詞語的諧音。
3.不得使用古代、現(xiàn)今行政區(qū)劃名稱、片區(qū)名稱直接與通名(含派生的通名)連用;冠以行政區(qū)劃名、片區(qū)名的,應在該區(qū)域范圍內。
4.不得采用所處行政區(qū)域范圍外的地理實體名稱;冠以本行政區(qū)域內地理實體名稱的,應與該地理實體有關聯(lián)。
5.不得采用企業(yè)名稱、商標、品牌名稱。
6.不得使用封建帝王的稱謂、歷史上的官銜名、職位名、機構名等詞語,不得使用如御、爵等具有權貴含義的詞語。
7.不得使用人名進行命名(有紀念意義的建筑物除外)。
8.不使用“國際”“世界”“中央”“天下”“世紀”等詞語,名實不符;不得在已有的同類地名前增加或減少“大”“新”“上”等有比較含義的詞語;一般不得冠以“全國”“中華”“江西”等詞語,確需使用的,須提供國家、省有關部門批準文件。
9.不使用國際組織名稱;不使用外國人名、地名及其諧音命名,不使用外文、外文語詞漢字譯寫、外文音譯詞(具有歷史文化淵源和外國企業(yè)品牌除外)。
10.不得對固定用法的成語、詞語進行篡改或諧音。
(二)通名規(guī)則
不使用州、鎮(zhèn)、街道及郡、府、道等歷史、現(xiàn)今行政區(qū)域通名;不使用島、洲、海、河、湖、山、谷、港、灣等名實不符、易產生歧義和混淆的通名;不使用古代帝王的稱謂以及歷史上的官銜名、職位、機構名等;不使用宣揚權貴的詞語如府邸、官邸、公館等,不使用如御、爵等具有權貴含義的詞語派生通名;不使用具有專屬意義的詞語。
三、統(tǒng)一審批程序和材料清單
對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的住宅區(qū)、樓宇建設項目,在獲得土地使用許可后、立項備案(核準、審批)前,應當申請獲得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的住宅區(qū)、樓宇的命名審批,使其成為標準地名。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的住宅區(qū)、樓宇的命名、更名屬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其申報、審核、審批、備案等相關工作均通過“江西省住宅區(qū)樓宇地名審批管理系統(tǒng)”(網址:http://59.55.120.100:8897/aplanmis-mall/)進行線上辦理。
(一)審批程序
1.申報。新命名事項由開發(fā)建設單位在項目立項前進行申報,更名事項由主要產權人申報。
2.審核。市、縣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門對申請事項是否符合命名規(guī)則提出初審意見后,轉同級民政部門征求意見,民政部門提出會審意見,再返回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門。
3.審批。市、縣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門綜合同級民政部門會審意見后,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予以批準的,核發(fā)許可決定書;不予批準的,說明理由。
4.備案。核發(fā)許可決定書后,通過“國家地名信息庫”填寫備案登記表,并提交備案報告、批復文件、申請書及相關報告的電子文本,完成備案報送。
(二)申報材料清單
1.新命名的申報材料
(1)申報表;
(2)項目用地證明資料;
(3)開發(fā)建設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
(4)開發(fā)建設單位法人身份證;
(5)公安部門出具的門牌號;
(6)經規(guī)劃部門批準的項目總平面圖;
(7)其他需要提供的相關報告。
2.更名的申報
未出售住宅區(qū)、樓宇名稱應保持相對穩(wěn)定,一般不予更名;在售和已出售住宅區(qū)、樓宇名稱原則上不予更名。主要產權人發(fā)生變化或者主要功能發(fā)生變化,確需更名的,應提供以下資料:
(1)申報表;
(2)原名稱的批復;
(3)產權人一致意見報告:未出售住宅區(qū)、樓宇,提供開發(fā)建設單位意見;在售及已售住宅區(qū)、樓宇,提供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yè)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yè)主參與表決、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yè)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yè)主同意的意見;
(4)綜合評估報告;
(5)專家論證報告。
四、有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加強黨對地名管理工作的全面領導,切實增強做好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住宅區(qū)、樓宇命名、更名工作的自覺性,準確把握命名更名原則和規(guī)定,嚴格落實國家、省關于行政審批的有關要求,執(zhí)行統(tǒng)一的審批程序,確保工作有序有效開展。
(二)強化工作合力。各市、縣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門和民政部門要建立健全工作協(xié)調機制,加強部門協(xié)調溝通,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合力做好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住宅區(qū)、樓宇命名、更名工作,不得影響工作正常開展、產生負面輿情。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門要明確具體承辦機構和工作人員,完善相關工作機制,民政部門要配合做好審批承辦人員業(yè)務培訓、檔案移交等相關工作。
(三)注重源頭治理。經依法批準的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住宅區(qū)、樓宇命名為標準地名,預售許可、現(xiàn)售備案等各項行政文書,以及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的住宅區(qū)、樓宇的標志設置,均應使用標準地名。各地要切實加強命名、更名審批備案工作,堅決從源頭上防止和杜絕“大、洋、怪、重”等不規(guī)范地名,不斷提升地名管理工作的法治化、規(guī)范化和標準化水平。
本通知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在施行期間,法律、法規(guī)或上位政策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附件:
1.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的住宅區(qū)、樓宇命名更名申報表
2.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的住宅區(qū)、樓宇地名許可決定書
3.標準地名信息表
江西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
江西省民政廳
2024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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