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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府辦發(fā)〔2015〕39號《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fā)市發(fā)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制訂的〈上海市市級建設財力項目代理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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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fā)市發(fā)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制訂的〈上海市市級建設財力項目代理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滬府辦發(fā)〔2015〕39號






各區(qū)、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市發(fā)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制訂的《上海市市級建設財力項目代理建設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fā)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zhí)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9月15日


 



上海市市級建設財力項目代理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化投資體制改革,規(guī)范上海市市級建設財力投資項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學的組織實施體系,保障工程質量和進度,強化政府投資控制,提高政府投資效能,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上海市市級建設財力項目管理辦法》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代理建設制度(以下簡稱“代建制”),是指政府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項目管理單位(以下稱“代建單位”),負責項目的組織實施和投資管理工作,項目建成后交付項目(法人)單位的制度。

第三條  市級建設財力投資的非經營性建設項目,適用本辦法。項目主要包括:

(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礎設施項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衛(wèi)生、體育、民政及社會福利等社會事業(yè)項目;

(三)政法基礎設施項目;

(四)政府信息化項目等。

第四條  由市發(fā)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根據項目具體情況,研究確定是否實施代建制,并負責代建制的統籌協調。

市財政局作為主管代建制財政財務工作的職能部門,對代建制項目的財務活動實施財政財務管理和監(jiān)督。
 


第二章  代建單位的管理



第五條  本辦法所指的代建單位,是指具有一定規(guī)模和資質,能獨立開展工作并承擔法律責任的企事業(yè)法人。

第六條  市級建設財力項目代建單位試行名錄管理。代建單位名錄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通過招標方式選擇產生。

第七條  市發(fā)展改革委負責名錄管理。在定期審查中認定為已不符合條件,或績效考核未達標的代建單位,將調整出名錄。

第八條  申請進入名錄的代建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工程咨詢、工程設計、工程監(jiān)理資格之一;

(二)具備相應的建設管理組織機構和項目管理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工程項目管理業(yè)績;

(四)具有與工程建設要求相適應的技術、造價、財務和管理等方面的專業(yè)人員。

第九條  代建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參與代建項目:

(一)已被行政或司法機關責令停業(yè)或停止承接相關業(yè)務的;

(二)企業(yè)出現嚴重信用危機又未能提供相應擔保的;

(三)近3年發(fā)生過重大建設項目責任事故的;

(四)無法履行代建職責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代建單位承擔項目建設期法人的相關責任,應當嚴格按照基本建設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開展代建工作,嚴格執(zhí)行項目的投資概算、質量標準和建設工期等要求。

第十一條  代建單位不得在本單位承接的代建項目中,承擔勘察、設計、監(jiān)理、施工等其他相關業(yè)務。與代建單位存在控股、管理關系或者負責人為同一人的單位,不得參與代建項目的勘察、設計、監(jiān)理、施工。

第十二條  代建單位實行年度績效考核,重點考核內容包括:項目組織實施的規(guī)范性、建設工程質量和進度、概算執(zhí)行、安全文明生產、社會穩(wěn)定風險防范、項目經理履職情況等。
 


第三章  項目(法人)單位的管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項目(法人)單位,是指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的項目主體。項目(法人)單位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根據專項規(guī)劃、專項發(fā)展規(guī)劃需要,提出項目建設需求和功能定位,組織編報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完成相關前置審批手續(xù);

(二)參與項目有關招投標工作;

(三)監(jiān)督代建單位項目建設資金的使用情況;

(四)負責自籌資金的籌措;

(五)參與工程竣工驗收。

第十四條  項目代建期內,項目(法人)單位應當協助代建單位辦理基本建設相關手續(xù)。在手續(xù)辦理過程中,向規(guī)劃土地、環(huán)保、建設管理等部門提交的相關申報材料須同時加蓋代建單位和項目(法人)單位公章。

代建期間,由項目(法人)單位和代建單位共同作為合同當事人參與簽訂各類合同。

第十五條  項目(法人)單位、行政主管部門或市政府授權的出資人主體等應當對項目組織實施進行指導、協調、監(jiān)管。
 


第四章  代建制項目組織實施程序
 


第十六條  對于項目(法人)單位缺乏相關技術人員和建設管理經驗的,市發(fā)展改革委應當在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中,明確要求實施代建制。

第十七條  項目明確實施代建制后,行政主管部門或市政府授權的出資人主體等組織項目(法人)單位按照招標投標法、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guī),在代建單位名錄內選擇確定代建單位。

第十八條  代建單位產生后,項目(法人)單位應當與代建單位簽訂項目代建合同,行政主管部門或市政府授權的出資人主體等作為合同見證方。

項目代建合同報市發(fā)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備案。

第十九條  項目代建合同簽訂后,代建單位根據代建合同,約定代行項目(法人)單位的建設管理職責。代建單位不得向他人轉包或分包該項目。

第二十條  項目代建合同主要包括工程建設管理的范圍和內容,各方的權利和義務、代建費用、違約責任及各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項目代建合同簽訂后,代建單位根據實際工作進度和資金需求,會同項目(法人)單位提出資金使用計劃,報請市發(fā)展改革委安排投資計劃。市發(fā)展改革委按照項目建設進度,向代建單位下達投資計劃,并抄送項目(法人)單位。

第二十二條  代建單位應當嚴格按照項目初步設計和概算批復的要求組織實施,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變更建設規(guī)模、建設標準、建設內容和概算投資。

第二十三條  代建單位實施項目管理時,應當派駐項目管理機構。項目管理機構應當由項目經理和相關專業(yè)技術人員組成,人員數量應當滿足代建工作需要。代建單位應當在代建合同中明確項目經理,項目經理最多只能同時承擔兩個項目。

第二十四條  代建制項目建成后,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項目代建合同進行單項驗收。代建單位應當會同項目單位組織項目試運行,辦理項目結算、審計、決算等手續(xù)。

第二十五條  代建單位應當按照檔案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guī),加強項目檔案管理。在向項目單位辦理移交手續(xù)時,一并將工程檔案、財務檔案及相關資料向項目單位和有關部門移交。

第二十六條  代建單位應當按照市財政局批復的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向項目單位辦理資產交付手續(xù)。
 


第五章  代建項目財務和資金管理



第二十七條  項目(法人)單位應當加強自籌資金等配套資金的籌措工作,確保項目建設資金到位。

代建單位尚未確定前,項目(法人)單位應當按照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要求,加強對項目支出的專項核算。項目所需的前期工作經費,應當由項目(法人)單位編制相應用款計劃,報市發(fā)展改革委審核。市發(fā)展改革委審核同意后,下達投資計劃,項目(法人)單位據此申請建設資金。

代建單位確定后,賬務應當及時結轉并移交代建單位統一歸并、記賬、核算管理,建設資金由代建單位申請。

項目(法人)單位或代建單位的建設資金用款申請,經行政主管部門或市政府授權的出資人主體審核,報市財政局審定后撥付。

第二十八條  代建單位應當嚴格執(zhí)行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切實加強項目財務管理,設置代建項目基建賬戶,按照基本建設財務會計制度單獨建賬、單獨核算,準確完整全面反映代建項目所發(fā)生的各項支出,嚴格按照批準的項目概(預)算執(zhí)行,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

第二十九條  屬于政府采購目錄范圍內的工程、貨物、服務等,項目(法人)單位應當協助代建單位及時至市財政局辦理政府采購審批手續(xù)。

第三十條  項目竣工投入使用或試運行合格后,代建單位應當及時編報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并向市審計局提出審計申請。市財政局批復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后30日內,代建單位應當協助項目(法人)單位辦理資產移交等相關手續(xù),并按照財政國庫管理規(guī)定,將結余資金上繳國庫。

第三十一條  代建管理費實行總額控制,并列入項目建設成本。如由于不可抗拒力延長項目工期等因素,導致代建管理費確需超過批復金額的,項目(法人)單位及代建單位應當報市財政局審核后,報市發(fā)展改革委審批。

第三十二條  代建管理費由市財政局直接撥付至代建單位。代建管理費結合年度績效考核,按照工程進度撥付。
 


第六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代建單位應當嚴格按照代建委托合同,依法辦理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主要設備材料采購招標工作,違反國家和本市招投標管理規(guī)定的,由市有關行政監(jiān)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市發(fā)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可暫停項目建設資金、代建管理費的計劃下達和資金撥付。

第三十四條  代建單位未能完全履行項目代建合同,擅自變更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guī)模、提高建設標準,致使工期延長、投資增加或工程質量不合格的,所造成的損失或投資增加額從項目代建管理費中相應扣減。

第三十五條  在市級建設財力投資代建制項目的稽察、審計、監(jiān)察過程中,發(fā)現代建單位存在嚴重違紀違規(guī)行為的,項目(法人)單位應當中止有關合同的執(zhí)行。

第三十六條  代建單位、項目經理履職過程中如有不良記錄,歸集到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代建單位如發(fā)生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違紀違規(guī)行為,將被調整出名錄,且5年內不得申請進入名錄。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其他政府性資金投資項目可參照執(zhí)行。區(qū)縣投資項目可根據實際情況參照執(zhí)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9月30日。




 

上海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

上海市財政局

2015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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