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國資黨發(fā)〔2018〕11號《北京市國資委關于印發(fā)〈市管企業(yè)外部董事評價暫行辦法〉的通知》
《北京市國資委關于印發(fā)〈市管企業(yè)外部董事評價暫行辦法〉的通知》
京國資黨發(fā)〔2018〕11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資產監(jiān)管和市管企業(yè)改革發(fā)展的要求,進一步健全完善外部董事評價制度,規(guī)范外部董事履職行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中央、市委市政府及市國資委有關文件,參照《中央企業(yè)董事會及董事評價暫行辦法》(國資黨委干一〔2016〕187號),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評價市管企業(yè)董事會的外部董事。
第三條 評價外部董事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法合規(guī),客觀公正;?
(二)立足職責,分類評價;
(三)注重實績,科學有效。
第四條 對外部董事實行年度評價和任期評價。年度評價主要評價每個自然年度外部董事履職情況,一般在次年一季度進行。任期評價與外部董事所任職企業(yè)的董事會任期評價同步開展,一般在任期結束后次年的上半年進行。任期評價結果以年度評價結果為依據綜合評定。
第五條 市國資委黨委負責組織外部董事評價工作,市委組織部派人參加,決定評價結果前征求市委組織部意見。
第二章 評價內容及方式
第六條 外部董事評價分為職業(yè)素養(yǎng)、勤勉盡責、履職實績三個方面。職業(yè)素養(yǎng)包括忠實獨立、履職能力、廉潔從業(yè)等方面,勤勉盡責包括外部董事履職過程中保證精力投入、積極參會調研、關注風險控制、做好記錄報告等方面,履職實績包括依規(guī)決策和崗位貢獻等方面。兼職外部董事和專職外部董事按照不同的評價指標體系進行評價(具體評價指標詳見附件)。
第七條 市國資委通過委派人員列席企業(yè)董事會及其專門委員會會議、查閱相關會議文件資料、審閱外部董事述職報告、向相關人員了解情況等途徑對外部董事履職情況進行記錄和分析,作為對其進行年度評價的依據。
第八條 市國資委運用多維度量化評價方法對兼職外部董事和專職外部董事履職情況進行分類評價。外部董事在多家企業(yè)任職的,綜合其在不同企業(yè)的履職情況,形成評價結果。
第三章 評價程序
第九條 年度內任職半年以上的外部董事參加年度評價。任職不足半年的外部董事不參加年度評價,但仍應向市國資委提交年度述職報告。
第十條 外部董事年度評價一般經過下列程序:
(一)自我評價。外部董事根據自身履職情況,于每年1月底前提交上一年度述職報告,并根據《外部董事評價表》進行自我評分。
(二)企業(yè)測評。市國資委于每年一季度組織企業(yè)董事會成員、監(jiān)事會(或者外派監(jiān)事會)成員、黨委班子成員、經理層成員、董事會秘書、總法律顧問根據《外部董事評價表》進行評分。
(三)出資人評價。市國資委相關處室和監(jiān)事會根據外部董事年度述職報告,結合日常監(jiān)管中了解掌握的外部董事履職情況,并可通過與相關人員個別談話等方式,根據《外部董事評價表》進行評分。
(四)加權計算評價得分。外部董事自我評價、企業(yè)測評、出資人評價分別占10%、30%、60%權重。根據每項評價指標的得分和各測評主體的權重綜合計算評價得分。
(五)形成評價結果。綜合評價得分情況,形成評價初步意見,征求市委組織部意見,經市國資委黨委審議后,最終形成評價結果。
第四章 評價結果及應用
第十一條 對外部董事的評價結果分為“優(yōu)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等次。
第十二條 外部董事履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評價結果應當確定為“不稱職”: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公司章程或者廉潔自律有關規(guī)定,利用職務便利接受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侵占屬于任職企業(yè)的商業(yè)機會、侵害出資人或者任職企業(yè)利益的;
(二)違反有關規(guī)定接受任職企業(yè)的報酬、津貼和福利待遇的;
(三)泄露從任職企業(yè)獲取的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損害企業(yè)合法權益的;
(四)不擔當、不作為,消極行使表決權的;
(五)董事會決議明顯違反法律法規(guī)、市國資委文件、公司章程、議事規(guī)則等相關規(guī)定,外部董事在表決時未提出反對意見亦未向市國資委報告的;
(六)出席會議次數和履職時間未達到《市屬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工作指引》規(guī)定的;
(七)參加市國資委組織的有關會議及培訓低于總次數二分之一的;
(八)出資人認定的違反忠實和勤勉義務的其他行為。
第十三條 市國資委根據兼職外部董事評價結果對其采取不同等次的激勵方式,具體工作補貼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專職外部董事評價結果作為調整交流、培養(yǎng)使用、薪酬激勵的重要依據,與中長期激勵掛鉤。
外部董事連續(xù)兩個年度評價結果為“基本稱職”,或者任期評價結果為“基本稱職”的,予以免職或者任期屆滿不再續(xù)任;年度評價結果為“不稱職”的,予以免職。
第十四條 外部董事對重大決策失誤負有責任的,或者在履職過程中出現嚴重違規(guī)行為,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予以免職,并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定追究其責任。
建立外部董事職業(yè)禁入制度,外部董事因違法違規(guī)違紀被免職的,終身不得擔任市管企業(yè)外部董事。
第十五條 外部董事評價結果分別向任職企業(yè)董事會和外部董事個人書面反饋,并報送市委組織部。外部董事對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及時向市國資委、市委組織部反映。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擔任市管企業(yè)領導職務的企業(yè)董事的綜合考核評價,由市委組織部會同市國資委黨委組織實施并決定綜合考核評價結果。
第十七條 市國資委履行一定程序向有關企業(yè)推薦的股權代表,可參照本辦法對其進行評價。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國資委黨委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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