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體產業(yè)字〔2023〕45號《北京市體育局關于印發(fā)〈北京市體育運動項目經營單位信用評價辦法(修訂)〉的通知》
《北京市體育局關于印發(fā)〈北京市體育運動項目經營單位信用評價辦法(修訂)〉的通知》
京體產業(yè)字〔2023〕45號
各區(qū)體育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社會事業(yè)局、燕山體育運動中心,各相關單位:
現(xiàn)將《北京市體育運動項目經營單位信用評價辦法(修訂)》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北京市體育局
2023年12月26日
北京市體育運動項目經營單位信用評價辦法(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持續(xù)深化“放管服”改革,優(yōu)化體育市場營商環(huán)境,提高體育運動項目經營單位監(jiān)管效能,促進體育產業(yè)健康發(fā)展,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jiān)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北京市開展信用分級分類監(jiān)管工作的實施意見》《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目錄》《北京市失信懲戒措施補充清單》等文件要求,結合本市體育市場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在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注冊登記的體育運動項目經營單位(不包含個體工商戶)開展的信用評價及分級分類管理工作,適用于本辦法。
第三條 體育運動項目經營單位的信用評價及分級分類管理工作應堅持合法合規(guī)、客觀公正、權益保護的原則。
第四條 市級體育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市體育運動項目經營單位的信用評價、分級分類、守信激勵和失信約束工作。
區(qū)級體育行政部門(包括各區(qū)體育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社會事業(yè)局、燕山體育運動中心)負責轄區(qū)體育運動項目經營單位信用評價相關信息的歸集與核實、守信激勵和失信約束工作。
鼓勵各體育行業(yè)協(xié)會研究制定本行業(yè)信用評價標準,提高本行業(yè)相關體育運動項目經營單位誠信自律管理水平,協(xié)助做好體育運動項目經營單位信用評價相關信息的報送和信用評價結果的應用等工作。
第五條 依托市大數據平臺、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等信息化基礎設施,提高體育運動項目經營單位信用評價和分級分類管理信息化、數字化水平。
第六條 鼓勵體育運動項目經營單位根據實際情況主動作出信用承諾,并將體育運動項目經營單位的信用承諾情況及違諾行為作為信用評價指標的重要參考。
第二章 信用評價
第七條 體育運動項目經營單位的信用評價標準,由評價指標、權重、分值、等級構成。
第八條 市級體育行政部門負責編制“公共信用+行業(yè)信用”體育運動項目經營單位的信用評價指標,包括公共信用、信用自律、運營管理、社會影響等維度,并根據應用情況進行調整優(yōu)化。
第九條 信用評分按照“基礎信用分+附加信用分”的積分評價模式計算,采用350—950積分制,分值范圍600分?;A信用分為350分,是指體育運動項目經營單位的初始信用分值。附加信用分為0—600分,是指根據公共信用、信用自律、運營管理、社會影響等各項指標得分進行求和。信用評分越高,表示信用狀況越好。
第十條 體育運動項目經營單位的信用評價周期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一條 體育運動項目經營單位的信用評價等級分為優(yōu)、良、中、差四等九級,按照下列標準進行評定:
(一)在評價周期內,信用分值851分及以上的,為“優(yōu)”:
901—950分的,信用等級為優(yōu)(A)級;
851—900分的,信用等級為優(yōu)-(A-)級。
(二)在評價周期內,信用分值為681—850分的,為“良”:
801—850分的,信用等級為良+(B+)級;
741—800分的,信用等級為良(B)級;
681—740分的,信用等級為良-(B-)級。
(三)在評價周期內,信用分值為501—680分的,為“中”:
621—680分的,信用等級為中+(C+)級;
561—620分的,信用等級為中(C)級;
501—560分的,信用等級為中-(C-)級。
(四)在評價周期內,信用分值為350—500分的,信用等級為差(D)級。
第十二條 在評價周期內,體育運動項目經營單位出現(xiàn)下列情況之一的,信用等級直接定為差(D)級:
(一)被列入國家或北京市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二)被列入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
(三)在監(jiān)督檢查工作中被發(fā)現(xiàn)故意向體育行政部門提供虛假資料信息的。
第十三條 市級體育行政部門負責編制信用評價信息歸集清單,包括信息資源名稱、信息項、信源單位、歸集方式等內容。
區(qū)級體育行政部門應按照信用評價信息歸集清單要求,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每年組織開展屬地體育運動項目經營單位相關信息的歸集和核實工作,確保信息的真實有效性,不得擅自修改或者調整。
第十四條 市級體育行政部門負責計算體育運動項目經營單位年度信用分值并生成等級,形成信用評價的初評結果。
第十五條 體育運動項目經營單位對信用評價初評結果有異議的,可在初評結果告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線下向屬地區(qū)級體育行政部門提出異議申請。
區(qū)級體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并將審核材料及異議處理意見提交至市級體育行政部門。經市級體育行政部門審議通過后,區(qū)級體育行政部門將異議處理結果告知體育運動項目經營單位。
第十六條 體育運動項目經營單位對信用評價初評結果在告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無異議的,或者完成異議處理后的,形成最終的信用評價結果。
區(qū)級體育行政部門應根據信用評價結果,結合日常監(jiān)管事項,對屬地體育運動項目經營單位進行抽查。
第十七條 對于被列入國家、北京市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體育運動項目經營單位,應按照《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要求,通過信用中國(北京)網、北京市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市級和區(qū)級體育行政部門官方網站,依法依規(guī)向社會公示其失信信息。
第十八條 按照“一主體一檔案,一事件一記錄”的原則,建立體育運動項目經營單位信用檔案。體育運動項目經營單位相關信息數據以及證明材料、評價結果等,應當一并記載或者存入信用檔案,實現(xiàn)全流程可追溯,并確保檔案資料的完整、真實、有效。
第十九條 依托市大數據平臺,將體育運動項目經營單位的信用評價結果共享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
第三章 信用評價結果應用
第二十條 依據信用評價結果,依法依規(guī)在體育行業(yè)內實施守信激勵。
對信用等級為優(yōu)-(A-)級及以上的,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給予以下激勵:
1.在辦理行政許可和公共服務過程中,簡化程序、優(yōu)先辦理;
2.在安排財政性資金項目以及實施各類政府優(yōu)惠政策中,優(yōu)先考慮和扶持;
3.在各類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依法依約予以加分;
4.在就業(yè)、創(chuàng)業(yè)等領域,優(yōu)先考慮和支持;
5.在推進“雙隨機”監(jiān)管方面,降低10%-20%“雙隨機”抽查比例和頻次;
6.減少10%的預付式消費領域資金存管比例。
第二十一條 依據信用評價結果,依法依規(guī)在體育行業(yè)內實施失信約束。
(一)對信用等級為差(D)級的,給予以下約束:
1.在辦理行政許可過程中,重點予以核查;
2.限制申請政府補貼資金支持;
3.限制參與政府采購、政府購買服務、國有土地出讓、政府投資項目或者主要使用財政性資金項目的招標等活動;
4.限制參與政府組織的表彰獎勵活動;
5.在推進“雙隨機”監(jiān)管方面,抽查比例和頻次不設上限,開展全覆蓋重點監(jiān)管;加大抽查力度,抽查內容100%覆蓋;
6.提高10%的預付式消費領域資金存管比例。
(二)對被列入國家、北京市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嚴格依法依規(guī)實施《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北京市失信懲戒措施補充清單》所列的失信懲戒措施。
第二十二條 在保障體育運動項目經營單位合法權益基礎上,市級體育行政部門應統(tǒng)籌加強與各類社會機構合作,推進信用評價結果在“信用+”便企惠民活動中的應用,不斷建立健全信用評價結果的社會化應用機制。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體育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體育運動項目經營單位信用評價辦法(試行)》(京體產業(yè)字〔2022〕2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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