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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教規(guī)〔2024〕26號《浙江省教育廳等六部門印發(fā)〈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小學食堂管理工作的意見(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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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廳等六部門印發(fā)〈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小學食堂管理工作的意見(試行)〉的通知》





浙教規(guī)〔2024〕26號






各市、縣(市、區(qū))教育局、發(fā)展改革委(局)、公安局、財政局、衛(wèi)生健康委(局)、市場監(jiān)管局:

為進一步規(guī)范全省中小學食堂管理,辦好讓師生舒心、家長安心、社會放心的中小學食堂,我們制定了《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小學食堂管理工作的意見(試行)》,現印發(fā)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浙江省教育廳 浙江省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

浙江省公安廳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衛(wèi)生健康委員會 浙江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2024年5月30日




 



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小學食堂管理工作的意見(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guī)范浙江省中小學食堂管理,推進食堂管理服務高質量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yǎng)健康管理規(guī)定》(教育部、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國家衛(wèi)生健康委員會令第45號)、《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guī)范》(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公告〔2018〕12號)、《企業(yè)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令第60號)等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規(guī)定,結合浙江省實際,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堅持公益性和非營利性原則,學校應當合理確定伙食費標準和配餐方案。堅持安全營養(yǎng)原則,學校應當建立健全相關制度,落實校園食品安全責任。堅持公開清廉原則,學校應當建立健全食堂監(jiān)督體系,主動接受社會監(jiān)督。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三條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統(tǒng)籌指導全省學校食堂監(jiān)督管理工作,制定學校食堂管理辦法并督促各市、縣(市、區(qū))教育行政部門履行管理職責。

各市、縣(市、區(qū))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學校食堂的行業(yè)管理和監(jiān)督檢查,制定學校食堂建設發(fā)展規(guī)劃,實行大宗食品公開招標、集中定點采購制度,推進學校食堂建設,明確管理部門,承擔管理責任,制定管理辦法和考核制度,核定用工人數,督促和指導學校落實食堂管理責任和管理制度,并積極協(xié)助相關部門開展工作。

第四條市場監(jiān)管部門應當加強學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依法查處涉及學校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對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時移送公安機關;督促指導學校食堂嚴格執(zhí)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guī)范》,建立學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及時向同級教育行政部門通報學校食品安全相關信息,依法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學校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第五條衛(wèi)生健康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校園食品安全風險和營養(yǎng)健康監(jiān)測,依據《學生餐營養(yǎng)指南(WS/T554)》《營養(yǎng)與健康學校建設指南》(國衛(wèi)辦食品函〔2021〕316號)、《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yǎng)改善計劃實施辦法》(教財〔2022〕2號)等標準規(guī)范,對學校提供營養(yǎng)指導,倡導健康飲食理念,開展適應學校需求的營養(yǎng)健康專業(yè)人員培訓;指導學校開展食源性疾病預防知識教育培訓。

第六條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原則,統(tǒng)籌現有資金渠道,加大政府投入,制定財政補助政策,不斷完善和提高學校食堂經費保障水平,有條件的地區(qū)由財政承擔食堂人工成本;指導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健全完善食材采購制度。

第七條發(fā)展改革部門應當按照職責落實對農副產品價格動態(tài)公布機制,實施價格監(jiān)測和預警。

第八條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嚴厲打擊學校及周邊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配合有關部門對食堂從業(yè)人員及食材供貨商進行相關信息的核實。

第九條學校食堂管理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是第一責任人,對學校食堂管理工作負總責。學校應當建立由校長、食品安全副校長、食品安全總監(jiān)(用餐人數500人以上的學校食堂配備)、食品安全員等管理人員組成的學校食堂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食堂管理,研究解決食堂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成立由學校領導、后勤部門負責人、專(兼)職營養(yǎng)指導員、教師代表、學生代表、家委會代表等組成的膳食委員會(教師代表、學生代表和家委會代表比例不低于50%),負責確定學生伙食收費標準、配餐食譜、采購招標和日常監(jiān)督管理等工作。每學期至少開展1次學生用餐滿意率測評,并按規(guī)定公開測評結果。


 


第三章 經營管理





第十條學校具備食堂供餐條件的,應當采用自主經營方式供餐(用工方式含自主招聘、勞務派遣、管理團隊委托服務),不再承包或者委托經營學校食堂。已經承包或者委托經營的,合同到期后收回自主經營。學校食堂采用管理團隊委托服務的,依法簽訂委托合同(協(xié)議),明確雙方的食品安全等法律責任義務。實施營養(yǎng)改善計劃的農村義務教育學校食堂不得對外承包或者委托經營。

學校不具備食堂供餐條件的,應當在屬地教育行政部門監(jiān)督指導下,通過公開招投標等方式確定供餐單位。學校確定配送餐飲服務單位時,應當以適當方式聽取家委會或者學生代表大會、教職工代表大會意見建議,鼓勵選擇通過HACCP或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的供餐單位。

偏遠地區(qū)小規(guī)模學校(教學點)不具備食堂供餐和配餐條件的,經屬地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在確保食品衛(wèi)生和安全的前提下,通過比選辦法,確定個人或家庭托餐服務。

凡實行餐飲配送或托餐服務等外包服務的學校,必須簽訂規(guī)范合同,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合理確定服務期限,對食品安全、質量、價格、利潤空間等載明實質性條款。

第十一條學校食堂供餐應當采用包餐制、點餐制等方式。采用點餐制的學校,可提供若干飯菜品種,由學生自主選購。鼓勵有條件的學校食堂供應學生早餐。

提供課后托管點心的學校,提倡所供應的食品由學校食堂自制;沒有自制條件的,應當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供應商,依法簽訂規(guī)范合同。

第十二條學校食堂應當配備有資質的專(兼)職營養(yǎng)指導員和食品安全員。根據學生年齡和生長發(fā)育特點,建立帶量食譜制定與公示制度。鼓勵有條件的學校每周公布學生餐營養(yǎng)素供給量,通過信息化手段開展學生膳食營養(yǎng)監(jiān)測。

第十三條學校應當加強餐飲育人建設與營養(yǎng)健康教育,因地制宜引導學生科學營養(yǎng)用餐,將食堂作為學校德育、勞動教育的重要陣地,培養(yǎng)良好文明飲食習慣,努力打造健康向上的飲食文化。


 


第四章 采購管理





第十四條學校應當加強采購需求管理,食堂大宗食材采購采用公開招標等公開競爭方式,也可探索政府采購框架協(xié)議模式,遴選具有食品經營許可證、信用記錄良好、財務會計制度健全、具備承擔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優(yōu)質供應商。學校食堂小額零星采購,應當按照學校內部控制制度規(guī)定,擇優(yōu)確定供應商。探索完善采購價格、食材質量及與信用記錄掛鉤的食材競價機制。加強對供應商的動態(tài)考核,建立健全供應商退出和替補機制。

第十五條學校應當建立食材驗收制度,成立由學校領導、后勤部門負責人、專(兼)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教師代表等組成的食堂食材驗收小組。驗收時應當由2名以上驗收小組成員參與。對配送食材按合同履約驗收,做好臺賬登記,有條件的學校可進行圖片、視頻錄制。鼓勵學校組織家長參與驗收監(jiān)督工作。

第十六條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指導學校依托先進技術實現食材采購、稱重驗收、索票索證、后廚管理等全過程監(jiān)管。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七條學校應當完善食品安全崗位責任制,層層簽訂食品安全責任書,明確崗位職責。鼓勵學校購買食品安全責任保險。

第十八條學校應當每學期開展2次以上師生食品安全與營養(yǎng)健康的科普宣傳教育,并有完整記錄;每學期開展不少于1次的食品安全應急演練。學校食堂應當結合實際,細化制定《食品安全總監(jiān)職責》《食品安全員守則》、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落實自查要求,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制度和機制,對發(fā)現的問題及時整改并詳細記錄臺賬。

第十九條學校食堂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落實《浙江省食品安全數字化追溯規(guī)定》。鼓勵使用校園食品安全智治平臺,實現基礎信息、人員管理、電子臺賬、日常自查、校園陪餐、陽光廚房、家校共治的常態(tài)化應用。
 

 


第六章 從業(yè)人員管理

 



第二十條學校食堂應當滿足《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guī)范》相關規(guī)定,建立健全采購、驗收、貯存、加工、供餐、陪餐、留樣、洗消等關鍵環(huán)節(jié)崗位責任制,落實崗位職責。采購、倉庫管理、財務崗位不得相互兼任。

第二十一條學校食堂應當根據學生就餐規(guī)模,結合學校實際和財政保障情況,合理配置食堂從業(yè)人員。鼓勵學校通過先進技術手段減少食堂從業(yè)人員。

第二十二條學校食堂從業(yè)人員應當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證明,嚴格實行食堂從業(yè)人員崗前檢查制度和培訓制度,并做好檢查和培訓情況記錄;學校對食品安全總監(jiān)、食品安全員進行法律、法規(guī)、標準和專業(yè)知識培訓、考核,并記錄培訓、考核情況,存檔備查;營養(yǎng)指導員每年接受至少1次專業(yè)培訓并有相關證明;廚師應當持有職業(yè)資格證書,并定期接受營養(yǎng)專業(yè)知識相關培訓,無食品安全事故記錄。


 


第七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三條學校食堂應當堅持公益性和非營利性原則,按照《財政部教育部關于印發(fā)lt;中小學校財務制度gt;的通知》(財教〔2022〕159號)要求,嚴格遵守財務管理制度,實行學生和教職工分設專賬獨立核算。學校應當提升財務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二十四條學校食堂收入指食堂為學校師生提供伙食活動中的各項收入,包括伙食收入(學生伙食費收入、教職工伙食費收入、代辦伙食收入等)、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其他收入(銀行利息、殘值收入等)。學校食堂收入以自身經營服務為依據,不得將學校小賣部收入等其他非食堂經營服務收入轉入食堂收入,不得擅自轉移或挪用食堂收入,不得私設“小金庫”。課間餐、課后托管點心應當納入伙食費管理。

學生伙食費納入中小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事項,應當開具正規(guī)票據。

第二十五條學校食堂應當根據成本補償原則確定供餐價格,食堂飯菜一律實行明碼標價。學生食堂伙食費按實結算,包餐制學??砂凑諏W期收取,期末結算;點餐制學??砂磳嶋H點餐價格結算。教職工伙食補助按相關規(guī)定及時轉入食堂賬戶,按實結算。

第二十六條學校食堂應當嚴格控制食堂成本開支范圍,成本由主輔原材料購置費、非財政承擔的食堂人工成本、低值易耗品購置費、水電燃料組成。鼓勵有條件的地區(qū)將食堂水、電、燃料等納入學校公用經費支出。

第二十七條學校食堂財務收支應當基本平衡,確保全年結余或虧損控制在年度營業(yè)額的3%以內。每學期期末應當將食堂收支情況進行全面結算,結果向學校師生和家長公開,同時報送屬地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與市場監(jiān)管、衛(wèi)生健康、財政、發(fā)展改革、公安等部門的溝通協(xié)調,形成工作合力,加強對學校食堂的日常監(jiān)管。

第二十九條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工作考核體系,將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等日常管理列為學校年度工作考核重要內容,納入學校督導評價體系,對落實食品安全校長負責制進行部署,指導和督促學校加強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相關管理制度。加強對食堂財務審計,原則上每年要組織力量對學校食堂進行財務審計,5年內完成一輪審計。

第三十條學校食堂應當建立健全師生投訴舉報、意見建議受理制度,暢通家校溝通渠道,及時公布處理情況。同時,采用適當方式定期與學生、教師、家長溝通,征求對食堂管理、服務以及食品安全的意見建議,不斷提高學校食堂滿意度。

第三十一條學校食堂應當定期將食堂財務收支、食堂招標采購、帶量食譜、飯菜價格、日常監(jiān)督檢查及整改結果等情況予以公示,接受學校師生、家長和膳食委員會的監(jiān)督。

第三十二條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對不履行管理責任或履行職責不到位的單位或個人進行約談或給予相應的處分;對違反規(guī)定、疏于管理、玩忽職守,導致學校發(fā)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隱瞞、緩報、濫用職權、挪用食堂款項等違規(guī)違紀違法行為造成嚴重不良后果的,依規(guī)依紀依法予以嚴肅問責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本意見適用于政府舉辦的普通中小學校、中等職業(yè)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專門學校等。托幼機構、幼兒園和社會力量舉辦的普通中小學校、中等職業(yè)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參照本意見執(zhí)行。對提供用餐服務的教育培訓機構,可以參照本意見管理。

第三十四條本意見由浙江省教育廳、浙江省發(fā)展改革委、浙江省公安廳、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衛(wèi)生健康委、浙江省市場監(jiān)管局等部門依據職責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意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本意見施行后,《浙江省教育廳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小學食堂管理工作的意見》(浙教計〔2012〕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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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關鍵詞: 浙教規(guī), 浙江省教育廳, 進一步加強, 中小學, 食堂, 管理, 意見, 試行,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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