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辦發(fā)〔2016〕15號《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銜接落實國務院第二批清理規(guī)范192項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銜接落實國務院第二批清理規(guī)范192項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通知
冀政辦發(fā)〔2016〕15號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省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省政府有關部門,對國務院第二批清理規(guī)范192項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進行了認真銜接。根據事權范圍和我省實際,此次共銜接國務院清理規(guī)范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24項,對應省政府部門行政許可中介服務事項30項,其中,取消7項,納入政府部門審批程序的技術性服務事項13項,保留實施10項。另有168項因事權在國家部委或中央直屬機構,無需我省銜接。為做好上下銜接,確保取消和調整事項落實到位,現(xiàn)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省政府有關部門要認真做好銜接落實工作,對銜接取消的中介服務事項,審批過程中不得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評估、論證、鑒定、證明等有關材料;對銜接納入行政審批程序的技術性服務事項,一律由審批部門委托中介機構開展,不得要求申請人委托中介機構提供相關材料,增加或變相增加申請人的義務;對銜接保留的行政許可中介服務事項,審批部門不得指定中介服務。
二、本通知印發(fā)后10日內,省政府有關部門在其門戶網站公開本部門調整后的行政許可中介服務事項清單,省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在河北機構編制網公開調整后的匯總清單。
三、各市、縣(市、區(qū))要結合本地實際,在本通知印發(fā)后15日內完成本級政府部門行政許可中介服務事項的銜接落實工作。
附件:1.銜接取消的省政府部門行政許可中介服務事項目錄(共7項)
2.銜接保留的省政府部門行政許可中介服務事項目錄(共10項)
3.銜接納入省政府部門審批程序的技術性服務事項目錄(共13項)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